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永宁上访记录(三)

  《上访温州市公安局》

  2021。2。19,正月初八,今天是今年公务部门上班第二天,没有重大迫害冤情,应该属于拥抱春天的日子!但是,自从去年农历12月28得知,文成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对我非法刑事立案,这个年过的真他妈憋屈!
  文成县公安局刑侦大队竟然对我刑事立案,八个月或一年以上,我不知道!这种公权力秘密迫害,到底是谁给文成县公安局刑侦大队的权力?!全面不需要给予公民申诉的权力了吗?!
  依照文成县人民政府法制办的指导,我今天起大早去了温州市公安局,一位接待女公安,竟然不相信文成县公安局会犯这么低级的错误!另一位高高瘦瘦的男公安同志告诉我 :“违法立案,要求撤案的话,不归温州市公安局管,你直接去温州市检察院。”我问 :“这样子,我直接去温州市检察院,会不会越级了?”男同志答 :“检察院本身就管违法立案的!如果八个月或一年立案不找你,谁有这么大的胆子?你必须实事求是反映问题!而且,你要马上去检察院,因为刑事立案的本身,时时刻刻都可以抓你!”


  符件 :


  『关于文成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公器私用的腐败控告』

  本人胡永宁,浙江省文成县玉壶镇中村人,为人清白忠厚,遵纪守法。青年时,为民请命打抱不平,曾因《一波三折的电费官司》登上『温州侨乡报』和『温州公安局报』。
  2021。2。8下午,文成县法院执行局倪法官来电,告诉我 :文成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已经对我进行刑事立案,所以陈小雄(担保人魏尧件、陈周)借款执行案,需要暂停执行。
  经了解,约2020年5月之前,文成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就已经对我进行刑事立案。
  也真是奇怪了,刑事立案属于很重的刑事罪状,公安局刑侦队是根据什么犯罪依据对我立案的?又为什么没有对我公文告知?
  那不成了搞『秘密迫害』吗!
  更奇怪的是 :文成县公安局刑侦大队立案已经那么久,一没有对我进行刑事拘留;二没有要我取保候审!
  那也太『心虚』了吧!
  以目前的依据,该立案已经完全属于违法办案!属文成县公安局刑侦大队,突破立案程序,以私人见不得光的原因违法立案,属于严重的公器私用类腐败!
  事实与依据 :多年以前,陈小雄向我借款100万元,由魏尧件和陈周担保。由于没有支付本金和利息,我向文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初,魏尧件和陈周对借据提出真假疑问,后文成县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邀请专家鉴定。鉴定后,魏尧件和陈周无话可说,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法定时间内魏尧件和陈周亦没有上诉。
  现在,在执行了好多年之后,魏尧件和陈周通过关系向文成县公安局刑侦大队要求立案。奇怪的是一个已经通过文成县人民法院作过鉴定的合法借据,却成为文成县公安局刑侦大队的立案正当理由?!重点之一是 :一张借据复印件竟然成为我的主要犯罪证据?!重点之二是 :拿到借据原件又动用了哪一位法院内奸?!很显然,这还是一场文成县公安局越权针对文成县法院的公权力内斗!为什么公安局刑侦大队公权力可以轻易又奇妙的介入一场已经宣判并执行多年民事经济纠纷?!
  本案从立案本身和立案后的行为都很反常:
  第一,依照现行法律,刑事立案需要存在犯罪事实。
  借款有从银行汇款依据,有担保人签字,有法院判决书,一张得到法院委托专家做过鉴定的合法借据,而且还是复印件,刑侦大队是怎么判断为“有犯罪事实”的?
  第二,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立案后需要采取强制措施,即使是针对刑事拘役性质的轻微案件也至少需要进行取保候审,公安机关在立案并没有采取任何强制措施,甚至没有取保候审。对于公安机关这种立案后却不作为的行为,其目的究竟是主持正义还是徇私舞弊,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这显然是为了阻挠本人拿回应有的借款,而又想避免受到行政诉讼的讨巧行为!是借立案之名行庇护之实!
  很明显,魏尧件和陈周在文成县能量已经相当强大!可以非法动用公权力。而公安局刑侦大队的『秘密迫害』和『心虚』更暴露了已经涉嫌严重的公器私用式腐败!
  今天我向温州市公安局举报文成县公安局刑侦大队的腐败行为,恳请贵局查清文成公安局主责者及相关腐败分子的犯罪事实,还我一个合法公民的公道与清白,撤销文成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对我的迫害式违法刑事立案。
  此致敬礼

  呈温州市公安局

  举报人 :胡永宁

  202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