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名举报 喊冤 求查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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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发地:湖南省 湘潭市 现申诉的是现已85岁的夫妻,於1980年,被湘潭市建委按人才引进,而调到湘潭市住建局技术支援时,被其暗箱操作、背信弃义地把关系、身份改变了,25年,有铁证、没公正的冤案。 01 我们叫陶德能,男,身份证号“430302193611021015”:龚荷珍,女,身份证号“430302193706021026”。 是夫妻。现住址: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風车坪57号三单元4号, 电话 “15073215672” 。 1980年,根据湘潭市原建委搞人才引进而找我们商调时:”将关系放主管局”的承诺、按法定程序,亲持“89”号《干部介绍信》、《工资转移证》与湘潭市住建局(当年叫湘潭市建工局)办妥成为其干部关系手续的,此关系至今没变。 1996年,因意外领不到养老金去查因时暴露出:不知何时何故,关系、身份被湘潭市住建局擅自改变了,便开始维权投诉。 02 直到2005年 9月,湘潭市住建局(局长马连文)才在“答复” 中说 :”从档案舘的《干部减少登记册》查得 :你们已于1980年12月10日调出,只能按2002年9月,市裡专题会议的处理意见办。”我们不接受:(1)按规定,干部调动需持《千部介绍信》办调动手续,而迄今为止,没调出的《干部介绍信》或告知过我们的证据:(2)在“答复”中,用注明“到你局工作”的89号《干部介绍信》冒充是调出证据,即调出之事与我们无关:(3)由市建委一手操办引进报到的同时,发生的背信商调承诺而调出的事实并没向上级请示汇报。因此,所谓调出事实是违法、违纪、无效亊实,飞来横祸。“处理意见” 不能代替法律事实。 关于从没见过面的“处理意见” :2002年9月2日,湘潭市召开了经市委领导批示,由市政府秘书长(李江华)主持,召开了有市信访局、市住建局等参加的专题研讨会,9月3日,发文公布的“会议处理意见”称 :”他们是按人才引进的,关系到了局政工科,被直接转出去了,不在局裡,各单位要统一思想,统一口径,互相配合,按会议意见回答,劝他们仃访息诉。”很明显:“被直接转出去了,不在局裡”的事实是面对档案铁证捏造的。而就算是被直接转出去了,也违法无效。我们无错,权力却无故生端,联手,兴师动众的将”统一口径互相配合”当成处理意见,充当保护伞,荒唐。由于权力的影响力,使纠纷始终得不到公正解决。便去走司法程序。 2014年,按人事争议案由起诉,基层法院以:没辞退证据不属人事争议:”调动问题”不属法院管,裁定!不予受理!。因“调动问题” 没证据,故上诉 。 中级法院!驳回上诉!。 2017年,湖南省高院以”要养老金的诉讼请求与市住建局不存在有关系的前提”栽定,!驳回再审申请。! 法院罔顾挡案亊实,将我们堵截在法门之外,使实体权利没得到保障,我们形成的法定关系、身份却被毫无凭证和声息的改变了,太不公正。 03
掩盖不住的法律亊实 :在湘潭市第二挡案馆保存的市住建局的文书挡案中,至今保存着1980年12月10日,我们与市住建局形成关系时的“89”号《干部介绍信》原件(案号”122 2 23号卷,”见附件)。 根据 1980年5月5日施行的民政部《干部调配工作暂行规定》 : ”四,调动手续 干部调动,需持干部调动介绍信、工资转移证”的规定,此件是我们的关系、身份仍存续、没被“直接转出去”、没“调出”、不存在“调动问题”的铁证。 2019年10月, 我们委托湖南省湘晋律师亊务所李啓昊律师向湖南省人民检察院送交了《民事抗诉申请书》,至今无果。 因权大于法,无人主持公正才逼得我们债台高筑比度日如年还难的,为了生存,2020年9月、11月、12月,我们以从没被理采过的档案事实确认关系而向省信访局投诉,并分别将省信访局批转的 “向湘潭市人民政府反映” 的建议转市住建局后,却被其错误的适用法规而“不再受理”, 甚至拒不出书面答复,霸道,真是用人在前,不用人在后,但无可奈何。 04 上述表明:本案的关键问题是:1980年12月10日,同时存在的凭法定《干部介绍信》形成的关系调入和以权力暗箱操作并凭空形成的关系调出两个事实,谁合法有效呢?一目了然、简单无比。由于25年来,市、省有关部门,除不断的“不予受理”、偏袒外,对实体不裁判。我们坚信:只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用法律事实说话,定会真相大白,沉冤昭雪。 在依法治国方针下,为维护《宪法》、法律的尊严,现遵照《宪法》41条的规定,特举报、喊冤,没有奢望,只诉求:按法律亊实确认我们的关系、身份。恳求上级领导责令有关部门“查清事实,负责处理”,还原真相,让我们以法定关系、身份进入小康。请大家支持、转发、评论。 2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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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21-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