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工商银行内外勾结、合谋造假
  197万骗贷案全国曝光!
  银行内部涉案多人,伙同实际借款人(个人征信不好,有诈骗前科,现正在服刑),恶意串通、内外勾结、伪造、变造全部贷款资料,以买房为由,合谋骗取房产抵押,诈骗银行经营性贷款197万元后无法还贷。银行按事先谋划的套路,民事起诉被告,就是要执行被骗取抵押担保的房产,从而引发了至少是四起“枪手”替贷案在全国新闻及网络媒体的曝光。
  请看真相:2013年4月23日,他们仅用林爱花的身份证,就办出一个空壳的“食品干调经销处”的“营业执照”,就要办理“经营性贷款”200万!可银行内部有规定,经营性贷款的企业必须经营三年,最少一年以上。他们就敢于把 “2013”年改为“2009”年,经营年限马上提前了四年。“起诉状”冠名的“经销处经理”林爱花,法庭庭审已认定,就是市郊的农民村妇,也是帮她姐夫赵占龙替贷的一个不称职的“枪手”。因为她从未接触过这个行业,而且无门市、店铺、柜台,什么年薪百万的“收入证明”、年超千万的“营业收入”,均是凭空编造出来的。2013年6月3日开户的邮储银行卡,却打出2012年全年1200多万元的“银行流水”账单,他们公然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如伪造国家工商局的“营业执照”、伪造国家民政局的“离婚证书”和从未结过婚的“单身证明”、伪造国家税务局的“完税证明”,伪造国家房产局的“房屋产权证”,伪造国家民政局和企事业印章,伪造出283万元的“代理收购合同”和案值592万元的“销售合同”及若干“发货记录” ……银行工作人员还直接伪造出“贷款申请表”、“贷前调查报告”,“个人经营贷款面谈记录”等贷款资质的多份文件。“个人经营贷款调查审查审批表”的多处领导“审查”“签批”栏均无人签字,无人担责,审查审批,形同虚设。正是银行内外的合谋,用伪造的资质材料,打造了这位“千万富婆”,成功的掩盖了借款人根本就没有“借款合同”的签字资格和没有一点点还贷能力的事实真相,使这个骗贷的“枪手”197万元轻松骗贷到手,从而造成今天的法律诉讼。这个结果,银行内部所有人都心知肚明,只是心照不宣而已。并且是不止一次的骗贷成功。
  爱民法院调取了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犯罪侦查支队对参与骗贷的相关当事人的笔录,又经多位证人出庭指证和控、辩双方律师的调查取证及三次公开庭审,本案基本真相大白。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触犯国家《刑法》第280条。伪造贷款资料,违法发放贷款287万元之多,其中有一笔30多万元的已成呆死账,无人还贷,其行为和后果触犯国家《刑法》第186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触犯国家《刑法》第193条……,铁的案情说明,本案就是一起刑事犯罪案件。
  被骗的当事人,也是本案的间接受害人,无奈之下,早在2014年8月就已向市公安局、检察院、银监会相继实名报案,又遵市公安局意见,把报案资料提交市工商银行。省行的相关领导也让报案人找市行领导。而市行主管行长坚持说“贷款手续正常”,两次拒绝报案。变相的甘当违法犯罪的保护伞和替罪羊。让人费解,令人嗤之以鼻。由此反思,正是有章不遵、无章可循和违规不纠、违法不究,才导致了今天牡丹江市工商银行目前信贷管理的乱象丛生、积重难返和银行工作人员法制观念的极其淡薄及社会公信力的严重缺失。
  2015年9月24日,牡丹江市银监分局向报案人送达“答复意见通知书”,认定此四笔贷款行为,存在“伪造、变造贷款资料”,贷前“调查失职”、领导“审查审批不力”、“贷后检查不到位”等问题,并取消涉案的新华路工商银行行长职务和责令市工商银行对市行相关行长及涉案的九人“给予纪律处分”。这个处理意见并没有依法定性,但毕竟是认定了此四笔贷款的行为和后果是违犯法规,有错在先的因果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80条和商业银行《贷款通则》第69条,均明确标示“借款人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以,工商银行直接被骗贷,就是当然的向公安机关报案的主体,为什么不敢报案?不就是银行“内鬼”“家贼”涉案其中吗?!
  2015年11月26日,黑龙江省银监局再一次向报案人送达“复查事项答复意见书”。关于“工行拒绝向公安机关报案”的问题,明确要求,“牡丹江银监分局应当责令工行牡丹江分行对艾明非等人进行调查,并在符合向司法部门移送的相关条件前提下,及时移送司法部门”。还“责成牡丹江银监分局将信访核查中发现的艾明非等人涉嫌违法的线索移交工行牡丹江分行。并责令该行对相关线索进行深入调查核实,并及时采取包括移送司法部门在内的进一步措施”。省、市两级银监机关已履行职责,又是 三个多月了,可工商银行仍在顶着不办,让所有的人都在无奈。为什么呢?所有的人只能拭目以待吧。
  本骗贷案已在牡丹江市爱民区法院三次庭审(我们已申请了公开审理,旨在让所有人受到教益和知道实情),所以,邀请了政协委员、人大代表、各大银行的信贷主管、公安、检察、纪检、政法、金融、银监、财经界的资深人士和媒体记者及社会各界名流光临庭审现场。虽然本案受到太多干扰,压力太大,但我们依然坚信法律的公平、正义,依然坚信在 为首的党中央领导下的法制社会里,西风压倒东风只是暂时的,依法办案的正能量一定会战胜违法犯罪的负能量。地方保护主义和行业保护主义的陋习及顽固势力,绝对保护不了违法犯罪,这应该是一个真理。我们诚挚的希望工商银行的信贷管理,彻底杜绝好处费,打破潜规则,切断上下左右利益链条,以此为鉴,吸取教训,在全社会监督下,循规蹈矩,依法治贷,规范管理,沿着法制轨道健康发展,真正服务牡丹江,造福牡丹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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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的焦点:
  是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骗贷?
  骗贷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请看一下本案原告“起诉状”的诉求:
  1、判令第一被告立即还贷。
  2、如果第一被告还不了,则执行第二被告抵押物。
  所有的抵押贷款,都是无可厚非、轻车熟路的按此常理判决。可本案却特别。在国内银监系统,也是匪夷所思、震惊全国银监系统的第一奇案。这个黑幕已经揭开,而且是暴露无遗于光天化日之下,只能面对,任何人都掩盖不了、也是保护不了的。
  那么,本案就向法庭提出了三个问号:
  第一、被告一即借款人林爱花,贷款资料显示,拥有千万资产的经营规模和月收入十万多元,为什么还不上每月3万多元的贷款?
  原告起诉被告、提交法院的全套贷款资料显示,都是伪造、变造和
  编造出来的。包括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是银行“家贼”艾明非(知道赵占龙个人征信不好。见庭审记录),勾结社会“外鬼”赵占龙(被告一林爱花知情,并参与骗贷),合谋骗取抵押担保,诈骗银行贷款。涉嫌贷款诈骗、违法发放贷款、合同诈骗和贪赃枉法。
  林爱花坦言:千万资产的经营规模和月收入十万元等,都是他们编造的。林爱花知道赵占龙个人征信不好,出于亲情,同意以自己的名义替赵占龙贷款。具体骗贷细节她也许不全知道,但她的主观愿望是同意替贷,而她自己虚假的经营者身份和没有一点点还贷能力的事实以及必然会出现无法还贷的后果,她是心知肚明的。事实是她“的确没拿到一分钱,我没有还贷义务,我也没能力还这个钱。”(见林爱花公安局笔录)。
  第二、被告一林爱花,现在庭审已证实,就是一个种地的农村妇
  女,她怎么能拿得到197万元的“经营性贷款”的?
  原告起诉被告一即借款人林爱花的身份,并不像“起诉状”那样,
  是“牡丹江市东安区食品干调经销处的经理”。这是银行工作人员艾明非和幕后借款人赵占龙合谋造假给她戴上的光环或“头衔”。林爱花庭审直白:我就是一个常年种地的农村妇女,什么食品干调经营,一天都没有做过,那些资料我就是签了几回名,我什么都不知道,都是假的。
  这些事实,做为银行工作人员艾明非都是知道的,而且涉嫌窝案的银行相关领导,心知肚明,心照不宣而已。事实也证明他们根本就不审查、不审核,连“审查、签批表”都不签字,不敢担责。默认只要有抵押,贷款资料全是伪造,或无论什么人都能贷到款,特别像林爱花这种扶持中小企业的“经营性贷款”。正是在这种犯罪思想主导下,才做出这种违法发放贷款、贷款诈骗的犯罪行为(省、市两级银监局因本案已对银行涉案人进行了处罚)。
  第三、一切都是伪造、虚假和违法的贷款资料衍生的“个人借款担保合同”,是非法的,还能有效吗?
  如果认定高考的“枪手”在替考。那么,此考生的“考卷”必定会认定是违法的,无效的。即使该考生已就读“清华”、“北大”,也得遣返原籍。
  如果认定实际贷款人找来“枪手”替贷,其替贷的“借款合同”也必须认定是违法的,无效的。
  如果明明知道是违法的、无效的“借款合同”,银行的行长及相关责任人依然视而不见,我行我素,或走旁门左道,或慷国家银行之慨,或再次伪造担保人签名,坚持放款,那么,所有相关放款的责任人都将必须承担违法发放贷款的罪责及连带责任(银监会已给他们纪律处分,违法案情有待移送司法机关)。
  本案的定性,就是一起违法违规的刑事案件——骗贷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借款合同”就是骗贷合同,应该是无效合同,这就是本案的焦点。
  这套贷款资料,在任何一个银行也是绝对贷不出款来的,而且涉嫌违法犯罪。这与抵押担保有因果关系吗?且不说被欺诈而同意抵押,但同意让你和银行内外勾结、伪造贷款资料而诈骗银行贷款了吗?而且“家贼”“外鬼”明显的违法犯罪,银行骗贷在先。且省、市两级银监机关已认定违规违纪,有待银行向公安报案。法院在审理银行纠纷案件中,是否应该参考银监机关的文件?
  本案的“经营性贷款”的宗旨,是银行为扶持中小企业合法经营而提供的、必须是专款专用的资金支持,利率最低,绝不是有“抵押担保”就能贷到款。是的,银行放贷也有盈利,就要承担风险,就要“查询、核实”经营企业的还贷能力,并设立抵押担保。但银行绝不是为了查封和收取抵押担保的折价房产。你尽管有一千万的资产抵押,只求贷出1万元,那也必须考查、审核你有没有这1万元的还贷能力,否则,这1万元也绝对贷不出来的。因为这是银行,不是典当行,更不是民间借贷黑白道。如果认为,只要有抵押担保,就能贷款,那是误区。那要银行机构的工作人员干什么,还要什么审、贷分离的审查审批。那只会更加滋长银行骗贷的犯罪之风,破坏国家的金融法规。那这个银行就应挂牌“新华路典当行”。
  何况这个抵押担保,第一,是被银行艾明非,还有赵占龙、林爱花合谋诈骗(见庭审记录和公安局笔录)。第二,“抵押声明”中,已授权银行“查询、核实”贷款资料的真实性。始料不及的是银行没有履行自己“查询、核实”贷款资料真实性的法定义务,而是内外勾结,合谋造假,骗取抵押担保,诈骗银行资产。而且此前他们就已有成功骗贷的三次先例(三个30万元,有一笔已成呆死账,见庭审记录和吴庆有证人证言),本案是第四例。第三,在“抵押声明”的几个月之前的2月26日,艾明非、赵占龙就迫不及待的进行房产预评估,伪造贷款资料、实际实施骗贷了(见庭审记录)。第四,“借款合同”的签名是在対方伪造骗贷真相,而被刻意隐瞒、不知情的、被欺诈的前提下“签名”而已。第五,是在放款前一天的最后一次的签名,在“客户填写”栏的“认可抵(质)押”的签名,现被告律师已经查实,这个签名是银行伪造的,原告律师不得不承认这个事实,所以银行必须承担刻意伪造和违法放贷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见庭审记录)。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两级银监机关对本骗贷案的投诉,从违纪的层面,已有结论:“伪造、变造贷款资料”,“贷前调查失职”,“领导审查、审批不力”,“贷后检查不到位”。本案涉嫌窝案的新华路支行高波行长因此案被而撤职、市行副行长朱晓东及涉案人艾明非等9人受纪律处分。这应该成为法院审判的参考依据。省、市两级银监机关也已责成牡丹江市工商银行进一步“调查核实”,并将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关于原告在第三次庭审时反复纠缠的郭乃科和赵占龙“门市房买卖合同书”的付款方式和付款金额的多少,双方已答辩,这些均与本案无关。是另外的一个法律关系(见庭审笔录)。


  “借款合同”应当判决无效

  一、这个“借款合同”,是银行工作人员艾明非和犯罪嫌疑人,即
  实际借款人赵占龙,用伪造的、虚假的、包括伪造国家公文、印章的,所有的贷款资料,合炉衍生的“怪胎”,是违法违规之大成,就是先天不足。它本来就不应该“降生”。
  如果银行领导,最起码是在工作人员的“审查审批”的报表上,稍微认真那么一点点,过个目,签个字,把个关,比如借款人的这个企业到底有没有?营业执照是不是伪造的?贷款人有没有签这个合同的资格?是千万富婆吗?而不是像银监会文件认定的那样,领导“审查、审批不力”,那么,这个“借款合同”的“怪胎”早就应该“胎死腹中”。银行领导心知肚明,林爱花只不过是一个不合格的替贷“枪手”,本身就没有资格签署这个“借款合同”,银行领导早就应该判定它是无效合同。
  今天,新华路工商银行把这个“无效合同”的判决,移交法院宣判,只能说是一个迟到的、合法的判决。试问银行的上上下下,在伪造、变造贷款资料的事实面前,谁敢说这个“合同”有效?!让新闻和网络媒体全国曝光,法律和社会自有公认,还有谁会冒天下之大不讳。
  二、银行工作人员艾明非和犯罪嫌疑人赵占龙,把一个农民村妇林爱花,冠以“食品干调经销处经理”的头衔(原告“起诉状”对第一被告的称谓),伪造成千万富婆。他们在以恶意串通、合谋编造的这纸“合同”,欺骗担保人的良知让签名,这本身就涉嫌合同法的欺诈罪。而且林爱花根本没有签署这个“借款合同”的资质和资格,形成的这个“借款合同”必然无效。作为担保人的第三方,在“无效合同”上的签名,当然也是无效的。
  三、把凭空编造、莫须有的“食品干调经销处”,用伪造、虚假的
  贷款资料,伪装成年经营额高达一千三百多万元的中小型纳税企业,骗取银行旨在扶持中小型企业发展的经营性贷款197万元之多。而经营性贷款,银行会有更多的要求和贷款的难度。所以,“借款合同”从始至终,一直贯穿着一个“骗”字,本“合同”还能有效吗?!
  四、把本“借款合同”第二条第1款明文限令的,贷款用途是购买
  花生米、大蒜专款专用的银行经营性贷款197万元,银行方也根本就没有贷后检查监督,放任不管,(银监会“贷后检查不到位”的认定),合谋骗贷的手段和目的达到后,第二天就把197万元全款套现。本“合同”就成了一个骗贷后的、名符其实的,没有一点点约束力的空壳“合同”,使本“合同”也变成了事实上的无效合同。
  五、本“借款合同”是合谋策划人艾明非、赵占龙炮制的骗贷“合
  同”。林爱花以自己的名义同意替赵占龙贷款,骗贷的细节也许不全知道,但其主观意愿是帮助赵占龙贷款,而自己虚假的经营者身份和自己没有一点点还贷能力的事实以及必然会出现无法还贷的后果等,都是心知肚明的(见林爱花的公安局笔录)。唯独郭杉杉什么都不知情,一直被他们合伙刻意蒙骗,“签上名就可以了”。是他们合伙欺诈了郭杉杉的良知,违背了郭杉杉绝对不可能同意他们银行骗贷的真实意愿。
  而银行工作人员艾明非,根本也没有、也不可能(因为他们是在合谋骗贷)履行 “查询、核实”贷款资料的法定义务和对抵押担保当事人“风险告知”的提示义务。所以,本“借款合同”符合合同法第52条“无效合同的法定情形”。
  六、银行律师在第二次庭审时陈述:“赵占龙自知个人征信不好,请他妻妹替他申请贷款”。其实,这种做法,本身就涉嫌违法违规。
  银行明明知道赵占龙征信不好,并且知道赵占龙在银行屡屡贷款未还,根本就没有还贷能力,而且赵占龙还有诈骗犯罪的前科。这就内外勾结、合谋用他人之名为赵占龙一个人骗取银行贷款。而且在新华路工商银行如法炮制了连续四起骗贷案件,案值287 万元之多(省、市两级银监会文件已认定)。
  七、赵占龙个人征信不好,这就意味着,他本人即使有千万房产,也别想贷款,因为,个人征信有国家银监系统的统一标准,这是铁律,新华路工商银行明明知道这些,有意变通,就左道旁门的另辟蹊径,找“枪手”替贷。而第四个“枪手”林爱花,也是一个不称职的“枪手”,因为她本身就没有贷款资格。签署这个经营性贷款的“借款合同”,所以,这个替贷的“枪手”,形成的“借款合同”是无效的。
  让人不解的是:常人是“打一枪换一个地方”。唯独这个赵占龙,连续找了四个替贷的“枪手”,就是不换地方,而且百发百中。“借款合同”尽管违法违规,但“有效”,能放款就行。 “新华路工商银行”这块发财的宝地。成了“家贼”、“外鬼”骗贷的乐园。
  八、关于原告“起诉状”欲“解除原告与被告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这个诉求,不合法理。应该是自知“借款合同”是银行骗贷,涉嫌欺诈而无效,才要求解除?
  庭审到今天,这个无效的“借款合同”,不应该让法庭解除,而应该由法庭当庭判决,宣布为“无效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