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魏江英,身份证号330623197311075129,联系电话:13757566880。此次主要是针对苏州中院(2021)苏05民终468号、470号案,该二个案件是由股票配资引发的经济纠纷,实系同一纠纷。在审理和判决过程中明显感觉到有一股力量在干预法官办案,希望能得到各位法律专业人士和社会媒体的关注及指点迷津。同时也向江苏省各级纪监委反映有相关政府官员参与利益输送的事实。
  事情经过是:2017年10月对方以我儿子生命安全相胁迫逼我签订了一份结算协议,(该事实由公安机关对相关人员所作的询问笔录可以证明),并以此协议向苏州姑苏区法院提出了诉讼。从2017年至今二个案件从一审到二审再到发回重审再二审重审,审理时间长达三年半之久,为此我倾家荡产,现已经到了生无可恋的地步。在诉讼期间遭遇到的事实很难想象,苏州法院在钱与权面前,社会主义法制可以形同虚设。
  首先我向苏州各级纪监委举报一名政府官员,该案涉及证券账户其中有一个账户户主是苏州姑苏区政府的官员名叫高令恒,主管城建,(庭审笔录可作证)。该账户最高时涉及到的资金达1500万元之多,请问苏州纪委监委,该政府官员有没有如实申报个人财产?我和对方签订的协议,对方指定要在姑苏区法院审理,那么该官员有没有在苏州法院审理案件时打过招呼?因为在接下来的审理和判决中,出现了许多让人难以理解的事情。
  接下来我讲讲案件的相关事实:
  一、即使协议是在胁迫的情况下所签订的事实不被认定,众所周知在法院的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事实跟协议不符,应该是以事实为准。我方多次向法院提交证据并要求法院查明相关账户的信息,法官拒不查明。且对方自己也无法讲清楚账户总资产的情况下,法官仅凭证券账户的交割单就认定账户的资产情况。只要有点证券常识的人都知道,交割单不能完全体现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实际资产情况。我想问苏州法院:法官是不是在没有查明事实且双方都无法证明相关事实的情况下就可以草率的作出判决吗?法官明明可以去证券公司调取相关的证据以便于查明事实,为何拒不调查?明知结算协议跟事实不符,为何还要坚持对结算协议的认定?其中有没有其他影响案件审理的因素?
  二、关于股票配资纠纷案,九民会议纪要已经明确给出了审判过程中的指导性意见,全国各级法院有很多关于股票配资的判决案例。我问苏州法院,你们的法律定性是可以凌驾最高人民法院之上的吗?你们的判决可以独立于全国各级法院,自己制定规则?九民会议纪要和全国各级法院的判决都是配资方要返用资人的利息,而到了苏州法院,所有双方都确认的利息都不用返还了?简直是拿法律当儿戏!
  三、关于双方有争议的几笔出资款,我方强烈要求法院查转账流水,对方向法院提供了四页银行流水,但法官只给我们最后一页很少的几笔流水。我想问苏州法院,这么重要的银行流水证据不需要经过质证吗?是不是这份流水不利于对方?我有理由怀疑这份流水有问题,因为这就是前面所讲的政府官员的银行流水。一方提供的重要证据是不是不需要经过质证就可以在法律上直接得到认定?那么要质证环节做什么?
  四、无论是一审还是二审,刚开始时,法官是在认真的审理、询问相关的事实,但每一次当事实马上就要浮出水面,对方无法自证时,法官就不再继续问下去了。明知对方是在胡说八道,作虚假陈述,法官还是以对方口头所述为证,不需要提供任何证据。更为奇葩的是,每一次庭审对相关事实的认定,都会出不一样的说法,但法官可以置若罔闻。我想问苏州法院,你们所谓的法官办案要重证据,那么什么是证据?只是口头说说,没有提供任何书面的证据都可以作为证据了吗?我说你这位法官欠我五百万,你们法院是不是可以判决法官还给我五百万?
  五、新证券法明确规定股票配资是违法的,在庭审中双方都确认一审判决有问题,而且对方也明确说了一审法官判决有瑕疵,同时双方都明确指出了几笔款项确实是属于一审判决的失误。我想问苏州中院,是不是明知一审判决有错误的情况下,二审法院不需要改?国家设立二审法院的目的是什么?法院是保护违法犯罪人员的利益和非法所得的吗?是法院的面子重要还是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重要?
  六、2021年4月9日,因为本人无法接受468号案的判决结果,准备以死相抗,苏州中院二位庭长出来找我谈话,询问我对案件判决的不服理由,最后他们说会调查核实,已经结案的判决要按照法律框架来。我想问苏州中院,贵院的调查核实需要多久?你们还是为民办实事的国家司法机关吗?国家赋予你们的权力,是用来忽悠老百姓的吗?案件的判决有没有问题我都已经一一指出来,你们作为资深的法律专家,不可能不清楚这样的认定是错误的,你们会还我公正公平的判决吗?为什么法官办错案,要当事人来承担后果?
  七、在整个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对方只出示了一份没有提供原件的第三人的QQ聊天记录,且相关的很多事实认定均来自于该聊天记录,该聊天记录我方已经证明当时处于被盗状态,(相关的公证书可以作证)。电子证据是不是不需要其他证据再附证?我想问法官,对方一方面否认聊天记录当事人是其代理人,另一方面又拿这份聊天记录的内容来证明我有多个账户使用的事实,且拿不出任何其他的证据来证明我有多个账户,在公安笔录里说我有7、8个账户,原一审中说我有11个账户,468号案说是14个账户、470号案又说有18个账户,这样多次反反复复作虚假陈述,法官可以置若罔闻吗?什么是诚信向法庭陈述?法院庭审是小孩子玩游戏呀?想怎么说就可以随意怎么说?我方有大量证据可以证明第三人作为其代理人收取利息的事实,为何法官不给认定?理由是什么?
  八、为何每次庭审将要接近真相时,法官却不再问下去了?为何法官要求对方作出说明的内容,只要对方不想说,法官也可以不再追问。我想问法官,法官办案的原则是什么?明知许多问题没有查清楚,为何就可以作出判决?对方是职业放贷人,有政府官员作保护伞,无钱无权的老百姓连自己合法的权利都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了吗?
  我想说的是,法院作为国家司法机关依法办案,有错就纠,不要去忽悠普通老百姓。请各位网友和各位领导拭目以待二案的最后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