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江苏省徐州市丰县司法局行政复议科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汪生勤、男、67岁,安庆市宜秀区菱北新村42栋3号,身份证号码:340803195403012713, 电话:13074064945。
  被申请人: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人:马✘✘、田✘。
  申请请求
  申请人不服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汪生勤信妨事项处理意见书》信访复字(2020)8号处理意见,其信访事项答复意见处理结果进行复议,依法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理由
  一、丰县县政府领导,我叫汪生勤,安庆市退休职工,为丰富晚年生活和发挥一点余热,在家办点家禽养殖,故需要一辆小型自卸货车作为运输饲料用。故尔在网上与电动车工厂直销:娜娜是徐州致富鸟电动车有限公司(其负责人刘敬龙,地址:丰县电动车产业园,配件园工期D14号二楼),同年8月11 12日与该厂直销员:娜娜双方达成协议汇款等(付定金2000元),按我国“合同法、担保法”等相关规定此合同已依法成立。
  二、事与愿违,在生产前其此电动车配置单是厂家先和我约定,此配置(厂家特别强调要求)由我再一次确认后(才下单)才安排生产制作,其程序合法,其中电动车配置单上注明自卸(3000斤左右),双方无异议均同意自卸3000斤,但厂家一直刁难不愿意(装黄沙子)载重3000斤自卸测试,我想任何买家在购物前势必按合同(要约)要测试一下所购物品性能、质量、以期达到所购物品的真伪,难道真不应该载重3000斤验车吗?正于厂家所说“这是无理取闹,我们不能答应装黄沙验车”,厂家借此装黄沙验车为由(我想惧怕的就是实际载重“3000斤”自卸测试)所以单方面要撕毁合同,停止交易。其行为己明显是构成合同欺骗,并非简单的合同违约。看来“3000斤”自卸的载重量是厂(商)家的车所不能达到合同(要约)要求的指标,所以厂(商)家拒绝用黄沙故意说我买家提出用黄沙加载“3000斤”自卸验车是无理要求,我说“按此方法验车,验车时所造成自然毁损我不计较,此譬油漆擦脱等小问题我都以明确答复可以忽略不计”。
  三、故我投诉到当地“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丰县市监局,请求依法办理。但该局对以上事实的了解基本属实,但对此事的处理太过偏颇,或者直言不讳的说:该丰县市监局对于我国的“民法、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侵权责任法”等,基本法律条款缺乏认识,对方明显是合同欺骗“说真方卖假药,且以假乱真”,而且还強词夺理不停的说买家提出的是“无理要求无法达到”,双方约定自卸3000斤,而且厂家确又不按合同(要约)验车,厂家自己主张自卸3000斤确不同意装黄沙验车举证证明。厂家总是对买家说假话,说“我保证自卸3000斤”。
  我要求:1。依照合同要约验收发货。2。若对方一定要欺骗违约(订单的约定)必须依法(担保法)偿还我双倍定金4000元,或者承担违约责任依照(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按合同标的15800元的百分之三十赔偿计人民币4740元及其它一切损失。
  综上所述,敬请贵县领导依法秉公督办(重新做出处理意见),丰县监管局无视“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的暂行规定(修订) 颁布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字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8号》 “第四条 合同当事人不得采用下列欺诈手段骗取财物: (六)定作方无正当理由中止履行合同,不退还所收定金、质量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预付款、材料款等费用,或者拒不支付加工费的;”,根据上述丰县监管局的种种行径而且有暗箱操作,“因你提出的不合理要求才造成合同无法履行,公司目前不愿意再把车销售给你(调解终止,走司法途径解决)”, 我认为作为行政执法机关就必须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否则就是对法律的亵渎和玩忽职守,这明显是丰县监管局行政不作为。难道厂家欺骗买家这种行为还不能算是采用欺诈手段骗取外地人(定金)财物的事实吗?恳求上级领导根据《信访条例》第四十条:“内容”,并依法追究丰县监管局对外地人(买家)的侵权责任。敬希望贵县领导依法严办给老百姓一个信服。
  呈
  江苏省徐州市丰县司法局行政复议科
  附件:
  1。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汪生勤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照片一份;
  2。截图及照片共七张。
  行政复议申请人:汪生勤
  2020年0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