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湖南省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第三督导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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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第三督导组领导:
我向督导组领导反映株洲市财政局退休处级干部冯新琪诈骗我46万元,株洲市纪委、公安局和检察院有案不立、有罪不究,将经济诈骗的犯罪行为强行定为经济纠纷,对冯新琪及其女儿冯虹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包庇。
我于2014经人介绍与冯新琪相识,经过几次见面后,他就介绍他朋友投资了一家农业公司,从事农业水产养殖,但是他朋友急需用钱,需要将股权转让。公司经营情况良好,除了正常经营利润外,每年还可以申请到数十万的的农业补贴款,但由于自己是国家干部,有纪律规定不能参股公司,不然他就自己买下该股份了,并建议我买下其股份。见我比较感兴趣之后,他说如果有意向,他可以为我代办股权转让协议,但是需要先打款作为定金,不然可能被别人买下。在我转账26万元后,他给了我一张临时收据,说公司现在整改,三个月后再办理正式的股权变更协议和工商注册变更。
随后冯新琪又以投资仙庾岭农业养殖公司为名,并且出示了一张股东出资名单,名单中股东共投资500万,其中冯新琪自己出资100万,要求我出资50万,并说其他股东资金已经全部到位,要我尽快将钱打给他。由于其他原因我实际出资20万,冯新琪收到款后却出示了一张株洲神工电业有限公司收据。
出资以后,我多次要求冯新琪办理正式股权变更手续和工商注册变更手续。他均已各种理由进行推脱。2016年5月份,我要求他要么马上办理手续要么马上退还我的钱,他说股权转让和新公司注册出了一点问题,承诺在2016年年底之前退钱。到了2016年年底他电话已经无法接通,失去联系。
由于找不到冯新琪本人,我只能通过一些熟人了解情况,找到冯新琪家庭住址,才了解到他的家庭真实情况。冯新琪女儿冯虹,株洲市农办副科级干部,长期吸食毒品,工资收入根本无法满足吸毒巨大开支,只能通过信用卡恶意套现和借高利贷筹集毒资,拖欠了巨额债务,被银行和债权人起诉和追债。株洲县金堂湖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是冯新琪在任株洲市农办主任时和其它财政局领导合伙成立,由李小鸽和刘宇峰代为持股,并以该公司的名义多次申请农业财政补助,利用自己的权利骗取农业补贴。冯新琪为了替女儿偿还女儿冯虹吸毒所欠的巨额债务,故意编造朋友需要转让金堂湖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股份的事实,以帮忙代办股权转让,骗取我26万后用于偿还冯虹吸毒所欠债务。后来我又找到株洲神工电业有限公司,了解到冯新琪的的股东出资名单也是其伪造,企图再次诈骗我50万,名单中除了我被骗的20万,其他所谓股东没有一人出钱,冯新琪本人也没有出资一分钱。所谓股东出资名单完全是为了对我实施诈骗而伪造的。
冯新琪身为国家处级干部,利用我对其特殊身份的信任,编造朋友需转让股权的事实,伪造股东出资凭证,捏造公司经营状况事实,有预谋和计划的对我实施诈骗,以投资名义骗取我46万后,既没有将股权转让款给股东,也没有将公司股本金用于公司经营,全部非法侵占后失联,用于偿还女儿冯虹吸毒所欠的巨额债务。
意识到被诈骗后,我于2017年8月份就在群丰派出所报案,当时做了笔录,叫我回去等结果,但一直没有给回复,既没有受理书,也没有不立案通知书。直到2018年2月份我通过多次信访途径,派出所才通知我过去重新做笔录。在做笔录过程中,有位副所长在没有了解任何报案信息的情况下就冲我说:“你搞些这案子在我们所里干什么?你直接去法院起诉”。我说我已经咨询过律师,像这种故意伪造事实,非法占有应该涉及经济诈骗。该副所长直接对做笔录的辅警说: “他硬要搞就搞,先立了到时候销掉就是!”随后天元公安分局立案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由于公安机关也找不到冯新琪本人,遂申请网上追逃,但在审批过程中又被天元区公安分局驳回,没有给出具体原因就通知我销案。
由于对天元区公安分局无故销案的决定不服,我2019年8月份去天元区检察院就冯新琪经济诈骗案件进行立案监督申请,工作人员简单了解了情况后说这是公安机关的事情,不予受理。我提出根据法律规定,我有权利对案件要求检察机关进行立案监督。工作人员又提出我必须提供公安机关的不立案通知书或者销案书,并且要我先在公安机关进行行政复议,并将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行政复议书面回复提供给他们才能受理我的立案监督申请。我通过多次信访,直到2020年11月天元区检察院才勉强受理我的立案申请(这还是在天元区检察院原检察长刘仕明落马期间 )。2020年11月16日,在天元区检察院接受案情询问时,办案人员询问具有明显的倾向性,不是去仔细了解案情经过,而是处处为冯新琪的诈骗行为进行辩护。原来冯新琪为了逃避法律制裁,随意编造谎言,对公安机关谎称我与冯虹曾是恋爱关系,股权转让是他将自己的股份转让给我,我多次参加过股东会议和享受过股东分红。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对这种关键的证词不做任何调查确认就予以采信。事实上我与冯虹连面都没有见过,所谓恋爱关系完全是无中生有,无稽之谈。除了收到过一张收据,没有参加过任何股东会议和享受过股东分红。由于时间在四五年前,汇款具体日期我记不清也是很正常,有银行转账和收据完全可以证明,办案人员偏偏纠结于无关紧要的细节,却对于案件的核心问题只字不提。在最后我补充问题中,我主动谈到冯新琪故意隐瞒事实和编造事实,骗取我的钱财据为己有,用于偿还女儿吸毒所欠高利贷和信用卡时,办案人员竟然直接要记录员不要记录,并将对冯新琪不利的记录删除。办案人员对我说,她女儿吸毒跟案子没有关系,你的说法和冯新琪的不一样,你连和他女儿谈恋爱和分红都不承认了?我说,我和他女儿面都没有见过,为什么要承认恋爱关系。她女儿吸毒和案子有重大关系,正是由于她女儿吸毒欠下巨额债务,他才会通过诈骗钱财还债。股权协议都没办就找不到他人了,我去哪里参加股东会议和领取分红?你们司法机关对于嫌疑人的证词都不用调查核实,也太敷衍了。你们要我过来接收案情询问,不是想了解案情的吗?为什么我说情况的你们都不敢记录,我是不会在笔录上签字的。办案人员直接对我说,随便你,签不签字都一样,我们只是走走过场。
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冯新琪完全符合经济诈骗罪的特征:
1.冯新琪采用欺骗的方法侵占本人私财产所有权。
2.冯新琪采用故意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故意隐瞒金堂湖农业公司法人跑路,企业一直荒废的事实,估计无中生有,捏造自己和其他股东出资500万的事实,骗取本人财产,且数额巨大。
3.冯新琪作为国家处级干部,公然违反党的相关组织规定,投资公司,利用手中权力骗取国家农业补助款,知法犯法。
4.冯新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和有预谋的,并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骗取的钱财用于偿还吸毒的女儿冯虹的毒资和信用卡欠款,且在得手后失去联系。
冯新琪诈骗事实确凿,但由于冯新琪本人身份特殊,关系背景复杂,被立案后经过疏通关系被天元区公安分局(时任天元区公安分局局长文树忠已落马)销案,致使冯新琪至今逍遥法外。冯新琪作为国家处级干部,家教无方,纵女吸毒,以权谋私,骗取农业补助,编造事实诈骗钱财替吸毒女儿偿还毒债。本人将情况反映给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区检察院、株洲市财政局、株洲市纪委,株洲市纪委和司法机关相互踢皮球,有案不立,有罪不究,致使受害者数年来求助无门,诈骗犯却享受高额退休金,逍遥法外,请督导组领导督导株洲市公安机关对冯新琪父女违纪违法行为进行立案侦查,将其绳之以法,给受害人一个交代。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21-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