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2017年2月,我莫名其妙地被职业放贷人李元达、陈耀民以借款100万元给周继才的兄弟货运部,作为担保人的身份被告上法庭。其间经历过4次庭审,1次申请到云南省高院再审,再到公安局报案,结果所有答复都是:合同上给是你签的字、按的手印?是的话,没有什么可以调查的,你就认着赔吧。甚至,其提交的借款合同荒唐到:出借100万元,连借款人是谁都不知道,在签字页处总共有5个地方用黑笔涂改,提交的佐证据依没有一样能与合同内容吻合,你都必须认着,不管编造的合同荒唐到什么程度,一句话,只要有你的签字、按印就是真实的了,什么都不能去调查,也没有必要去核实,都是没有犯罪事实。
  后来,经打听知道:合同上的借款人之一“王荔”说不知道借款的事,也不知道为什么借款合同上会有她的签名、按印,我及时把这个情况向相关部门报告,李元达、陈耀民等编造假合同,诈骗几百万,具有“套路贷”诈骗犯罪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如果不相信的话,可以鉴定合同的真实性,没有一个部门批准我的鉴定申请。
  现在因为李元达的虚假诉讼,文山市公安局的庇护,不调查、不作为,相互推诿,导致我倾家荡产,流落街头,无处申冤。 【虚假诉讼】作为30万的借款,李元达的借款合同是怎么从30万变成100万的?答不出来。   30万的借款合同是什么时间签字的?什么人在场?借款人是谁?什么时间还的?在什么地方打款,还款,一概不知道。答:30万已经借了,还了。按理来说,30万的还款流水和100万的借款流水是同时形成的,为什么就不能光明正大的提交出来呢?仅提能交案外流水。
  疑点:100万的借款合同,在什么地方签的字?当时什么人在场,为什么李元达不用自已写在合同上的卡亲自打款?合同上载明的卡是随身携带,并且是有100万,才会准确无误地把账号写进合同中吧!为什么装着现成的有100万的银行卡不用来转款呢?为什么签字后的当天该卡没有一分钱的银行流水?至今也没有呢?为什么说陈耀民拿着借款合同给杨翠梅签字,陈耀民也出借了50万,他却不签字,打款的时候还能到90公里外的麻栗坡打款吗? 并且合同条款还专门规定不能擅自变更合同,变更后不合法,属于违约。 【庭审时李元达一次说,先签字,签完字后,就接着打款,陈耀民有时间,为什么既然有时间了,还会到麻栗坡打款?案外流水公章是麻栗坡县农行 】
  【套路贷诈骗】现在李元达,申请法院来执行我家的财产,全部都是案外财产,大到唯一的住房,小到摩托车,问:为什么合同上写着用来抵的商铺你不去申请法院执行?银都佳园的商铺才是案内财产,你首先要提供给法院执行才对?比摩托车值钱多了,答不出来。100万的借款合同上的抵押财产没有一样办理过抵登记,更有甚者,李元达与借款人合伙,在我们签字(2013年9月9日)的半年后(2014年1月16日)就把借款人的财产转移了。提交的借款合同写2014年7月6日(标称时间)收到周继才《商口房购销合同》原件,提交到法庭的只有复印件(落款时间:2014年1月14日),问:为什么没有原件?答丢失了。经核实,不是丢失,而是合伙转移了,为以后的虚假诉讼,逃避执行借款人的财产做准备。如果不是合伙诈骗,有出借人不要借款人的财产的吗?
  经核实:同一时期,职业放贷人李元达、陈耀民放高利贷的起诉案件都要求借款人办理房产、车辆、产权等抵押登记,甚至,还不放心,连死去多年的人都拉来签保证责任书。
  把我的商铺写进合同里,仅是最初借款30万的一个幌子,我们的产权证抵押在房管局,如果是真实借款,再还款,抵押合同上借款人是:张旭、杨翠梅,必须要张旭、杨翠梅去房管局签字办理手续,法院才能拍卖,因为是骗人的,没有借款30万的相关证据,李元达故意绕开这个商铺,来执行合同的案外财产。
  【借款人配合诈骗】所谓的借款人:周继才、王荔却从来不出庭说清楚,100万的借款合同是从哪里来的?如果当面对质,诈骗就露马脚,就现原形。李元达还能作虚假陈述,说我们在2014年7月6日在文山市兄弟货运签过字,还能制造案外银行流水来作虚假证明吗?法院还能只凭借合同上的签字,就说我提交不出新的证据,又不允许我们提问李元达提交的全部证据的来源、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吗?文山市法院专家委员会的法官集体在判决书上,用1页半纸的篇幅帮助原告李元达修改伪造的借款合同原文,充当合同的“制订者”、“拟定者”,把案外流水取款和存款的事实,改为转账,再次充当案外人取款、存款的“见证人”、“证明人”、“银行的经办人”?我很奇怪,我把这个情况写成信向文山市法院院长汇报,请求查清、查实本案的事实真相,至今没有答复。我不知道,文山市法院专家委员会的法官和职业放贷人李元达、陈耀民是什么法律关系?得到了多少好处?采信利害关系人的案外证据是根据什么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