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请认定我为就业援助对象的最新进展及微词
  1、2015年4月14日10时10分至12时20分左右,我与南昌市东湖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局万数平副局长在二楼会议室及其办公室进行了充分地探讨、交流,期间,南昌市东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失业科刘芳林科长几次进出会议室旁听,万数平副局长认真审阅了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的每一页,应我的请求,万数平副局长将手中的洪人社【2012】330号文件给了我,回家后经认真阅读、比对,我的情况不但可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而且符合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条件。
  2、2015年4月13日上午,南昌市东湖区董家窑劳保所非公示在编工作人员徐芳食言,该所没有进行公示,居委会和劳保所也没有在“《南昌市就业援助人员认定》申请表”的指定栏目签署意见。
  据事后所知,南昌市东湖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局认为需要向上请示。
  根据洪人社【2012】330号文件(“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操作办法暂行规定》的通知”):一般就业援助对象的认定和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均由各县区(开发区、新区)人社局审定,故南昌市东湖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局及东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意推诿、并有意制造推诿的借口。
  4、洪人社【2012】330号文件(“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操作办法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写:
  “对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根据省政府赣府发【2009】5号、市政府洪府发【2002】36号文件中有关规定,为贯彻落实政策延续性,现就我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明确如下:
  2、零就业家庭(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镇居民家家庭)成员;
  6、“夫妻双下岗双失业职工”以及“单亲家庭职工”;
  被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含就业困难人员),持“国家证”在全市范围内享受促进就业政策。”
  根据以上规定,并结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比对我的情况,我连续失业四年(差一个月),可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
  根据《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9)湖民二初字第16号},2009年1月9日我与妻子钟华金离婚并其于2012年5月15日因淋巴癌死亡,我与我女儿属于“单亲家庭”,我属于“单亲家庭职工”。符合以上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定义。
  另备注并提供我女儿钟娉婷的户口页及其外公(户主钟有件)家户口的首页,我女儿钟娉婷和其母亲钟华金的户口均一直落在钟有件家,但家庭以血缘关系、监护关系、抚养关系来界定,不以户口关系来界定。
  所以,请在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援助卡”上加盖“南昌市东湖区就业援助对象认定章”和“南昌市东湖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章”。
  另外,我女儿属于城镇户口,故我虽然属于农村户口,但我俩组成的家庭属于城镇居民家庭,我女儿至今没有与任何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的单位部分和个人部分,故我可以认定为零就业家庭成员。
  (根据《南昌市城镇失业人员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对虽从事一定的社会劳动,但劳动报酬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亦视同失业。)
  5、在领取失业金(需每两月签到一次)的两年期间,及之前、之后,我多次先后向董家窑劳保所的龚永明代所长、余金财所长当面多次询问过有啥就业援助政策,向三位同志(含刘震同志)表示过强烈地就业和就业援助意向,但三位同志装聋作哑,没有根据以上政策向本人提供任何就业援助,甚至在我公开发帖表示抗议的情况下,依然继续装聋作哑,当然,也许他们有啥苦衷和隐情不便告诉我。不久前,我偶然从网上发现了以上政策后,立即向常驻地居委会、劳保所、区劳保局书面申请认定我为就业援助人员,但相关和不相关的人员公然进行压制、抵制、质疑,另行强加了许多附加条件,一再扩大了审查范围。
  6、2015年4月3日上午,南昌市东湖区董家窑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非在编工作人员徐芳说:“表格未填完的内容我会让刘楠(以后)填完,不用担心。你现在把剩余的材料都给我。”于是我按照她先前的要求提供了户口簿首页及我的户口簿那页复印件,我的二代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江铃车厢内饰件厂加盖公章的(劳动合同到期并不续签)的《终止劳务派遣合同通知书》复印件,加盖“南昌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劳务工派遣专用章”的(劳动合同到期并不续签)的《通知书》复印件。
  徐芳表示:还需提供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协议书复印件,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无优惠证的提供招工表、档案关系证明、原单位未上岗证明。)
  我说:“与我有过劳动合同关系的几个单位均未与我签订过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协议书。没办过再就业优惠证。”
  我现在回过头来想明白了:《就业失业登记证》(国家证)兼并了原再就业优惠证和失业登记证的功能,其中记载的信息经过了严格审查并全国联网,在我已经提供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并表示随时提供原件核对的情况下,她要求提供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无优惠证的提供招工表、档案关系证明、原单位未上岗证明)纯属刁难、故意人为设置障碍!
  7、(1)、2015年4月1日上午,我到南昌市东湖区董家窑街道青山南路居委会申办就业援助对象认定,在场的相关和不相关的人员发出了质疑、抵制甚至歇斯底里地吼叫声,有人认为不应该由南昌市东湖区人保局给我颁发《就业失业登记证》,应由户口所在地颁发。对此谬论回应如下:
  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令第28号)第六十三条、《江西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和第九条、洪人社【2012】330号文件(“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操作办法暂行规定》的通知”)的第一条第(二)项第(6)款:
  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非本地户籍人员,并在当地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含6个月)后又失业的,可以到常住地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失业登记。
  本人自2003年至今在南昌市东湖区下沙沟8号1栋1楼107号113号(两间房)居住了十三年,有每月的电费机打发票为证(发票上有鲜红的公章),故由南昌市东湖区人保局给我颁发《就业失业登记证》没有错。
  (2)、有人认为居委会不清楚我是否失业并何时至何时失业。对此谬论答辩如下: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有详细的记录:2011年6月16日至2015年4月2日(至今),我连续失业四年(差一个半月),我家距离居委会张晓茜主任的家不超过六十米,她能不知道我是否失业?!
  (3)、居委会张晓茜主任公开、当众歇斯底里地吼叫:“你的事不要找我,我不会给你盖章。”我找的是居委会主任,要求她履行职务对应的职责,既使我俩之间有些怨隙和误会,她也不能跟工作呕气吧?而且还当众歇斯底里地吼叫,如果负责居委会劳动保障工作的刘楠同志书写了书面意见,她居委会主任不肯盖章而又不能说出不肯盖章的理由,我将提请上级(街道)解除她的职务。
  (4)、劳保所的非公示在编人员李敏龙于2014年4月1日9时13分左右说:“我已经回复了省政府信箱转办单,只有4050人员才能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我于次日上午查阅了省政府信箱,他的个人意见未被采纳并逐级呈报省政府。请注意:我要求的是对连续失业一年以上四年以下的人员所对应的就业援助,不是4050人员对应的就业援助。
  我当即反驳说:“江西省或者南昌市的文件有这样的明文规定吗?”
  李敏龙说:“没有,劳保所哪有文件?但,开会说过。”
  我只认文件,是否有人满嘴跑火车、不负责任地说过此话,我无从考证,当不得真。
  8、2011年8月中旬,有一位女人站在南昌市东湖区董家窑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的柜台内说:“重新给你打印了一本《就业失业登记证》,你把原《就业失业登记证》拿出来交换。”此位女人不是该所墙上公示的三位在编人员之一,应该也不是临时工,因为我从未见过她,所以我理都没理她。
  该所龚永明同志就曾假装打错了,在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第6页打了如下文字:“2011 08 09 退出登记 2011 08 09 董家窑街道”,2012年11月至2014年10月我到该所签到领取失业金的两年期间,该所三位在编正式工和四位临时工分别在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第11页、第12页亲笔签名,签名次数为:代所长龚永明两次、所长余金财四次、在编正式工刘震三次、临时工徐芳一次、临时工李敏龙一次、临时工朱建萍一次、临时工刘楠一次。
  以上情况证明:含龚永明在内,该所2011年8月9日之后,又正式确认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有效。
  这就是我一直担心《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被调换、不让其片刻离开我的视线、不敢轻易交给他人的原因。
  9、所有的文件和操作规范中,没有说要进行公示,应该是有人企图人为制造障碍和混乱,我建议取消公示,除非有文件的明文规定。
  10、不妨参考一下其他地方“60后”下岗工人的待遇:
  为就业困难人员“托底”
  2015年03月17日10时06分 安庆日报
  “公益性岗位开发”,在我省2015年实施的33项民生工程中,是“就业扶持工程”所包含的一项工作。这项工作的服务人群是“包括享受低保的长期失业人员、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失地(失林)人员、家庭困难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符合相关规定的残疾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确定的其他就业援助对象”。
  薪资标准大致为:用人单位依法按月足额支付就业困难人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按季度向财政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按照用人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给予补助。岗位补贴分为个人岗位补贴和用人单位岗位补贴:按照每月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50的标准给予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具体标准由各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按照每人每月100元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岗位补贴。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
  11、经三思,只提供以下附件:
  (1)、《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9)湖民二初字第16号}。
  (2)、我女儿钟娉婷的户口。
  (3)、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4)、户口簿首页及我的户口簿那页复印件。
  (5)、我的二代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6)、加盖江铃车厢内饰件厂公章的(劳动合同到期并不续签)的《终止劳务派遣合同通知书》复印件。
  (7)、加盖“南昌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劳务工派遣专用章”的(劳动合同到期并不续签)的《通知书》复印件。
  (8)、加盖江铃车厢内饰件厂公章的《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9)、随机抽取的电费机打发票(发票上有鲜红的公章)几份(原件),可证明本人自2003年至今在南昌市东湖区下沙沟8号1栋1楼107号113号(两间房)居住了十三年。
  此致
  敬礼!
  黄剑平
  手机号13687919248、电邮hao13027241181at 163。com、QQ号908321734。
  2015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