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刑事申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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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人 :刘翠平、女、汉族、农民、小学文化、身份证号130224195706094445。联系手机号15931530201。
申诉人对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检公诉刑诉(2018)51号起诉书;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人民法院(2018)冀0224刑初64号刑事判决;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2刑终541号刑事裁定不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二、三、六十三条;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第八、十条;提请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再审。
申诉请求 :依法撤销(2018)冀0224刑初64号刑事判决;(2018)冀02刑终541号刑事裁定;提起再审;判决宣告原审被告人刘翠平无罪。
事实与理由 :
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1日判决申诉人犯敲诈勒索罪,刑期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责令退出人民帀3100元;申诉人不服上述判决、提起上诉;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5日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8年8月27日一审法院到看守所送达)。申诉人不服、刑满释放后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再审被用原审判决驳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本案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 :
一、事实不清、裁判错误 :申诉人依法依规在国家信访局门口排队等侯信访;被滦南县公安局、检察院、法院认定“继续排队上访相咸胁,犯敲诈勒索罪”!排队信访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又是信访条例的明文规定;怎么就变成了威胁、要挟、恫吓的敲诈勒索罪呢?
申诉人出生于革命家庭、父亲哥三个都在前方战场上为国献出一生!确因依据《宪法》和法律举报村干部违法滥纪、骗取国家种地补偿款多年、造成国家巨额经济损失问题(被陷害);举报控告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宪法》第41条“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方各庄镇原书记刘占存等人,包庇袒护;承当保护伞,串通滦南县公安局、方各庄派出所等干部将申诉人限制自由、并列入公安网黑名单中,导致多次被截、多次非法拘禁、多次强制押回等等;
造成交大的经济损失和严重的心理压力,逼的上吊自杀摔成重伤、又造成严重的人身损害等等;《宪法》笫37条“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刘占存等官员知法犯法、执法犯法造成严重后果!申诉人逐级反映、因乘公交车受限制,几次打车到北京国家信访局排队登记解决;
2017年8月30日凌晨1点、依法依规在国家信访局门口东侧专用铁栅栏里排队;大约早晨6点来钟,被方各庄镇派驻北京截访人刘臣找到,国家信访局禁止当地截访刘臣走了;大约上午8点多钟,“众目睽睽之下”刘臣又偷偷的来了,手里拿着钱,主动说 :“领导给你2500元钱、前三次打车路费补偿、回家解决”等将申诉人㨄出、带到北京开滦滨馆门口前街,见到他上级吴昌志,吴昌志承诺回家一定解决、并和刘臣协商减少接来成本给600元钱反回拼车路费;刘臣从开滦滨馆找来纸笔、将两次不同的钱简单相加写在一起(今收到人民币3100元、说明路费等三次)骗申诉人签名“国家信访局、开滦滨馆都有监控”。
二、证据不足、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 :本案所有证据都不能证明申诉人有罪 :滦南县公安局、检察院、法院为什么使用无罪证据判处申诉人有罪?《刑事诉讼法》第55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63条 :明确规定“(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宗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本案“3100元钱收条”。钱是刘臣主动给的,收条是刘臣写的;是两笔不同的钱加在一起得出3100元钱。事过40天刘臣又假装被害人向滦南警方报案;刘臣报案笔录中“刘翠平不愿意回去,并对我说她上访几次花费了不少路费,让我给她5000元钱她就不上访了……要不就继续排队上访”等;此事不是一对一发生在办公室,而是在全国最大的信访接待场所,有数多名警察、保安、上万名排队群众以及监控录像 :刘臣是怎么被敲诈勒索的?当时刘臣43岁、大学文化、镇政府干部他为什么在上万人的、国家信访接待场所被农村文盲老太太敲诈勒索了?他为什么在现场不报案?公安办案为什么不调取当时监控?试问 :排除合理怀疑了吗?刘臣在国家信访局门口主动给申诉人2500元钱时、证人吴昌志、张志勇根本不在现场;张志勇和刘臣同在北京截访,一起策划陷害信访人;吴昌志证言 :只证明刘臣向他借了2000元钱;三人笔录中均未提到申诉人使用敲诈勒索罪中所规定的″威胁、要挟、恫吓!的语言和方法;没有行为怎么成立的敲诈勒索罪呢?到能证明申诉人是依法在国家信访局门口排队;依法怎么变成的犯罪呢?
判决书1《滦南县选派到重点村任党支部第一副书记人员管理办法》(【2014】7号)、《选派镇自筹经费事业编人员到后进村任职的实施方案》(【2016】11号)、《关于选派镇机关干部职工到重点村担任党支部第一副书记的实施方案》(滦南字【2013】44号);滦南县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关于进一步压实敏感期信访维稳工作责任强化责任追究的通知(滦南联字【2017】7号) :是要求干部作好工作;发生进京非正常访;涉军访等五种情形,一并追究属地单位和属事单位责任人的责任。同年6月16日通报 :通报的是1、“6月7日下午,方各庄镇屯里村刘翠艳进京在中南海周边发生重点地区访”;2、“6月12日上午,程庄镇5名原北京基建工程兵到总政上访”。刘占存等4名官员受到停职工作检查等处分;并在全县予以通报批评!刘占存等官员受处分;为什么将刘翠平定罪判刑!刘翠艳等人的行为是否够成犯罪、也应当有他们自己承但;为什么将刘翠艳等人的违法事实嫁祸于刘翠平;方各庄镇政府证明和判决书8杜兴兰证明的是刘臣职务、这7项证据以本案亳无关糸;判决书2调取证据清单 :材料都假的;判决书3责令停工、行政处罚;是因申诉人家里未批准申请多年的宅基地、租房居住12年,2010年秋天在分的地里建农业大棚、简易看护房时被方各庄国土所停止,次日向滦南县国土局和方各庄国土所作出书面陈述、未收到答复;后经原县领导调解 :“房子继续住着、不在处罚”;判决书9周欣民、判决书10于成祥证明申诉人家里是女儿、不符合批宅基地条件;关于宅基地《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2条明确规定“宅基地男女平等”。这4项也与本案亳无关关。判决书11方振祥、姚新立证明给钱罢访;是2016年3日2日经原镇委调解解决宅基地问题,此后没因此事上过访。退一万步说 :要求从新作出宅基地补偿也是合法的民事行为!不可能处犯刑法。这些证据与敲诈勒索罪驴唇不对马嘴!
三、适用法律错误、申诉人根本不符合“敲诈勒索案罪”定罪要件 :《刑法》第274条“敲诈勒索案罪”是指行为人“以恶言相通告”迫使被害人造成其心理上一定程度的恐惧,以致不敢反抗交而出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诺干问题的解释 :第2条明确规定了威胁或者要挟够成犯罪要件。
“继续排队上访”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宪法》第41条“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申诉人被滦南县公安局和方各庄镇“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以及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农业损失、人身伤害损失、医疗费、误工费等;有关部门理应承担和赔偿;(无人解决)。就信访来说 :打车、住宿、误工一次就得3000多元钱,3100元钱免强维一次,所谓多次都是申诉人自己支出;申诉人是在其权利遭受侵害后向有关国家机关信访维护合法权益 :即是宪法赋予的权利,就不可能处犯任何法律;遵敬的法官、检察官你们听说过谁被公民行使宪法给威胁了?《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谁绳,不能因为舆论妙作、当事人及其亲属上访闹访和“限制破案”、地方“维稳”等压力,作出违反法律的裁判和决定”。申诉人依法依规在国家信访局门口排队信访为什么“定罪判刑”?
四、程序严重违法、司法人员存在重大违背事实和法律的枉法裁判行为 :《刑事诉讼法》笫53条“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人民法院判决书,必须忠实于事实真象”。本案无事实根据、无证据支持、无法律依据。2017年10月9日天刚亮,方各庄派出所多人以解决″公安黑名单”为由,从家里将申诉人骗上车、送到城关派出所交给程庄派出所张伟等人讯问,″没有任何证据、也没作笔录”就以涉嫌犯“敲诈勒索罪”关押在唐山市第一看守所“刑拘”。自申诉人被讯问起就要求办案人员到北京“国家信 访局、开滦滨馆”调取当时监控,而且是每次提审都要求无人调取;张伟等人办案从没给申诉人作过笔录”包括刑拘、逮捕、交检察院审查起诉等109天”。证据与案件事实不吻合;笔录没有签字;没有同步录音录像;滦南县检察院是平什么起的诉?检察官有客观公正的义务,有法律监督的职能,为什么要为滦南县公安局买单?《宪法》第140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滦南县检察院只顾“配合”公安而不“制约”、导致错误起诉到法院;
2018年3月22日,一审滦南县法院第一次开庭 :申诉人郑重提出三项请求 :1请求出示公安所有讯问笔录以及同步录音录像;2请求派人调取当时监控;3请求所谓的被害人刘臣、证人吴昌志、张志勇出庭质证 :三项都是开庭必有的程序;审判人员以及公诉人三项都不准;《刑事诉讼法》第61条明确规定“证人证言必须经过法庭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做为定案的根据”。不质证、证据无校!不调取监控证据,不出示公安笔录以及同步录像;这是人民法院开庭吗?
庭审时辩护人为申诉人向法庭递交了三项证据 :1“唐山市中级人民检察院2017年9月29日开据的督办信”、证明申诉人是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上访;2“唐山市国土资源局2016年7月11日出据的退查报告”、证明滦南县检察院指控申诉人因宅基地上访无事实根据;3“2017年8月8日”方各庄镇为申诉人购买“唐山至石家庄火车票一张”,让申诉人去省里找有关部门解决问题;因乘车受阻即退票,申诉人将钱直接退到方各庄镇政府帐户“银行流水帐单”;证明申诉人在信访过程中没有占有额外钱财。事实和证据摆放在法庭上,一审法院两次开庭确一字未提。请上级法官、检察官调取开庭全部录像一看便知。一审法院程序严重违法,运用证据事非颠倒,使用法律错的离普,申诉人行使宪法被人民法院认定犯罪并执行刑罚;全国十四亿人民都在行使宪法、是否都被人民法院认定犯罪。唐山市中级法院、河北省高级法院是根据什么维持的?
附 :有本市判例两例 :唐山市遵化二中陈文艳多次进京到天安、中南海等地非正常上访,多次收接访人路费等16900元钱,被判敲诈勒索罪,重审获无罪!唐山市滦南县的刘晓艳因上访镇里工作人员给了1万元钱,被判敲诈勒索罪,重审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诉!本案申诉人依法依规在国家信访局门口排队为什么定罪!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恳请最高法院根据本案事实、证据和法律;立案再审!支持申诉人的申诉请求,还申诉人清白,真正体现出法律的公平与正义所在!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申诉人 :刘翠平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21-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