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请有担当的媒体,记者及人大政协代表与本人联系,响应 书记的号召,彻底清除混在政法队伍中的害群之马、苍蝇、蚊子,以震慑枉法裁判、以权谋私违法办案。

  我是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古田路居民,我叫李记山,身份证号码(422228197004042419) 。
  我于1989年4月份踏入部队参军入伍,我目前是一名退役多年的老兵,我对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刘善祥法官违规办案,坚决予以实名举报,希望武汉市纪委监察委严肃客观的调查处理刘善祥的违法乱纪行为!

  

  控告的事实与理由:

  一 。 2018年9月18日9时我与夏学明民事异议诉讼一案在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立案庭(会客室)进行了“证据质证开庭,”该案主审法官刘善祥自始至终没有到庭,立案大厅有监控为证!(如果我说了半字假话,天打雷劈,愿负一切法律责任,刘善祥从证据质证开庭到庭审完毕都未到场)但是,书记员刘青(女)提供的质证开庭笔录却清清楚楚,记录审判员:刘善祥打印的签名,这难道还不是“欺上瞒下、弄虚作假!的严重行为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法律规定: “ 质证开庭必须有审判员法官出庭举持质证,无论他接受调查时如何解释再忙,都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属于违法违纪办案,理应得到纪委监察部门的调查处理, 此案中已经构成程序严重不合法!!

  二,刘善祥法官在质证程序严重错误的情况下,急急忙忙草率的下达了(2018)鄂0191民初3471判决书 ,仓促判案的原因是可想而知的 。

  三,在2018年9月18号9时开庭的笔录上,刘青书记员已经明确记录如下:

  地点:本院立案大厅
  审判员:刘善祥 (自始至终没有到庭,欺上瞒下、弄虚作假)
  书记员:刘青

  

  四,我已经于2018年11月9号下午四点亲自到武汉市纪委监委信访接待室实名控告刘善祥,事情过去53天了,直到2019年1月3号才盼望收到了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的受理告知书,但是,受理告知书送达人却是:我要控告的“刘善祥本人,”哪有这样处理信访案件的,他是被调查对象,他怎么可以参与处理自己有关的信访事宜呢?信访管理明确规定: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控告请求:敬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督促有关部门及时调查处理刘善祥的违规违纪办案行为,撤销没有证据质证的(2018)鄂0191民初3471判决书 ,避免给当事人李记山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由于刘善祥庭长在质证程序严重错误的情况下,草率的下达了(2018)鄂0191民初3471判决书,考虑到上诉期限我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向中院提起上诉, 案件编号是(2018)鄂01民终1112号,于2019年1月16号上午九点开庭,我给审判长解释了刘善祥的违规违法办案情形,请求审判长重新审理,但承办法官依然倾斜按照刘善祥(2018)鄂0191民初3471号的错误无效判决事实进行理解,这肯定是违背法律事实的,质证是证据调查的核心,也是法庭认证的前提,作为证明当事人之间主要事实的鉴定结论,需经过控辩双方质证。法官处于裁判者的角色,。否则,由于承办法官刘善祥没有到庭主持证据质证,而对于作为定案依据的鉴定结果未经质证,直接作为定案依据,导致程序违法的同时,致使实体判决结果归于无效,,违反了公正审判的原则。。

  我作为一名退伍军人,遵纪守法,逐级上访申诉,相信世上自由真理在,宣誓坚决维权到底!

  联系电话:18571123280

  此致,
  敬礼!
  退役军人实名举报人:李记山

  2019。1。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