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母亲余秀云于1985年因腹痛在山西省阳高县人民医院住院期间,行肠梗阻手术,手术中抓破肠子並将纱布遗留于腹腔,造成腹腔感染、肠瘘,经北京协和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事故发生后,国家卫生部要求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1988年4月2日,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召开了鉴定会,要求我和手术责任者参加,同时向我收取了鉴定费,并让我在会上作了陈述,有关专家也询问了情况,随即让我退出了鉴定会,回家等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书。1988年5月9日,山西省卫生厅扣压着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书,却给我发了一份:“山西省卫生厅【88】晋卫医字第110号”文件,谎称“鉴定结论”,冒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书。对于这种超越职权、冒名顶替、扣压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书、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我一直申诉。
  二、2016年8月20日,原山西省卫计委作出“信访事项回复意见书”。该意见书说:原山西省卫生厅的“《鉴定结论》由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有关专家研究出具,因此为最终鉴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管是谁研究出具的,违反法定程序,就是非法鉴定。意见书又说:“省、自治区、直辖市级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进一步说明山西省卫生厅的《鉴定结论》不是最终鉴定,是非法鉴定。意见书还说:!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处理结案的医疗事故争议,不再重新处理。”请问:没有省级鉴定委员会的最终鉴定,你们拿什么处理结案?纯粹是胡说八道,耍无赖。山西省卫生厅、卫计委、卫健委竟然冒着违法犯罪的风险这样搞,只能说明:1。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最终鉴定和他们搞的非法鉴定,结论大相径庭;2。他们是一个利益共同体;3。他们制造的冤案越多获利越多;4。法律对他们苍白无力。
  2016年8月22日, 根椐《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依法向其上级行政机关山西省政府递交了“信访请求复查书”(邮政特快专递:1021447081816)。四年多时间过去了,至今未见“信访复查意见”答复。《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山西省政府为何带头违反法定期限呢?难道也是一个共同体?我申诉,信访部门来回转发、踢皮球,不督办,不追责,令人费解。千里之堤溃于蚁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