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纪委,在处理2016年5月25日反映的沾化区纪委行政不做为,官官相护,推诿扯皮,包庇违规违纪等违规违纪的行为时,滨州市纪委有行政不做为,推诿扯皮,涉嫌丢失上访材料等违规违纪行为。

  2014年9月24日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冯家镇原东管区书记,镇纪委书记王景勇,在冯家镇信访室,利用职务之便,组织了四个人,对去镇上访的曹家沟村73岁老人,五个人进行辱骂,围起来进行推搡,并且从信访室抬到冯家镇党委院内进行辱骂,墩等行为最后把老人扔到院内,他们走进了冯家镇党委办公楼。9月25日向沾化区纪委信访室反映情况,当时纪委工作人员推诿,并且误导当事人向派出所报案。在法律法规的规定下和实事面前,和滨州市纪委的督促下,于2014年12月12日在区纪委工作人员的要求下,递交了书面材料,并且受理。此情件由于区纪委工作人员的不做为,推诿,错过了最佳最证时间,曾多次打电话询问处理情况,工作人员答复以受理,让等,一般三个月给答。由于沾化区纪委迟迟不给答复,2015年3月12日去沾化区纪委询问办理情况,工作人员答复没有受理。
  2015年多次去滨州市纪委反应沾化区纪委行政不做为,包庇等行为违规违纪行为,滨州市纪委工作人员,不给任何理由,不予受理。
  2015年8月19日向山东省纪委反映了沾化区纪委的违纪违规行为。2016年2月22日滨州市纪委干部监督室,责令沾化区干部监督室作答复,由区纪委霍红军负责答复,霍红军同志没有对我反映的问题作答复,对一个与反映问题无关的事项进行了答复,其目地就是为了包庇,推诿,足以证明他们官官相护。
  2016年3月4日向滨州市纪委信访室反映了,沾化区纪委官官相护,推诿扯皮,不做为等行为,滨州市纪委干部监督室的领导(马主任)联系我说 :证据不足,于2016年3月28日下午2 :30分左右在滨州市信访局110室,把书面材料和证据(手机内存卡,里面有沾化区纪委工作人员,王景勇,曹家沟村原党支部书记李丙月的录音)交给了滨州市纪委干部监督室领导。
  2016年5月13日,在沾化区政府楼,一楼由沾化区纪委霍红军同志,在没有对证据核实的情况下,给予了沾化区纪委没有行政不做为,和没有包庇王景勇的答复。
  2016年5月25日在滨州市信访局110室向纪委工作人员递交了,沾化区纪委在处理,2015年8月19日我向山东省纪委反映的沾化区纪委信访室在处理,王景勇行政不做为,组织他人对上访老人进行辱骂,恐吓及打击报复上访人等违规违纪行为时,有官官相护,敷衍要塞,推诿扯皮,渎职等行为的书面材料,当时工作人员答复是,请示领导后,确定是否受理。
  2016年6月1日拔打了12388询问受理情况,工作人员答复5月26日以受理。
  2016年7月6日,向滨州市纪委信访室询问办理情况,工作人员答复 :6月8日己经办理完毕,我问工作人员怎么没给答复,工作人员让联系纪委干部监督室询问具体情况。当时我拔打了05433163207联系了纪委干部监督室,工作人员答复 :没有见到我2016年5月25日递交的书面材料。于是我向滨州市纪委信访室 :反映了此情况,工作人员答复 :向领导汇报后,给答复。
  2016年7月7日拨打了05433163208信访室主任(李越)的电话答复 :以前的问题和新问题都要查。
  2016年8月10日向滨州市纪委信访室询问办理情况,工作人员答复 :(李越)没有受理我反映的问题。根据滨州市纪委,沾化区纪委工作人员的行为足以证明有行政不做为,推诿扯皮,敷衍要塞,官官相护等违规违纪行为,以违反了党的纪律和法规政策。请政府领导明查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