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苏州二级法院的行为与弗洛伊德有何区别?
  2010年8月,原吴江市政府以城乡一体化改革、农民集中居住之名制订规范性文件《关于稳妥推进农村居民集中居住点建设的实施意见》吴政发〔2010〕150号(下称150号文件),文件规定“全面取消农村集中居住点和保留点外农户就地翻建新建住房审批……当农户搬迁后形成的可复垦连片面积达5亩以上时,可作为“拆旧区”整理复垦项目申报,经验收合格后可获得等量建设用地指标”,此文件不公开、不报备、不签署、不审核,根据《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等法律法规,此150号文件是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依据的,但此文件却整整实施了五年之久,并造成严重后果。
  2010年9月,吴江市汾湖镇(现为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根据150号文件精神立马制订规范性文件《江苏吴江汾湖经济开发区加快推进农村居民集中居住点建设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并分别用“吴汾开规〔2010〕2号”和“吴汾开发〔2010〕73号”发布和实施,《意见》在没有国土部门批准把耕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情况下立即在全镇范围内利用耕地规划了芦东、新鹤、方联、红旗、元荡五个集中居住点(后又增加一个港南点,共六个),安排因“停止就地翻建、新建住房审批”的500多户农户建房,(而早在2000年开始黎里镇就不断把拆迁农户安排在耕地上建房,至今已有几千户,占用耕地几千亩,国土资源局却视而不见,农民向国土资源局反映,国土局竟说:“这是政府违法,政府比我们大,我们怎么查?”),同时《意见》在第四条明确规定了在集居点建房必须每户交纳6。5万元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意见》还有一份附件《农村集中居住点民房建设协议书》(下称《协议书》),并且在农户不知情的情况下让农户在《协议书》上签了名字,更未给农户一份,此《协议书》第三条也规定了“乙方向所在村交纳6。5万元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各村收到配套费后依据《意见》规定统一交政府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政府收到款项后向村开具《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入项目为“新农村建设集居点配套费”,并且政府把是否交纳6。5万元配套费作为集居点建房的前置条件,不交钱不得建房。
  2015年1月,本人以黎里镇政府向建房户收取配套费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农民在集体土地上建住房免收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法律法规向吴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返还,但吴江法院在明知黎里镇政府共计向500多建房户收费的情况下不旦未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通知其他500多户建房户参加诉讼,更是在明知所收款项已经进入镇财政局账户的情况下硬要指鹿为马裁定:“款项没有进入镇财政,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驳回起诉”,而二审苏州中级法院则认为此收费是双方依据所签协议而收取的履约行为,不是行政收费行为,意旨民事协议行为,故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围范,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苏州市人民检察院在受理了本人监督申请后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认为:“原审法院认定陈为民起诉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错误,适用法律有误,判决驳回起诉不当,本案的收费协议不属于民事协议,而是行政收费协议,协议主体不平等、协议内容不平等,收取的金额不是双方协商所定,而是根据政府的规范性文件直接规定,属于行政协议,以协议的形式收取6。5万元基础设施配套费,其本质是扩大收费对象范围的行政收费行为,属于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经本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建议你院再审”,但苏州中级法院坚持不再审,却又没有新的理由和证据。
  《协议书》是黎里镇政府规范性文件中的一个附件,由政府单方面制定,金额也是由黎里镇政府单方面确定,并未与建房农户协商,款项已经进入镇政府财政局非税专户,且不交钱不得建房,具有较强的行政属性,区、市二级法院认为“不是行政收费行为”的理由显然是站不住脚的。从《合同法》分析,此《协议书》完全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对无效合同全部五项的情形,属无效合同;再从行政机关“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和《检察建议》中“其本质是扩大收费对象范围的行政收费行为”,多方面指证黎里镇政府的收费行为的违法性。河南省淅川县厚坡镇村镇发展中心主任乔阳,也是向建房农民收取配套费,共计收了42万7千4百元,被该县检察院以滥用职权罪提起公诉,后罪名成立。
  五年多来,除了本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外,建房户们五次联名向吴江区物价局举报,物价局五次不予调查,向各级纪监委举报都如石沉大海,向各级信访部门反映都是有去无回,向各级党政领导反映匀无结果,2017年7月26日向国务院督查组设在南京的电话025 83396764反映三件事,其中一件就是黎里镇政府向建房农民收取配套费,事实清楚证据链完整,话务员明确告知我电话保持畅通,会有人联系的,但至今近三年了仍然没有人联系我,相信绝对不是国务院督查组在忽悠农民,根据属地管理原则,所反映的问题一定转到地方被卡了,当初黎里镇政府故意用“一文二发、转移收费主体、签订协议书”的手段无非就想以此来掩盖违法收费的真相。向在集体土地上建住房的农民收取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是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也是党中央国务院三令五申不得收取的,从2000年开始从党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到省市有关部门,针对禁止向建房农民收费的文件有十几份,几乎是年年有。法院不审、物价不查、监委不管、督查不灵,几百农户的联名信寄岀了几十封总是有去无回,我们已经穷尽了公法救济的渠道,难道农民维权只能用“跳楼、自焚、躺报社门口喝农”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吗?
  我们农民原有的房子都有宅基地证和房产证,是地方政府要拿我们的宅基地去换取建设用地指标,而让我们把房子建在未经国土部门批准的耕地上,导致我们的房子成了无法办证的违法建筑,更要收取每户6。5元的配套费,天底下哪有这个理?哪个农民愿意放弃合法的再交6。5万元配套费去建违法的房子?提起诉讼也是想通过法律来认定收费的合法性,给500多户建房农户一个说法,该交的钱农民一分钱不少交,不该收的钱必须如数返还,本人陈为民遵纪守法爱憎分明,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只是痛恨国家的好经被歪嘴和尚念歪了。
  国家要法治、社会要和谐、政府要依法行政、百姓要遵纪守法,才是民心所向,现今一个乡镇政府涉嫌违法收费法院竟然不敢审理,何谈法治国家?官官相护民何以堪!法院不审这是在纵容违法犯罪。
  本人不为个人利益,只为500多户建房户3000多万元的血汗钱,相关人员多次暗中与我沟通让我放弃维权,并对我个人作补偿,但都被我拒绝,不该收的费必须全部退还农民。
  每年“两会”总会让全国人民振奋人心,感受到党和政府总把人民利益放在第一位,听中央政策如此丰满,看现实情况如此骨感,悲悲悲!有法不依比无法可依更可怕,有了好政策下面不落实,让百姓吃“空心汤圆”,比没政策百姓更痛心!
  吴江、苏州二级法院的院长及行政庭法官们:本人陈为民向你们发出挑战,就黎里镇政府的收费行为是否是行政行为进行面对面辩论,如果你们心中坦荡就联系我,否则说明你们心中有鬼!

  农民代表陈为民对所述内容负法律责任
  联系电话:158626968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