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怎能无中生有,认定矛盾
文章目录
2018年8月20日贺俊从厦门运输一车假烟到无锡在浙江高速路上被查获,贺俊举报,同日许志强,马新程从厦门运输一车假烟到长沙欲交给李俊杰分流邮寄在福建永安高速路上被查获。二车假烟被查获后货主“福建老板”就失去联系,许志强嫁祸李俊杰是“湖南老板”。一个月后李俊杰因网上通缉在家附近(长沙)上网被抓,永安法院一审,三明中院二审都判定李俊杰与“福建老板”达成运输,分流假烟合意后,多次指使许志强前往厦门帮“福建老板”运输假烟到长沙县等地,属从犯,要对被查获的二车假烟(总价值500多万)承担负责。李俊杰判9年,罚款10万,许志强8年6个月。现福建龙岩监狱服刑。
中院判决书第六页表述:李俊杰在家(长沙)附近物流跑运输,路边揽活时认识“福建老板”才一个多月,只有达成运输,分流汽车配件的合意,后介绍许志强去运输,两个陌生人达成违法合意不符合常情,更没有事实,是法院主观臆定。法院不能为配合定刑的需要,在没有事实下认定他们达成运输,分流假烟的合意。
在中院判决书第二页:《自2018年7月以来,李俊杰多次指使许志强前往厦门帮助“福建老板””运输假烟至湖南省长沙县等地。
1,2018年8月20日,被告人许志强在“福建老板”的指使下,伙同被告人马新程驾驶牌号为湘A5H77Y的轻型货车到福建省厦门市运输假烟……。
2,“2018年8月18日,被告人许志强根据“福建老板””的指令,指使同案人贺俊前往厦门市同安区运输假烟……》。
被查获的二车假烟明明已认定不是李俊杰指使,记录是李俊杰指使的没有一次,最专业,最严谨的判决书上下句认定相互矛盾,不能相印证,还经过二级法院多人审阅。另李俊杰没有货源,没有销售客户,运输无需李俊杰去指使,每车假烟的品种,数量,来源,去向李俊杰都不知情,而且还没有接触李俊杰就要承担其价值,其中一车是运到无锡,李俊杰都不知情。法院判决如此任性。
李俊杰在事后一个月被抓,他智弱,胆怯,有许志强证言相引导,李俊杰无知的接受,相同的口供就认定为事实清楚,而多人多次表述假烟的运输并不是李俊杰指使,这明显的口供相互印证法院却没有采纳。法院这是双重标准。
口供的内容都没有被核实。被证实已销售或运输成功的假烟没有一箱,仅凭口供就认定有事实不合法。
19年12月30日,作为父亲我到福州高院,检察院申诉都没有被受理,三明中院,检察院只接受被告人本人的申诉。现在律师不再受理申诉,难道二审就是终审,我也只是想让相关部门审核一下,判决书能公正,客观,认定能有证据支持,可我跨省申诉没部门理会,难道亲生父亲也不能替弱智儿子去申诉,必尽9年对刚步入社会的年轻人影响巨大,我很无助。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20-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