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设,一个人拿着自己的“死亡证明”到衙门去告状,哭诉自己是怎么被杀死的,你会相信吗 ?镇江就有人相信……

  2017年9月15日,江苏省镇江市jxx小学的原告Q女士与本校其他23名教师共同向校方提交了《关于值班与绩效工资的相关诉求》【证据1】,时任jxx小学校长S女士 9月16日15 :30,在派出所作的笔录【证据9】称:9月16日中午,Q在校长室,拍打其头部三四下后,自己伙同L书记(男)把Q按倒在沙发上,最后S校长与L书记(男)一起把Q拖出了校长室。S校长9月17日下午在派出所又做了一次笔录,把事情说得“头头是道”。
  S校长 2017年9月17日上午9点13分的 “XX医院入院记录”记载:“有短暂昏迷史,醒来不能回忆事情经过”。
  S校长被诊断为“醒来不能回忆”却出现了前后两次回忆的笔录,就如同一个“死人”在告诉法官自己是怎么被杀死的一样荒唐,完全违背自然规律,违背医学常识!

  有证据证明校长“分身有术”,被要求住院的当天(9月17日),却穿梭在学校、派出所、医院等之间,事实上,精神很好,没有住院。
  有证据证明:S校长没有病、更不需要住院!但是,S校长非要找医生诊断自己有病并安排其住院!!S校长找三个医生看病陈述不一致且矛盾,最后找到XX医院急诊外科的医生3TH在休息日、且不当班的情况下“造假脑震荡病历”,并安排S校长住院。
  虚假的诊断,被多个部门作为依据,给Q女士带来了巨大的名誉损失、财产损失、健康损失、人权损失等一系列巨大损失。

  原告Q诉医院和医生3TH至丹徒区法院,要求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内容必须包括捏造S校长“脑震荡”、“需要住院”等虚假事实的前因后果。
  原告Q当庭列举了18个证据并要求把S校长是否“脑震荡”列为争议焦点,法官当庭拒绝。
  在被告方没有举证并以“庭前没有准备为由”没有对诊疗行为作出任何解释的情况下,判决书通篇没有回答“脑震荡”是否为“真”这个问题,就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法律是道德的底线,现在这种情况,我也不知道怎么办?请广大网友支招!
  恳请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时认真审查被上诉人的“诊疗行为”是否错误,回答“脑震荡”是否为真,真正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证据规则、举证责任为裁判原则,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切实依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让法律真正成为守护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