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帮我看下,为什么被告电焊作业引发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10万元,(塑料部分已经燃烧成灰烬了没法评估了)间接损失260万元左右,评估金额为70万元左右,一审法院判定被告贾士前承担70责任,我们正规个体户,灭火器齐全,营业执照正常,正常纳税人,但是二审法院f付艳平法官更为出奇判定被告贾士前赔偿比例降为50了。为什么被告贾士前引发大火,把奥翔塑料设备厂110万元资产化为灰烬,贾士前承担38万元的责任,我们承担70万元的责任呢?这还不算间接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亲戚家里老人也因为这事郁郁而终,过世了,给亲戚全家带来了毁灭性的灾难,一家人租房打工为生,大家帮帮我!看看原因是什么?觉得冤枉的很呢,谢谢各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