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三门峡裕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邵军,因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当以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被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起诉书【三义检一部刑诉(2020)121号】。
  2021年2月8日,邵军“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一案”在河南省三门峡义马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公诉人当庭建议应判处犯罪嫌疑人邵军实刑,但案件办理至今,邵军在明显有着严重社会危害性等完全不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下,至今仍系“取保候审”状态,未被采取其他任何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