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女儿是阜康市人民医院急诊科的护士,在2019年6月17号晚上23。30分左右120出诊途中,由于救护车驾驶员无视道交法的法律法规,在视线不佳,并且在远光灯的影响下以每小时瞬间测速118公里的速度在限速每小时80公里的公路上会车,超车接打电话,不顾车上人员的生命安全,最终追尾大货车造成一死,一重伤及救护车严重毁坏的重大交通事故。
  我的女儿,也就是救护车上的护士当场死亡。这场事故交警队认定救护车负主要责任,另外两辆车没有避让救护车负次要责任 这不仅是一起交通事故,它也是因为医院领导的失职才造成的安全生产事故
  事发我们没有闹,也没有向医院提什么过分的要求,就想的毕竟她是公亡,相信有关部门会给我们一个公平公正的结果,只要能尽快的把事情解决就行了,我们没有精力也没有心情去为这事奔波。但是事与愿违,我们的善解人意在他们眼里却成了软弱无能,公伤赔偿后,交通事故问题一直拖着解决不了,半年时间我们为这事三天两头去医院找领导,医院领导却委婉的告诉我们,他们公伤赔偿完了,交通事故我们不应该再去找医院,至于怎么处理医院领导那是上级部门的事情,我们没权过问。我就不明白了,我年仅27岁的女儿用生命替你们领导的失职买了单,我怎么就无权过问了?事到如今过去19个月了,我不知道那个领导为这起安全生产生事故负责。

  实在没有办法,我们只能走发律程序, 都说法律是公正的,我也相信法律是公正的,所以我选择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可是一审判决结果却是交通事故赔偿由另外两量车的保险公司按交警队认定的责任比例赔偿百分之三十,剩余的百分之70以工伤保险已经赔付过了,法院认为医院没有责任再进行赔付。我不知道这个责任由谁来负。
     我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站上看到和我相同性质的案件,她的最终判决结果是用人单位公伤赔偿后,交通事故赔偿也要赔。为什么同一个国家,同样的法律条例,同样性质的案件,只是事故发生的地点不同,就会有两种不同的判决结果。谁能告诉我这两起同案不同判的案件到底哪个是公平公正的
  难道是我们国家的法律条例是由各个地方法院的法官灵活应用的!还是用人单位不同,所以受法律保护的对象也不同了!
  一年多了实在是无奈之下,我不得不向有关部门多次上访、投诉,甚至将材料寄给中央巡视组,可所有方法均无回应,我该怎么办啊!!!!难道老百姓就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吗???难道老百姓就应该白白送命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