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丽水怪事——田地征收补偿金死人可以领,大活人却不可以
文章目录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富岭街道中堂村发放责任田、园地等土地征收补偿金时,曾发生这么一件怪事:8个早已亡故的死人都可以领,但是,毛爱珍家同样亡故了的女儿连芳芳却没得领。最令人不解的是,她本人至今仍是大活人一个,却没得领。理由是,她户口已经迁出,承包到的田地理应退还村集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以家庭为单位;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妇女结婚,在新居地未取得承包地,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毛爱珍虽在1994年再婚且把户口迁往温州市龙湾区,但新居地没有承包到田地。所以原居住地不应收回其承包权。即便真的要调整,也应大家一起调整。但该村仅调整她一家,其余的都原封不动。所以,无论是出嫁的,还是亡故的,全都可以领到土地征收补偿金,唯独她家没有,这事就奇了怪了。
自己一直承包经营的责任田被征收,补偿金却被别人领走
坐落在中堂村上佛堂、大主坟、黄田门口等地的责任田、园地都一直由毛爱珍承包经营,并一直与其他村民一样,交纳农业税等税金。但是,在2002年,上佛堂0。549亩责任田被政府征收时,土地补偿费、安置费、青苗费等共计36764。37元,毛受珍只领到25735元,被村民小组擅自截留了11029。37元。而当时同样被征收的其余村民却都足额领取。
更气人的事还在后头。2006年,一直由毛爱珍承包经营,坐落在大主坟的0。25亩责任田被政府征收时,共计33832。45元补偿金全被村民孙军友领走。后来被征收黄田门口0。75亩责任田土地补偿金、安置费、青苗费也全被别人领走;被征收的园地,只补偿了种植在地里的100余株橘树被毁的青苗费,其余的补偿金全被别人领走。
毛爱珍去找村民小组长和村干部理论,得到的答复是:毛爱珍的户口早在1994年就已迁出,不再是本村村民,女儿连芳芳亡故。所以,就调整给了村民孙军友。
“如果是调整,怎么就调整我一家,别人家都没有调整呢?”
“个别抽补给人多地少的家庭了。”
“咱村的《村规民约》明确规定,除非全村或者全生产队统一调整,平时都是‘生不补、死不抽’的,怎么违反起自己制定的《村规民约》?”
“这是队里集体讨论的决定。”
“为什么交农业税时知道叫我出钱,现在有钱领了却推说是集体决定?”
诡异的村民大会决议:30多个村民的签名笔迹竟然惊人一致
毛爱珍不服,就起诉至莲都区人民法院。
在一审法院开庭时,被告方出示的证据十分诡异:一份是由村民小组长孙振法签名,向富岭乡政府的请示,《请示》中要求集体收回毛爱珍户的责任田地。但乡政府一直没有批准。另一份是30多位村民签名的《中岸第七队村民大会决议》,决定毛爱珍户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费等应归集体所有。令人感到十分诡异的是,这份《决定》的全体签名人员的笔迹竟然惊人一致。
相反,毛爱珍提供的证据更加充分,法律依据更加有力。一份是2002年她缴纳的田地农业税发票,证实这田地一直由毛爱珍承包经营;还有一份新居地证明,证实毛爱珍在新居地没有落实第二轮土地承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的明确规定:妇女结婚,在新居地未取得承包地,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此外,2008年5月8日,中堂村书记孙军祥在法院做的《笔录》中明确承认:“第二轮(土地)承包政府一直没进行,所以(我们村)就一直拖下来了。”这份《笔录》足以证实该村一直没有进行过二轮土地承包调整。
但是,一审法院在2011年4月11日作出的(2010)丽莲民初字第1190号判决书中认为:自1994年因婚嫁将户口迁出被告村民小组后,其已不具备被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原告的该项诉请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毛爱珍的诉讼请求。
毛爱珍又上诉至丽水中院后。中院作出的(2011)浙丽民终字第142号判决书认为,被上诉人中岸村七组于1990年冬进行土地调整事实清楚,且根据土地清册、孙军友证言以及中岸村民委员会于2010年12月1日所作的证明等可以认定,上诉人毛爱珍于1990年冬之前承包经营的大主坟地块土地已调整给村民孙军友。故本院对上诉人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综上,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全村民小组仅“调整”毛爱珍一家?
在1990年6月至2002年7月间,该村民小组共亡故9人。其余8人都可以领土地征收补偿金,唯独毛爱珍女儿连芳芳没有。从中堂村委会出具的证明看到:连芳芳与王梅是同年同月同日同时辰遇害的,但王梅可以享受,唯独连芳芳没有。
从1992年至2000年3月间,该村民小组共有11人迁出户口,从该村委会出具的证明看到,其余10人都可以享受土地征收补偿金,唯独毛爱珍不能享受。
根据《村规民约》“生不补、死不抽”的规定,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整之前,亡故村民依然可以领到田地征收补偿金,这还不算奇怪。但是,还是大活人一个的毛爱珍,全村绝无仅有的被剥夺了承包经营权,这就比较奇怪了。
“难道我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我是‘黑户口’?”毛爱珍对此感到十分的不解。
2016年1月4日,丽水市四部门组织调解,与中堂村委会共同签订了《协议书》,同意毛爱珍可以享受本村农嫁农同等待遇。但因丽水中院的终审判决早已生效。原先被剥夺的合法权益至今仍无法追回。所以,毛爱珍最大的愿望是法院能够再审改判。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21-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