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局长神通广大 串谋作供骗过法院

  堂堂大国企珠海金叶烟草,为了侵占私企财产,竞然打着保护国有资产的旗号,与他人合谋串供作假证,而且顺风顺水骗过法院!受害者煜瑞贸易有限公司负责人向法治网反映遭遇虚假诉讼案,现已上诉到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期待法院查明真相,还其一个公道,依法追究虚假诉讼制造者的法律责任。
  编造证据的虚假诉讼
  2012年珠海金叶发展公司同广州煜瑞贸易有限公司签订《购货合作协议书》,当年煜瑞公司按照协议履行完毕,金叶公司尚欠货款540万元。为了吞占货款,金叶公司于2013年利用假证据起诉煜瑞公司。诉前,时任珠海市烟草局副局长叶富胜(珠海金叶公司法人)利用其权力,将煜瑞公司查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30日作出(2016)粤04民终1202号民事裁定,驳回了金叶公司的起诉。珠海市公安局于2019年8月26日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关于金叶公司被诈骗案的复函》,认为该案属于买卖合同纠纷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同年9月4日,金叶公司再次起诉。2021年5月31日,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粤0402民初13165号民事判决书,完全支持了金叶公司的诉讼请求。
  匪夷所思的补充协议
  “如此判决,明显是违法乱判,颠倒黑白,根本不顾证据的真伪,全盘按照原告伪造的证据以及有瑕疵的鉴定意见做出判决。”煜瑞公司负责人向法治网记者哭诉道。
  法治网注意到,引发非议的一方面是案件中第三人即穗宜公司同金叶公司于2011年9月18日签订的《补充协议》,另一方面是金叶公司大量伪 造 证据,制造虚假诉讼。而实际上这起合同纠纷案就是金叶公司以虚假的《收货单》《补充协议》联合穗宜公司恶意串通“自导自演”的一场虚假诉讼。
  对此,法治网记者深入调查案件的来龙去脉,揭开虚假诉讼背后的真相。
  记者通过案件梳理发现,金叶公司是五粮液的旗舰店,穗宜公司是五粮液婚宴酒的代理商,煜瑞公司是五粮液1618、新品五粮液、五粮液老酒经销代理商。2010 年开始,煜瑞公司向金叶公司供应五粮液1618、新品五粮液、五粮液老酒系列酒。煜瑞公司与穗宜公司原是密切合作关系,因双方产生矛盾,于2011年9月15日决裂,不再合作。金叶公司对煜瑞公司、穗宜公司各自的代理权限非常清楚。
  2011年9月16日,穗宜公司(甲方)同金叶公司(乙方)签订《五粮液婚宴酒系列合作协议》,18日签订《补充协议》,甲方为穗宜公司和煜瑞公司,甲方签署人为同一人付英,乙方为叶富胜。其中《补充协议》第3条特别强调:广州煜瑞贸易有限公司确认,在四川宜宾穗宜酒业有限公司与珠海市金叶发展有限公司《合作协议》履行完毕或因其他原因提前解除时,上述抵押物(酒)〉或折算成现金后,由乙方直接返还给甲方四川宜宾穗宜酒业有限公司,该抵押品或结算后的现金归四川宜宾穗宜酒业有限公司所有,与广州煜瑞贸易有限公司无关,广州煜瑞贸易有限公司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该条款极不合乎常理常情,试问谁会傻乎乎将自己的财产平白无故地转移给他人?我根本就不知道有这样的协议,公章也是私刻的,而且是我方提出反诉后对方才补交的,证明金叶公司为达到虚假诉讼目的而串谋作假。”煜瑞公司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说:“(2019)粤0402民初13165号民事判决书,就是以这个编造的补充协议和送货单作为依据的,我方反诉时反复强调这一点,但主审法官就是不予采信,让这起有预谋的合同诈骗得逞!”
  不择手段的恶意串通
  煜瑞公司负责人称,香洲区法院的判决严重与事实不符。叶富胜就是利用其权力,公然在法院的庇护之下,通过非法手段达到私吞煜瑞公司财产的目的。
  诉讼前,金叶公司与穗宜公司合谋补充诉讼所需的虚假证据。金叶公司的仓管员周曼向办案机关称,分不清穗宜公司总经理付英是煜瑞公司还是穗宜公司的负责人,分别给煜瑞公司和穗宜公司签署了《送货单》。 按常理,如果金叶公司认为误签了《送货单》应将煜瑞公司与穗宜公司一起列为被告,以便查明案件情况追回货款。但金叶公司开始就将煜瑞公司列为被告,对穗宜公司避而不谈。同时,金叶公司与穗宜公司在起诉前,于2012年11月集中开具诉讼所需的发票。
  在诉讼中,金叶公司在煜瑞公司提起反诉后,才向法院提交《补充协议》,但金叶公司在庭后(2020年12月8日) 提交的《庭后补充说明》承认双方仅签署了《五粮液婚宴酒系列合作协议》、《购货合作协议书》两份协议。可见,金叶公司与穗宜公司并没有签订《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系为虚假诉讼而恶意伪 造的。
  与此同时,金叶公司与穗宜公司在诉讼过程中,根据案件需要于2013年5月和2013年12月串通开具与《补充协议》内容相关的《发票》。
  由此可见,《补充协议》、《发票》是与客观事实不符的虚假证据,是金叶公司与穗宜公司为了虚假诉讼恶意制造,从而促使一审法院作出了错误判决。
  令人不可思议的是,如此明显串谋伪 造的虚假证据,居然骗过了香洲区人民法院!
  本报将继续关注本案进展!

  编后语:
  虚假诉讼屡禁不止,根本原因就在于利益驱使导致的贪婪和疯狂,但现有法律威慑效果不彰,更助长了一些人的嚣张气焰。近几年来,随着我国民事审判方式由法院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转变,在降低诉讼门槛和方便群众诉讼的同时,民事诉讼也为少数居心叵测者所利用,成为他们实现非法目的的工具。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一些居心不良的当事人或蓄意制造“证据”进行恶告,或利用对方的忠厚、善良及警惕性不高而骗取“证据”进行恶讼。
  最 高人民法院、最 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规定: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 造 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虚假诉讼犯罪行为,将运用刑罚手段,重拳打击虚假、恶意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