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媒体求助信:
  (一),案由是97年6月间的一宗民事案件的4年后被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检察院违法搜取证人蔡赛芳,金小丽,庄冰,债务人王思俭,郑丽的虚假证言演变成为刑事案件定罪于申诉人构成挪用公款罪。海丰县法院作出枉法裁判的后果是为债务人逃避偿还向几佰万元的腐败案。
  1)海丰县公司在97年6月18日经班子会议同意,由财会部门以单位名义从银行分9次办理出借200万元给汕尾商务处。因出借款汕尾商务处未能如期归。在98年11月20日经广东省汕尾市中院审理作出民事判决书,裁定书,民事执行查封了汕尾商务处的油库财产。在执行中的汕尾商务处变买油库财产150万元不抵还借款。在99年10月的汕尾市中院为何终止执行? 。
  (二),在2000年4月的案发后的检察人员搜取经办证人蔡赛芳,金小丽,庄冰在97年6月20日至同年7月2日从银行以单位名义办理9次出借200万元给汕尾商务处的过程,存在证人违法,违规的行为。
  1),办案人员为掩盖,包庇证人蔡,金,庄让其逃避责任,让证人庄冰作出的证言称:“是经理私下指使,口头吩咐”的虚假证言。证人金小丽称:财会四梅印章被庄冰拿去用。证人蔡赛芳作出的证言称:班子会议记录是她十几天才填补的虚假证言。债务人王思俭被拘禁期间与检察办案串通作出的证言称:是他个人投资份额参与经营的。
  2),检察人员李庆文,林潭兑,林伟民,孫伟忠暗中为其妻姨庄冰盗取案卷让证人蔡,金,庄作出的虚假证言。为定罪于申诉人。
  3),办案人员对蔡,金,庄的违法,违规在先,贪占出借日期差息,事后改写协议,变换借条,截留货款,私盗印章的违规,违法在先的事实。
  4,证人蔡,金,庄在97年6月18日收回货款20万元,庄冰存入工商银行15万元,截留货款5万元。证据:工行对帐单。证据:黄用笔供。2,97年620日蔡告诉公司班子会议的内容后,蔡,金,庄于当天由金小丽盖章,庄冰从县工商银行提现金15万元与截留5万元共20万元出借王思俭的第一笔款。证据:97年6月20日县工商行提款存根Mll00022234号。证据:97年6月20日出借20万元的王思俭写的借条。3,97年6月21日黄用与庄冰收回货款现金20万元。97年6月22日黄用与庄冰收回现金货款8,9万元。蔡,金,庄将二笔収回现金出借汕尾商务处王思俭。庄冰将变改为97年6月23日出借28万元的王思俭写的借条。庄冰截留货款,隐瞒公司,申诉人的事实。证据:证人黃用在2000年7月14日的笔录。证据:97年6月23日28万元的借条未经公司审核,申诉人审批。证据:97年度公司财务报表反映庄冰现金库存28万元的报表。证据:98年8月24日财会汇报9次出借的书证。
  5,公司业务李枢在湛江地区销售食糖贷款160万元自带汇票汇入公司农业银行帐户。申诉人要求将货款转入县工商银行集中。金小丽,庄冰未经批准擅自在97年6月20日至同年7月2日从银行分6次办理出借人民172万元给汕尾商务处的过程:蔡赛芳,庄冰与商务处签订97年6月20日的出借协议书。97年6月20日出借20万元的第一笔款与第四,第五,第六,第七笔款的日期变换为97年7月2日的出借172万元的借条报公司审核盖章,报申诉人审批。
  6,证人蔡,金,庄又将97年6月21日,6月22日收回的现金货款28万元。事后变换为97年6月23日出借28万元的借条,隐瞒公司,申诉人。王思俭称:“是个人投资份额”?之前民事判决的效力?究竟是以亊实证据为依据?还是以涉案证人的虚假证言为定罪依据?这里面究竟是财会人员的责任?还是申诉人挪用公款?检察指控失实向县法院提起诉讼。
  (三),县法院审理认为申诉人表面上是借款,实属个人挪用公款合股参与经营。原审审理仅据涉案证人蔡赛芳,金小丽,庄冰,王思俭,郑丽的虚假证言。这里面是蔡,金,庄,王,郑的责任?还是原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1,县法院审理认定“未经班子同意私下吩咐财务庄冰从银行支付200万元作为个人投资参与经营”的事实认定错误。
  1),糖专公司召开班子会议有5名成员参加,会议记录是副经理蔡赛芳作记录的,为何变成事后填补?这是谁的责任?检察人员为何拘禁班子成员二天二夜以协迫,诱供班子成员作出的证言出现前后不一致呢?,班子成员陈金成在原审法庭上证实出借前公司召班子会议的事实,法庭不采纳。原审法庭上又拒绝班子成员彭小华出庭。糖专公司97年6月18日召开班子会议关健是会议的真实性。
  2),是公司业务人员在广西将销货款汇入公司帐户。财会部门金小丽审核盖章,财务庄冰从银行以单位名义办理出借200万元给汕尾商务处的出借日期,金额的过程。蔡,金,庄违规未经业务部门审核通知,申诉人审批。蔡,金,庄事后又为何要补签出借协议?变换借条?这究竟是谁的责任?为何银行支付日期,金额与证人金小丽,庄冰的证言日期不符呢?办案人员为何要摈弃金小丽,庄冰在2000年6月12日在检察侦查笔供上承认私自盗用四梅印章从银行办理出借款,截留贷款的事实。
  3),证人蔡赛芳,金小丽,庄冰,王思俭,郑丽夫妇的证言又不能直接证实申诉人挪用公款的犯罪直接证据。这是证人蔡,金,庄为逃避责任作出的虚假证言?还是办案人员为定罪于申诉人?利用证人作伪证言?原审法庭审理拒不传訉证人出庭质证,认证。审判长施华锋拒绝申诉人的最后陈述权。三名律师以无罪辩护!原审审理程序不合法,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原审枉判申诉人构成挪用公款罪15年剥夺权利5年的后果是为债务人逃避偿还国资几佰万元。国资不容流失!上诉汕尾中院以申诉人采用蒙骗手段嫁接于企业之间的借贷犯罪在先。
  申诉人一直不服申的诉,级级相互袒护!上级复查案件又交回原地方复查能公正纠错吗?申诉人在
  2020年5月14向最高法第一巡回法庭的申诉材料被法官以时间长,息诉拒收申诉材料合法吗?继续向最高法院申诉。向中央有关部门申冤,维权,申请召开听证会就这么难吗?
  2021年1月份:陈继焕电话1372955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