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母亲于1985年因腹痛在山西省阳高县人民医院住院期间,行肠梗阻手术,手术中抓破肠子並将纱布遗留于腹腔,造成腹腔感染、肠瘘,经北京协和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事故发生后,原国家卫生部要求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1988年4月2日,原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召开了鉴定会,通知我参加,同时向我收取了鉴定费,会后让我回家等待鉴定书。1988年5月9日,原山西省卫生厅隐匿了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书,编造了一份《山西省卫生厅(【88】晋卫医字第110号)》文件,自称《鉴定结论》,认为不属医疗事故。隐匿鉴定书,伪造鉴定结论,目的是:掩盖真相,毁灭证据。对于这种以假乱真的枉法行为,我一直申诉。
  二、2016年8月20日,原山西省卫计委作出《信访事项回复意见书》。该意见书说:原山西省卫生厅的“《鉴定结论》由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有关专家研究出具,因此为最终鉴定。”而1987年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级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它的鉴定,为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原山西省卫生厅滥用职权,违反法定程序,不管谁研究出具的,它的《鉴定结论》都是非法的,无效的。意见书又说:!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处理结案的医疗事故争议,不再重新处理。”根据1987年《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只有省级鉴定委员会的鉴定才是法定的最终鉴定,也是处理医疗事故的唯一法定依据。原山西省卫生厅用自己编造的《鉴定结论》来处理结案,自编自演,其主体、实体、程序都是违法的,也是无效的,更是荒唐可笑的。因此,必须依据法定的最终鉴定来处理,才是有效的,也是公认的。伪造鉴定、毁灭证据、欺骗国家有关部门,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还真相于大白。
  2016年8月22日, 根椐《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依法向其上级行政机关山西省政府递交了“信访复查申请书”(邮政特快专递:1021447081816)。四年多时间过去了,至今未见“信访复查意见”答复。《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山西省政府有关官员带头不履行法定职责,破坏国家法治秩序,助纣为虐,给山西做出了“榜样”,把《信访条例》作为一种摆设。国家信访局是老百姓维权的最后一线希望,千万不要熄灭,给老百姓一丝盼头吧。堤溃蚁孔,气泄针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