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死者梅金凤的哥哥,家住庐江县罗河镇罗咀村黄岗村民组。为了给我妹梅金凤的死讨回公道,特为您写这份信。我妹现年24岁,大学毕业工作才两年,中国共产党员。本来打算年底结婚的梅金凤,今年中秋为了想和父母团圆,不料在一场车祸中夺取她那年轻的生命,庐江县交警在好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竟然不用,只听司机的片面之词,做出不公正不公平的责任认定,现已被市交警队撤销,责令县交警大队重新调查,事情至今未解决,让她死不瞑目,求求好心人好媒体帮帮我。
  事情经过:
  今年9月8日(中秋节)上午,梅金凤从合肥市区乘车回家看望父母。在合肥市庐江县罗河镇下车后,其母李阳春在罗河街道接她,她们打算包汪贻求车回家,从罗河到家只有7里路,票价2元,汪贻求要20元,经讨价还价,最终8元成交。梅金凤与其母亲李阳春一同乘坐汪贻求的三轮车回家,司机带着情绪,赌气开车,速度很快,车厢后面无门也无挡板,路况又不好,车子颠簸厉害,导致人、物在车上不稳,走了没多远,梅金凤携带的物品部分颠下车。母女俩大喊司机,并用力拍打驾驶室的隔板,司机均不理睬。车子正行驶到沥青路面破坏很严重的地方,这时梅金凤用手扶住正往下掉的东西,由于车速太快,路况太差,车子颠簸的厉害,加上车厢后座无挡板,梅金凤失去重心从车内直接摔倒在地面。其母亲李阳春情急之下,为了拉女儿也被摔下车。这样,母女均受伤,梅金凤当时失去知觉,无意识。之后,伤者被司机用肇事车拉到罗河镇康泰医院,医生看伤情严重要求立即转至庐江县人民医院,然而,在这人命关天的紧急关头,医院里有急救车,车上有救护设备,肇事司机不用,而是安排肇事司机儿子的那部加装录音装置私家车(车牌号皖AXE758)。罗河到庐江,正常情况下,走合铜公路,只经过两个红绿灯,只需要30分钟。而肇事司机的儿子却舍近求远,舍直路而走弯路:先到泥河镇,再上高速,再到万山镇下高速,然后到县医院。这样,不但要多经过几个红绿灯,而且要多走三四十公里的路,多花将近一个小时。汪贻求及其他儿子这些不正常的行为,让我们产生怀疑。他是救人,还是有意拖延救治的时间?
  庐江县交警队面对事实很清楚(1。肇事司机不及时报警,还人为的破坏现场。2。肇事司机驾驶的燃油三轮车没有营运证和行驶证,本身就就是违法违章运营。3。三轮车箱后面无门,也无挡板,本身不具备安全性。4。司机不用急救车,而用他儿子的私家车。5。把伤者从镇上转移到县医院,本来直走省道公路最多半个小时就够,而他儿子驾驶私家车绕道走高速,多走将近1个小时的路程。6。当事人的笔录和尸检报告说的很清楚:从尸表检查情况看,枕部存在血肿,背部存在损伤痕迹,结合案情,符合从车上摔下,枕部及后背部着地。由于车速原因,导致颅脑损伤。分析认为,死者梅金凤因道路交通事故颅脑损伤致呼吸循环功能障碍而死亡。)做去荒唐而离谱的责任认定(没有依据)如下 :
  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梅金凤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7条第1款第(4)项:“乘坐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机动车行驶中,不得干扰驾驶,不得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不得跳车;“之规定。
  汪贻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0条第一款:“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1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让人的责任。”之规定,认定本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如下:
  梅金凤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汪贻求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我们受害者家属对庐江县交警处理这场事故责任认定书存在好多疑问,在9月25号提出向合肥市交警支队申请复核,疑问如下:
  1、认定书对梅金凤和肇事司机进行认定,为什么对在这场事故中也受伤的梅金凤母亲李阳春(有急诊病历和住院小结为证)只字不提呢?
  2、肇事司机开三轮摩托车速度过快、车厢后面无门也无挡板和发生事段路面不好导致方向不稳把人和物都颠摔下,无证驾驶(无营运资格证和行驶证),弃伤者不顾叫其儿子和女儿用自家的私家车将伤者送往县医院,而他子女舍近路而走弯路耽误抢救时间导致梅金凤死亡,庐江交警队竟然做出认定肇事司机为次要责任,在没有任何依据的基础上认定死者梅金凤为主要责任,依据在哪 ?
  3、肇事司机弃伤者不顾,叫两个子女用自己的私家车将伤者送到县医院,路线上他舍近路而求远路,他的目的何在?
  合铜路到目前为止都是畅通无阻,从罗河到庐江县医院乘公交车从合铜路走最多就半个小时,只要罗河方向的人都知道,不管是私家车、公交车、救护车还是庐江到铜陵的大巴到庐江来都是走合铜路,若到县医院只要经过两个红绿灯。而他让他的儿子和女儿送伤者从罗河到县医院,竟然从泥河上高速万山镇下高速再到县医院(从万山镇下高速路口到县医院的距离大于从泥河上高速路口到县医院的距离)并且要经过许多红绿灯,花了一个半小时。
  4。 在人命关天的紧急时刻,他第一时间不是救人而是录音,他的意欲何为?
  谁给他的权力让他录音 ?录谁的音 ?在什么地方录的音?在什么环境下录的音?为什么录音被编辑?为什么录音被剪辑?他为什么要伪造一份录音?他的目的何在?
  5。他为什么人物的破坏现场并不及时报警 ?
  他将伤者从事发现场送到当地康泰医院,医生看她伤势严重要求立即送到县医院,而他弃伤者不顾,叫他的儿子和女儿用自家的私家车送到县医院,接到他女儿电话说伤者梅金凤死了,他才去报警,难道伤者梅金凤不死他们就不报警吗?他这样做的目的何在?他人为破坏事故现场,他的目的又何在?
  6。 为什么认定责任的证据不参考尸检报告和证人的笔录等相关证据而仅仅凭借一份有问题的录音材料?
  事故认定书梅金凤(死者)系从车上跳下与《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结论明显不符,如果是人从车上自行跳下,下肢躯干会有着地擦伤,而不是枕部及背部着地。附根据案情材料及尸检情况分析如下:
  从尸表检查情况看,枕部存在血肿,背部存在损伤痕迹,结合案情,符合从车上直接摔到地面,枕部及后背部着地。由于车速过快,导致颅脑损伤。分析认为,死者梅金凤因道路交通事故颅脑损伤致呼吸循环功能障碍而死亡。
  尸检报告和证人的笔录主体都是交警队,在法律规定的程序下获得,是具备很强的说服力和权威性,这份有问题的录音是事发后第三天肇事司机的儿子提供的,都不知道录的是谁的音?是否被编辑和剪辑过 ?
  针对这份庐江县交警对责任认定书存在的问题向市交警队提出相关的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所依据证据材料:1。 皖正邦司鉴所【2014】病鉴字第060号《对梅金凤死亡原因鉴定意见书》。2。交通事故认定书。3。当事人、证人询问材料。4。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交通事故车辆检验记录表。5。视听资料(录音系肇事方提供未经依法核实)。6。现场勘查照片(律师对现场及肇事车辆的勘查)。7。合肥电视台新闻报道视频。8。梅金凤婚纱照合同及照片。9。梅金凤的大学毕业证书、党员证明及单位表现证明。 以上证据均附证据目录

  法律意见概要:1。安徽正邦司法鉴定所《对梅金凤死亡原因鉴定意见书》客观真实合法有效,系本案确定梅金凤死亡原因的直接证据,应当依法予以采信; 2。庐江县交警大队舍弃该直接证据不予采用,盲目采信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视听资料对事故责任进行划分,事实不清且程序违法; 3。现有证据根本无法得出梅金凤系跳车导致死亡需承担本起事故主要责任的认定结论; 4。汪贻求违章驾驶禁止载客的货运三轮车从事违法营运是导致梅金凤坠车身亡的直接原因,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律事实及法律意见论述:
  一、皖正邦司鉴所【2014】病鉴字第060号《对梅金凤死亡原因鉴定意见书》客观真实,合法有效。系确定梅金凤死亡原因的直接证据,应当依法予以采信
  2014年9月8日梅金凤乘汪贻求驾驶的货运三轮车(系违法营运)回家途中,坠车导致死亡。案发后,庐江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为查明梅金凤的死亡原因,委托安徽正邦司法鉴定所对梅金凤的死亡原因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书文号 :皖正邦司鉴所【2014】病鉴字第060号《对梅金凤死亡原因鉴定意见书》)。该司法鉴定书第1页记录如下:“委托单位:庐江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委托鉴定事项:分析死因(尸表检验),受理时间:2014年9月11日。”以上事实有卷宗可查。该鉴定报告在死亡原因的分析说明中记载如下 :“见鉴定报告第2页,四、分析说明:从尸表检查情况看,(死者)枕部存在血肿,背部存在损伤痕迹,结合案情,符合从车上摔下,枕部及后背部着地。由于车速原因,导致颅脑损伤。分析认为,死者梅金凤因道路交通事故颅脑损伤致呼吸循环功能障碍而死亡。”该鉴定报告依据尸检结果,依法对梅金凤的死亡原因进行了科学分析后,清晰明确的指出梅金凤死亡的原因是:梅金凤从车上摔下,枕部及后背部着地,造成颅脑损伤而死亡。该死亡原因分析,客观真实,合法有效,系对梅金凤如何受伤及死亡最客观、最直接、最有效的证据。
  综上所述,皖正邦司鉴所【2014】病鉴字第060号《对梅金凤死亡原因鉴定意见书》客观真实,合法有效。其死亡原因分析明确的指出,梅金凤是从车上摔下(并非跳下),枕部及后背部着地导致损伤而死亡。该司法鉴定书合法有效,系本案确定梅金凤死亡原因的直接证据,应当依法予以采信。作为认定梅金凤死因的依据。

  二、庐江县交警大队舍弃皖正邦司鉴所【2014】病鉴字第060号《对梅金凤死亡原因鉴定意见书》这一最直接的关键证据不予采用,盲目采信不具有合法性的视听资料对事故责任进行划分,系事实认定不清且程序严重违法
  本案的关键及争议焦点在于:梅金凤是从车上摔下受伤死亡,还是自己跳车导致受伤死亡。要回答这个问题,只有对证据认真甄别仔细分析,并结合梅金凤的现处环境才能得出答案。
  第一、如前所述,皖正邦司鉴所【2014】病鉴字第060号《对梅金凤死亡原因鉴定意见书》客观真实,合法有效。是确定死亡原因的最真实可靠的直接证据。依据证据规则,若不能提出足以推翻该证据的相反证据。就应当依据该证据所证明的事实来做出认定。即:“梅金凤从车上摔下,枕部及后背部着地,造成颅脑损伤而死亡。”
  那么,为什么《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表述的是“梅金凤从车上跳下。。。。。。”与《司法鉴定书》记载的“枕部及后背部着地,符合从车上摔下”的结论完全相反呢?本代理人查阅了全部的案卷材料,未发现有确实充分的证据来推翻《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详述如下:
  阅卷知悉,本案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共有四份 :○12014年9月8日汪贻求的询问笔录共4页;○22014年9月10日汪贻求的询问笔录共3页;○32014年9月9日李阳春的询问笔录共4页;○42014年9月10日汪展旺的询问笔录共2页(注:汪展旺与汪贻求系父子关系)。
  从案发当时的情况来看,汪贻求驾车载李阳春和梅金凤在公路上快速行驶。车厢里只有李阳春和梅金凤两人,李阳春应该是事发时的唯一目击证人。那么,李阳春在《询问笔录》里是如何陈述案发经过的呢?见2014年9月9日李阳春《询问笔录》第2页 ……问:你把当时事情发生情况如实的跟我们讲一下 ? 答:昨天中午11点钟左右,我女儿在罗河街道等我去接她回家,与她见面后她买了很多东西,我们就找车送我们回去,……我们母女座车后厢棚里,三轮车开了约4—5里,三轮车一直开很蹦。我们买的东西就掉地上了。我就在车厢后喊司机停车,但是三轮车没有停。我回头一看,我女儿就在车上滑下去了。三轮车向前开了7米左右才停下来……。以上是李阳春对事发时的陈述。我们在来看看驾驶员汪贻求在《询问笔录》中的陈述,见2014年9月10日汪贻求的询问笔录第2页第3行……他们两人就上了我的车,女儿手上当时拎了好几个方便袋,东西很多,母亲手上拎着一个灰色的布包,她们面对面坐着,东西放在我车厢中间。我车子向目的地方向开了约两公里处时,在这两公里行驶时间内(事发之前),我没看到也没听到后面有其他异常声音和动作。然后我突然听到我头后面的玻璃窗有人在敲打的声音,我回头一看,我看到坐我车的小姑娘怎么躺在公路上,面朝上,背朝下……小姑娘离我车大约5 6米远躺在公路上,车后还有两个掉在地上的袋子(一个是红色的,一个好像是布袋子)我就立即停车了……
  两份《询问笔录》,李阳春与汪贻求的陈述完全吻合,能够相互印证出下列事实:○1李阳春与梅金凤在会面后买了很多东西,拎了好几个袋子乘三轮车。○2汪贻求驾车行驶,至梅金凤摔下车前,他没有听到任何的异常声音和动作。○3李阳春与梅金凤买的东西因三轮车严重颠簸掉在路面上。○4梅金凤摔下车厢面朝上,背朝下躺在公路上,并失去意识。
  上述事实有《询问笔录》为证,结合正邦司鉴所【2014】病鉴字第060号《对梅金凤死亡原因鉴定意见书》对梅金凤死亡原因的分析。完全可以认定梅金凤系从车上摔下受伤导致死亡,而非跳车死亡。
  第二、现在的问题在于《交通事故认定书》为什么表述为梅金凤从车上跳车导致受伤死亡。本人经调查发现,其原因在一段录音(视听资料)。那么,这份“录音”有证明效力吗?符合证据的三性标准(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吗?
  从证据角度分析,该“录音”不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也根本达不到证明梅金凤系自己跳车的证明目的。理由如下:
  首先,该“录音”的真实性有严重问题,录音材料的来源是本起事故的肇事方汪贻求的儿子汪展旺提供的。汪展旺是在何时录音的?怎么录的音?汪展旺系肇事司机汪贻求的儿子,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他提供的录音能轻易采信吗?
  其次,该录音的原件在哪儿?卷宗材料里没有说明该录音的原件在何处。使用何种设备进行的录音。该录音分为三段,是否经过剪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则》的规定:无法核对原件和经过剪辑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因此,这份录音根本不具有合法性。
  最后,该视听资料录的又是谁的音呢?交警大队没有进行调查,更没有进行证据核实(卷宗材料没有相关的核查记录)。因此,该录音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
  第三、更为关键的是,按常理如果梅金凤自己跳车,应该是腿脚或下肢部分先着地受伤,而不应该是《鉴定报告》查明的头枕部和后背部着地受伤。这又如何解释?原交通事故认定书没有给出合理解释。
  梅金凤摔下车后,系面朝上,背朝下躺在路面。但是,梅金凤躺在地上头脚的朝向没有进行必要的调查。这一点相当重要,因为头脚的朝向,可以作为判断“跳下车”还是“摔下车”的依据之一(若是跳车,其头的朝向应该和车辆行驶方向相反的概率较大)。庐江县交警大队没有依法对该事实进行调查,卷宗材料没有相关记载。事实不清。
  以上这些疑点问题,庐江县交警大队均没有依法查明,案件事实认定不清。案件关键证据(录音)亦没有依法进行核实查证。试问这样一份连录音对象都搞不清楚的视听资料能作为定案依据吗?庐江县交警大队舍弃皖正邦司鉴所【2014】病鉴字第060号《对梅金凤死亡原因鉴定意见书》这一最直接有效的证据不予采用,盲目采信不具有合法性的视听资料对事故责任进行划分,系事实认定不清,录音不经依法查证核实就作为定案的依据系程序严重违法。
  庐江县交警大队工作严重疏忽,且涉嫌渎职办案。应当依法查明案件事实,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三、梅金凤大学学历,中共党员,工作表现优异。现处于恋爱期间情绪稳定,且刚拍完婚纱照即将结婚没有跳车的任何理由
  本代理人经调查发现,梅金凤1990年6月出生,现年24岁。2012年毕业于安徽工业职业技术学院计算机应用技术专业。梅金凤在校表现优异多次获得奖学金。于2011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2年9月应聘进入上海润轩玻璃合肥分公司工作,工作期间表现优异。梅金凤事发前处于恋爱期间,婚房已经装修完毕,与男友商定于2015年结婚,并在婚纱影楼预约并进行了婚纱照拍照。在人生最美好的年华,没有任何理由跳车。
  本代理人认为:基于上述事实,梅金凤接受过系统的高等教育,平时表现一贯良好,没有证据证明其有生理和心理缺陷,其对事物有完全的辨识能力。其本人情绪稳定处于恋爱期间,结合梅金凤即将结婚的事实,可以完全排除梅金凤跳车的可能性。
  四、现有证据根本无法得出梅金凤系跳车导致死亡承担本起事故主要责任的认定结论;汪贻求违章驾驶禁止载客的货运三轮车从事违法营运是导致梅金凤坠车身亡的直接原因,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从本案的卷宗材料来看,本案的证据分为两类:第一类是书面证据(询问笔录、鉴定报告、勘查报告等),第二类是视听资料(录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则》的规定,本案的视听资料(录音)明显不具备证据的“三性”标准,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庐江县交警大队根本没有依法对该视听资料进行核实,盲目采信,程序违法)。该录音根本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使用。现有合法有效的证据,根本无法得出梅金凤系跳车导致死亡,需承担本起事故主要责任的认定结论。
  汪贻求明知自己驾驶的是货运三轮车,明知货车不能载客,明知自己没有营运资格,明知自己仅持有货运驾照,不具备安全运营的基本条件,任然明知故犯违法营运
  违章驾驶,这是导致梅金凤坠车身亡的直接原因,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综上所述,庐江县交警大队舍弃皖正邦司鉴所【2014】病鉴字第060号《对梅金凤死亡原因鉴定意见书》这一最直接的关键证据不予采用,盲目采信不具有合法性的视听资料对事故责任进行划分,系事实认定不清且程序严重违法。现有的有效证据无法得出梅金凤系跳车导致死亡承担本起事故主要责任的认定结论。
  合肥市交警支队已经撤销了庐公交认字【2014】第1405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令庐江县交警大队重新调查。请求政府给我们做主,对庐江交警大队这样工作不力,不负责任进行监督,还我妹妹一个公道,还老百姓一个公平公正的环境,还法律一个权威。在此死者的家属非常感谢!!!
  死者梅金凤哥哥:梅政(联系电话13215604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