侯东洋身份证号码:410822199311194017,父亲侯前进身份证号码:410822196702084014,河南省焦作市博爱县金城乡北里村人
  我母亲叫成改,身份证号码410822196903134049。2013年3月18日晚上我母亲成改一个人从焦作来北里村找姚天有。夜里23;10分邻居成万平【女】给我爸爸侯前进打电话说:我妈吊死在姚天有家大门门栓(门栓离地1,2米)上了,(我家与姚天有家住对门,中间隔了一条街),我爸和我叔商量后出门看看天很黑没有发现异常,回到屋里,一会儿工天有家大门外的地上躺着,还不到十分钟博爱县殡仪馆车也到了死亡现场。警察简单拍照后就要强行拉走尸体,被随后赶到的家人和街坊邻居们经过近两个小时阻止后,博爱县殡仪馆车离开现场,博爱县公安局这时才对死亡现场进行勘验拍照。【博爱县公安局110报警中心23点35分接警,派出所到死亡现场只有两公里的距离,40分钟夫听到外面有人和车的动静,出来一看,警察到了,这时我爸和我叔才看到我母亲在姚后(零点15分)才到达现场】,让死亡现场遭到破坏。第二天成万平【女、她与姚天有有不正常关系】给我家人介绍情况说【我母亲成改死亡后,姚天有找她处理我母亲成改的死亡现场,他两人商量后才报警110、120,等到村里医生和120都来看了看说人已经死亡都走了,她才回家给我爸打电话】。随后几天姚天有在金城乡派出所的两次供述前后矛盾,有个街房吴庄给我家提供了事发当时姚天有的行踪,证实姚天有的口供都是假的,我们向博爱县公安局反映的情况,博爱县公安局却视而不见。4月19号博爱县公安局进行尸体解剖后,2013年5月14日被申请人博爱县公安局没有给我们任何解释就下达不立案决定书,2013年5月22号爱县公安局又下达不予立案复议决定书【尸检报告是2013年6月4日做出来的,6月5日金城乡派出所才通知我家说【尸检报告】出来了,博爱县公安局下达的不立案决定书比尸检报告提前二十天。】。2013年6月21日博爱县秦县长以给我们处理案件为由,恐吓抓捕我们被害家属7人,3人被无辜拘留。在拘留所博爱县公安局陈局长告诉我姑夫呼大平说【当晚的死亡现场遭到破坏无法勘验,这个案件我们已经查不清了,你们再闹我们公安局还会抓人】。2014年10月13日我们聘请律师在博爱县公安局阅看案件卷宗。才发现博爱县公安局办理我母亲成改死亡案件的重要依据显示是;我姑夫呼大平提供给博爱县公安局的监控录像材料,博爱县公安局没有证实过监控录像材料的时间和真实时间的时间差,卷宗显示我母亲成改的最后一个电话到死亡时间只有7分钟,【我姑夫呼大平和我四叔侯执成证实过监控录像材料的时间和真实时间往后推了18分钟】证实我母亲成改的最后一个电话到死亡时间是25分钟。博爱县公安局卷宗显示我妈的死亡原因是为情自杀与事实不符。1;我妈不是为情所动的人,离婚前我母亲成改为钱和我爸经常吵架。我妈离婚当时把家里的钱(有五万多元)全带走了。2;我妈春节前从东北回来找找村委为我们盖房(我妈奋斗四年加上带走的钱共计有十几万元,我只找到加我舅借的只有三万多,剩下的估计还有十万块钱不知去向。),租房邻居证实我妈死亡前一天在焦作和姚天有吵过架,我母亲成改死亡那天是回北里村找姚天有要钱的。3;我在我妈遗留手机上发现一段在2013年3月10日与成万平【女】长达52分钟的电话录音,证实我母亲成改正计划回家给我和我弟弟侯述元盖房,我妈与姚天有没有感情。有电话录音为证。尸检报告显示:尸表正常。从我第二天、第三天在我妈死亡现场拍照片显示:嘴唇肿胀发黑右后背有被打痕迹,姚土山整理尸体发现尸体右后背异常。
  前事后叙;
  2008年春节前我妈成改给我爸打电话,让我爸回家离婚,我爸当时在广西南宁打工。我爸到家劝说不住,春节过后我爸收到法院传票,我爸才知道我被起诉到法院了,在姚天有的操控下,我妈成改把我们的积蓄全部被带走,我爸一个人管我兄弟两个。2011年我妈和姚天有在焦作美食城做生意,我妈成改投资资金,姚天有管账,由此产生经济纠纷,姚天有是有妇之夫,姚天有一家人对我妈成改产生怨恨。2018年春节前我妈成改给姚天有5000元(五千)行贿村支书司广杰,春节后回家盖房,3月17日我妈成改白天上班干活晚上去找姚天有要钱,被姚天有一家人谋杀。
  总上所述,铁实证据,成改不是缢吊致机械性窒息死亡,是姚天有谋杀。自古以来杀人偿命。因为姚天有有个表弟李大功在焦作市公安局工作,致使博爱县公安局局长张德志滥用职权 不作为 乱作为 胡作为,迫使我爸无奈中踏进了信访大门,恳求上级领导关注。联系 :侯前进。电话 :18939194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