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请求南铁法院合议庭复议的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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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请求南铁法院合议庭复议的申请书
南昌铁路运输法院行政庭娄庭长并呈院长:
本文通告并请求南昌市监察委派驻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监察室监督:
一、提起复议的法条依据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节选)
24。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院长、副院长、庭长有权要求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报告案件进展和评议结果:
(1)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2)疑难、复杂且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
(3)与本院或者上级法院的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
(4)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
院长、副院长、庭长对上述案件的审理过程或者评议结果有异议的,不得直接改变合议庭的意见,但可以决定将案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院长、副院长、庭长针对上述案件监督建议的时间、内容、处理结果等应当在案卷和办公平台上全程留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12、加强审判、执行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完善刑事、民事、行政、国家赔偿、执行等领域审判、执行流程标准,推进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与信息化建设深度融合,将立案、分案、送达、庭审、合议、宣判、执行到结案、归档的每个节点均纳入审判监督管理范围,严格落实审限管理,将监督事项嵌入办案平台,实现司法活动全程留痕、违规操作自动拦截、办案风险实时提示。
13、细化落实院长、庭长审判监督管理权责清单。院长、庭长审判监督管理权力职责一般包括:(1)配置审判资源,包括专业化合议庭、审判团队组建模式及其职责分工;(2)部署综合工作,包括审判工作的安排部署、审判或者调研任务的分配、调整;(3)审批程序性事项,包括法律授权的程序性事项审批、依照规定调整分案、变更审判组织成员的审批等;(4)监管审判质效,包括根据职责权限,对审判流程进行检查监督,对案件整体质效的检查、分析、评估,分析审判运行态势,提示纠正不当行为,督促案件审理进度,统筹安排整改措施,对存在的案件质量问题集中研判等;(5)监督“四类案件”,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第24条规定的“四类案件”进行个案监督;(6)进行业务指导,通过审理案件、参加专业法官会议或者审判委员会等方式加强业务指导;(7)作出综合评价,在法官考评委员会依托信息化平台对法官审判绩效进行客观评价基础上,对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绩效作出综合评价;(8)检查监督纪律作风,通过接待群众来访、处理举报投诉、日常监督管理,发现案件审理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等。各级人民法院要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责任制要求,分别制定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庭长、副庭长的审判监督管理权力职责清单。院长、庭长在权力职责清单范围内按程序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不属于不当过问或者干预案件。院长、庭长应当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而不履行或怠于履行的,应当追究监督管理责任。
14。进一步完善“四类案件”识别监管制度。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细化“四类案件”监管范围、发现机制、启动程序和监管方式。立案部门负责对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等案件进行初步识别;承办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属于“四类案件”范围的,应当主动向庭长、分管副院长报告;审判长认为案件属于“四类案件”范围的,应当提醒承办法官将案件主动纳入监督管理;审判管理机构、监察部门等经审查发现案件属于“四类案件”范围的,应当及时报告院长。探索“四类案件”自动化识别、智能化监管,对于法官应当报告而未报告的,院长、庭长要求提交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讨论而未提交的,审判管理系统自动预警并提醒院长、庭长予以监督。院长、庭长对“四类案件”可以查阅卷宗、旁听庭审、查看案件流程情况,要求独任法官、合议庭在指定期限内报告案件进展情况和评议结果、提供类案裁判文书或者检索报告。院长、庭长行使上述审判监督管理权时,应当在办案平台标注、全程留痕,对独任法官、合议庭拟作出的裁判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决定将案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不得强令独任法官、合议庭接受自己意见或者直接改变独任法官、合议庭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
第十一条 合议庭进行评议的时候,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
评议笔录由书记员制作,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签名。
第十四条 合议庭一般应当在作出评议结论或者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制作出裁判文书。
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一般由审判长或者承办法官制作。但是审判长或者承办法官的评议意见与合议庭评议结论或者审判委员会的决定有明显分歧的,也可以由其他合议庭成员制作裁判文书。
对制作的裁判文书,合议庭成员应当共同审核,确认无误后签名。
第十六条 院长、庭长可以对合议庭的评议意见和制作的裁判文书进行审核,但是不得改变合议庭的评议结论。
第十七条 院长、庭长在审核合议庭的评议意见和裁判文书过程中,对评议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建议合议庭复议,同时应当对要求复议的问题及理由提出书面意见。
合议庭复议后,庭长仍有异议的,可以将案件提请院长审核,院长可以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二、以下逐一列举违法审判行为和事情
1、2019年2月2日10时30分左右至14时24分左右,我与南昌市监察委派驻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监察室主任陈权在一楼法官接谈室面谈了将近4个小时。天花板东北角有一个摄像头,它应该记录了全过程。我向他提交全套71份书证,但他只挑选了其中大部分的书证带走,剩余的书证他认为不需要。
2、近期,我陆续发表了《我已完成对龚翼等人违法责任的论证》、《我对南铁法院龚翼等人违法责任的认定和举报》、《被告串通审判长给我挖坑!我被人愚弄了!》、《对南铁法院的意见提炼成以下问句》、《五假荟萃:假被告、假应诉、假开庭、假文书、假印章!》《被告挟裹法院行进,合议庭同流合污甘愿堕落!》、《南铁法院叶青:我的担心、忧惧与建议(有后记)》、《法院施展各种手段造假,无一不让人拍案叫绝!》、《书记员变造庭审笔录、审判长歪曲事实,法院中邪了吗?》、《变造庭审笔录、陪审员身份不明、委托书不合格!》、《再三违反基本审判规则,哀求监察室监督!》、《伪造印章、程序混串、开庭笔录中有三次虚假记录!》《新鲜:被告不适格、开庭无效、被告架空法院!》、《荒唐: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混串,悖论多多!》、《国徽图案印章,没大红丝结,这枚法院印章是假的!》、《此致南铁法院监察室的举报信及转交报告!》、《南昌:汤庭长向我送达加盖假公章的法院文书!》、《国殇:假文书泛滥让法律的功效尽失!》18骗文章,揭露和指证违法审判事情和行为,以下逐一列举:
(一)、有人仿冒书记员张玉茹的笔迹给我邮寄法律文书
2019年1月25日上午,我说:“您签名寄给我的法律文书是谁制作并交给您的?谁指令您邮寄的?”
书记员张玉茹说:“邮寄法律文书是法官助理龚翼的工作,我是书记员,我没有向你邮寄过法律文书。”
我说:“我拿给你看,这上面还有你的手写签名。”我指着快递的左上角说:“看:寄件人一栏有你的手写签名。”
张玉茹说:“下面还有打字:‘唐宏 南昌铁路运输法院 案件送达室’,他为了表明是我的案件。”
备注:怎么是你的案件呢?“邮寄法律文书是法官助理龚翼的工作”,所以,要算也只能算是法官助理龚翼的案件,从龚翼三次给我邮寄法律文书的情况来分析,龚翼都是自己在交寄人一栏手写自己的姓名,不需要别人代笔签名,而且,龚翼三次使用的均是法院专递信封,而你使用的是非法院专递信封,两种信封的格式与两种专递的运输规制差别极大,法律文书不能使用非法院专递送达,而且,与你的其它字迹比对,应该是你的笔迹。
我说:“你都没签,他怎么可能伪造你的签名?”张玉茹没回应、没出声。有人说:“我们的法院专递都是由(江西省)高院传达室统一发送的。”那就更不对,上面打印的是基层法院案件送达室!
补记:2019年1月31日上午,在其办公室,张玉茹明确回答我:“那封非法院专递信封上的签名是e中心的人伪造的。”我说:“我看着像你的笔迹。”张玉茹说:“那是你看着像,我看着不像。”那么,信封中关于《南昌铁路运输法院行政裁定书》{(2018)赣7101行赔初24号}的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授权委托书不是来自书记员张玉茹、不是来自法官助理龚翼,只能来自“真被告”的伪造,“真被告”伪造的目的是挟裹原告、合议庭承认“假被告”为适格被告。
以上作案人胆敢如此铤而走险,恰恰说明这是一个最好的突破口,揪出谁伪造了信封里的假的法律文书,就能审问出其目的及隐身背后且兴风作浪的人都有谁谁谁?
(二)、助理法官龚翼私自制作一系列法律文书
我签收到的(2018)赣7101行赔初24号、(2018)赣7101行初1131号、(2018)赣7101行初1132号三份裁定书上的署名栏是这样的:审判长叶青、人民陪审员丁洪发、人民陪审员吴小文、法官助理龚翼、书记员张玉茹。
以上三案的合议庭组成人员均为审判长叶青、人民陪审员丁洪发、人民陪审员吴小文,助理审判员龚翼不是合议庭组成人员,其姓名本无法条依据出现在裁判文书的署名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释〔2002〕25号)第十五条:裁判文书一般由审判长或者承办法官制作。但是审判长或者承办法官的评议意见与合议庭评议结论或者审判委员会的决定有明显分歧的,也可以由其他合议庭成员制作裁判文书。对制作的裁判文书,合议庭成员应当共同审核,确认无误后签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 评议笔录由书记员制作,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签名。龚翼不是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得染指合议庭的评议活动,无权制作评议笔录))
根据以上规定,龚翼不是合议庭组成人员,无权私自制作裁定书和其他法律文书,但她却私自制作了以上三份裁定书通过法院专递邮寄给我,法院专递的信封的交寄人一栏有龚翼的手写签名,但经办人一栏空白(无人签名),为此,我拒绝签收,后来,她又托付审判长叶青当面送达我,我签收了。以上法条明文写:“对制作的裁判文书,合议庭成员应当共同审核,确认无误后签名。”但审判长叶青当面送达给我的三份裁定书上的合议庭组成人员的签名处只有署名没有签名,由于备案的裁定书的原件和送达给诉讼当事人的裁定书的原件必须完全一致,由此可见,备案的裁定书的原件上的合议庭组成人员的签名处也只有署名没有签名,由此可视为三个合议庭组成人员均没签认裁定书,而且,根据下文的详细论证,三份裁定书上的法院印章均是假印章,所以,三份裁定书不具备裁定书的要件,均是彻头彻尾的假文书!龚翼构成伪造公文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法释〔2010〕1号 )第五条:开庭审理时,合议庭全体成员应当共同参加,不得缺席、中途退庭或者从事与该庭审无关的活动。合议庭成员未参加庭审、中途退庭或者从事与该庭审无关的活动,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应当纠正。合议庭仍不纠正的,当事人可以要求休庭,并将有关情况记入庭审笔录。
助理审判员龚翼没有参加开庭,但庭审笔录和变造后的庭审笔录中均捏造龚翼参加了开庭并主持了庭审,我三次当面质问书记员张玉茹为什么要捏造,张玉茹三次均答非所问地说:“法官助理可以不参加开庭。”我判断张玉茹捏造的目的是:龚翼参加了开庭,熟悉案情,据此冒充承办法官行使合议庭组成人员的权力勉强可以。
2019年1月25日上午,我对法官助理龚翼说:“三份裁定书上的法院印章与您以前寄给我的几份法律文书上的法院印章大小吻合,立案庭给我的三份立案通知书上的印章与书记员张玉茹寄给我的两份法律文书上的法院印章大小吻合,但前者比后者多出一个月牙(注意:不是多出一圈,而是叠在一起逆光看多出一个月牙,这个月牙还蛮大。)(立案庭的书记员胡黄刚曾经向我和法院办公室主任黄伟解释说:这种情况是电脑分辨力有大小造成的,他的说法明确不成立,因为按照他的说法,要放大或缩小也是整体放大或缩小,多出一个月牙说明是局部放大。)以立案庭的公章尺寸作为法院公章的标准尺寸,后者与立案庭公章的外沿吻合,前者比立案庭公章的外沿多出一个月牙,故:前者是假的!即:你寄给我的法律文书上的印章和三份裁定书上的印章都是假的?”
2019年1月31日上午,我在其办公室问:“三份裁定书上的法院印章与您以前寄给我的几份法律文书上的法院印章为什么比其他文书上的公章大出一个月牙?注意:是大一个月牙,不是大一圈,是局部地大,说明不是因电脑相机的分辨力造成的。”龚翼说:“不知道,我也不知道为什么。”我说:“三封法院专递信封上的签名是你亲笔填写的吗?”她说:“是。”
龚翼的以上行为,属于追究范围,根据是《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私自制作诉讼文书,或者在制作诉讼文书时,故意违背合议庭评议结果、审判委员会决定的。 因过失导致制作、送达诉讼文书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监察室陈权主任打了这么一个比喻:比如炒菜的过程,龚翼只是端了一下盘子。我反驳说:“她不只是端了盘子,她炒菜了,她没有权力炒菜的。”陈主任听完,颇为挫折、发愣,半天说不出话来。
监察室陈权主任当我的面使用自己的手机给好几个人打电话,询问印章有大小的事情查得怎么样?对方说:法院的实物印章是很早制作的,它比电子印章确实要大一点。
我说:“现在的问题是电子印章也分成了两组,一组大,一组小,而且是局部地大出一个月牙,不是大出一个规范的圆圈。”陈主任听完当即哑口无言。
备注: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的权力清单详见以下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19。法官助理在法官的指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1)审查诉讼材料,协助法官组织庭前证据交换;
(2)协助法官组织庭前调解,草拟调解文书;
(3)受法官委托或者协助法官依法办理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措施等;
(4)受法官指派,办理委托鉴定、评估等工作;
(5)根据法官的要求,准备与案件审理相关的参考资料,研究案件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
(6)在法官的指导下草拟裁判文书;
(7)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审判辅助性工作。
20。书记员在法官的指导下,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庭前准备的事务性工作;
(2)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
(3)负责案件审理中的记录工作;
(4)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
(5)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6。审判长作为承办法官的,由审判长最后签署。审判组织的法官依次签署完毕后,裁判文书即可印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释〔2002〕25号)第六条的(六)、(七)项:审判长的职责包含制作裁判文书,审核合议庭其他成员制作的裁判文书;依照规定权限签发法律文书。
制作裁判文书是整个审判工作中最重要的事情,非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得染指针对裁判文书草稿的打印、审核、签名,合议庭组成人员全部签名完毕才能印发。(此时,根据法院印章管理规定,必须由主管副院长签名后才能加盖院印。)
综上,法官助理龚翼以署名代替签名的方法私自制作裁定书并印发,且印章是假印章!
(三)、审判长叶青涉及的违法审判的事项很多
1、叶青怠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释〔2002〕25号)第六条的规定履行好审判长的职责,特别是第(一)、(二)、(三)、(四)、(五)、(六)、(七)项工作处置得很糟糕。比如:完全没有指导和安排审判辅助人员做好庭前调解工作;完全没有制作裁判文书,审核合议庭其他成员制作的裁判文书;完全没有依照规定权限签发法律文书。
根据叶青和书记员张玉茹共同签名出具给我的《收条》,2018年12月12日,我向叶青提交了一封题目为《请求、提醒及已实施的行政行为》的信,信中写:强拆现场至今保持完好,请求合议庭或主审法官前来考察并制作现场笔录,合议庭可邀请法院监察室主任、被告、原告一并到场。来往车费可由我来支付。开庭前某天我打过电话询问,叶青说:“我需要与合议庭其他人员商议。”开庭当日我刚在开庭笔录上签完名就询问,叶青说:“被告律师对你提供的三十三张照片的真实性、合法性表示认同,所以,不需要看现场并制作现场笔录。”但三份裁定书中均歪曲事实,采信“所诉房屋至今完好无损”、“所诉行政行为不存在”,叶青的以上行为属于追究范围,依据是《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九条:依职权应当对影响案件主要事实认定的证据进行鉴定、勘验、查询、核对,或者应当采取证据保全措施而故意不进行,导致裁判错误的。依据是《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十四条: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错误裁判的。 因过失导致裁判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因为被告提供的五张我家卧室正面的照片不能证明“所诉房屋至今完好无损”、“所诉行政行为不存在”,因为我家卧室正面确实完好无损,但后墙和后窗遭到了强拆和破坏,30米左右的围墙、两间水泥现浇房、25米左右的车棚遭到了强拆和摧毁,我的两家农房邻居和至少十几个村庄的农房被集体强拆、抹平了,倾倒了五百立方米左右的房屋拆迁垃圾在围墙内,堆了两层楼那么高,彻底埋没了我家的后窗,每当下雨时,雨水顺着缝隙流进室内,以致壁橱里的衣服都长白毛了,裁定书中居然采信“所诉房屋至今完好无损”、“所诉行政行为不存在”!天都瞎了眼吗?
我以起诉状、照片、当庭陈述的方式向合议庭反复出示、宣示了,这些现场至今保持完好,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3条,书证、视听资料、当事人的陈述都是证据,怎么说我未提供任何证据?
叶青说:“你已经提交上诉材料了,这些错误让上诉法院来纠正吧,在上诉法院未做决定之前,我不能做出任何事情。”(备注:什么话,您可以决定并组织合议庭复议呀!)
2、判决书与裁定书的区别大了去
我说:“我对您的印象很好,您在三份裁定书中为什么写我没提交证据?(我提供了49份书证、3份起诉状及当庭陈述为证据。)”
叶青说:“裁判书中的意思是你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破坏是被告所为。”
我说:“那你就在裁定书中词不达意了。您有没有被人胁迫?裁定书中的内容是您的真实意愿吗?”
(提供了证据但不能证明其破坏是被告所为,那就要使用判决书,而非裁定书。判决书与裁定书的区别大了去,比如,判决书必须说明双方提交了哪些证据,每份证据采信与否的理由。)
叶青说:“我是根据合议庭的评议写的裁定书。”(我判断:审判长叶青的意见与二位假冒陪审员的意见严重分歧,审判长叶青只能违心地写作裁定书。)
我说:“是不是您的真实意愿?”
叶青说:“这是审判秘密,不能告诉你。”
我又问了两次,他依旧说:“这是审判秘密,不能告诉你。”
3、到底是叶青耍滑头还是两个女人越权
我说:“在我已经复印到的庭审材料中,有一张《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它是伪造的,因为贤士湖管理处的机构类型只能是机关法人或机关分支,不可能是其它机构。负责人三个字错位很多,正规的证件不可能会出现这种情况。(在‘年检记录’一栏,主管部门年审过后会加盖公章,但四个方框里空空如也。)2018年12月29日,我进入区政府官网,再进入贤士湖管理处官网,在索引号为201712 00001、生成日期为2017 09 05的信息中查知:贤士湖管理处为区委、区政府派出机构,在该条信息中,没有政府或编委批准的三定方案,即:贤士湖管理处不是独立核算单位,贤士湖管理处不是独立的组织。所以,起诉贤士湖管理处的行政诉讼应该追认区政府为适格被告,您持相同观点,所以,龚翼和张玉茹寄出的全部文书中您都没在‘经办人签名’一栏处签名,对吗?龚翼等人再三以既成事实的方法挟裹您叶青同志默认贤士湖管理处具备适格的被告资格,对吗?”
叶青笑着说:“这可是您说的,我可没说。(意为您说出了我的难言止之痒。)”
我说:“您为什么没有在‘经办人签名:’一栏处签名?”叶青笑着说:“不需要。”(备注:怎么叫不需要?上面写了必填!到底是您耍滑头还是两个女人越权?!)
4、审判长没有查验陪审员的工作证
我说:
开庭时,您没按《一审行政案件庭审操作规程》的规定核对确认诉讼参加人、审判人员及书记员的身份。2019年1月11日下午,我问您:“您认识两个陪审员吗?”您说:“不认识,他们是(从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的。”
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评议规则,这种官司不用开庭原告就输定了,因为三人组成的合议庭,二人是被告的自己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 基层人民法院应当为人民陪审员颁发《人民陪审员工作证》。 《人民陪审员工作证》由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制发统一样式,各地法院自行印制。)
请问:您不认识,为什么不查看法院核发给他们的《人民陪审员工作证》?您涉嫌与被告串通,放任被告支配自己人冒充二位陪审员参与开庭并参与评议,对吗?这是一个精心策划的阴谋,对吗?他们让您装憨,对吗?
叶青说:“我叫不出他们的姓名,但面熟,因为原先开庭见过,总不至于每次开庭都查验他们的工作证吧?”
我心想:荒谬,您昨天吃过饭为什么今天还要吃饭呢?
5、欺骗并给原告下套
我说:“我反复研读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的通知{法〔2010〕446号},该通知中写: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于您未作任何说明,我以为简易程序就是独任审判,我正担心两位陪审员被人顶替,巴不得实行独任审判,从而选择了同意。在情况不明、有误会的情况下,这种“自愿选择”是在欺骗的氛围中进行的,恰恰不能算作自愿选择。”
叶青未表态。
6、变相剥夺原告举证的权利
我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的通知{法〔2010〕446号}中写:“法庭调查和辩论可以围绕主要争议问题进行,庭审环节可以适当简化或者合并。”这句话的意思中,没说可以省略举证环节。你根本就没让我举证,你让被告律师程子怡从自己的手机中查看一些照片,我哪知道她的手机中都有一些什么?而您咋知道她的手机中有一些什么照片,有多少?您如果干脆让她看我手机中的照片还说得过去。我的全部证据的原件正分门别类地摆在桌上(可查录像),当我还在期待举证时,开庭已经快速掠过辩论、最后陈述、直奔结束。”(备注:您不知道她手机中有什么,那就荒唐得很,因为您都不知道她手机中有什么,您让她看什么?您如果知道他手机中有什么,说明你们事先串通过,目的就是为了省略原告举证的环节!)
叶青说:“她要求我这么做的。”(备注:您是审判长,您怎么可以听她指挥呢?)
7、证据不送达
我说:“2018年12月12日上午,我向您提交了书证正本、副本各一套,每套中有现场照片三十三张,文书二张,您和张玉茹(书记员)共同签名给我出具了收条,后来,应我的请求,您又在我打印的证据明细单(二页)下方签写了姓名、日期。我叮嘱您一定尽快发送一套给被告,但直到开庭前几分钟,您才把一套亲手交给了律师‘程子怡’,由此导致被告阵营对形势产生误判。”
8、怠于履职,放任该来的没来,来了的无出庭资格。
我说:“法院向“被告南昌市东湖区贤士湖管理处”发送了《南昌铁路运输法院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通知书》和《南昌铁路运输法院应诉通知书》,但被告无一位在编职工到庭,只有一位所谓江西撼唐律师事务所律师程子怡到庭,她提供给法院的《授权委托书》的中写:一般代理。这种‘一般代理’,我理解为代理提交材料、接收材料两种事情,不包含代理出庭、代理辩护、代理调解,因为《南昌铁路运输法院应诉通知书》中写:“四、需要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的,应当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没有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视为不合格委托书、无效委托书。(直到2018年12月29日下午开庭完毕,‘被告’无一位职工出庭,叶青说不出庭理由说明书是事后收到的邮寄物,但我没见有信封。‘被告’委托两位律师代理,实际只有一位女律师到庭,且这位‘程子怡’律师未向法院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出示身份证原件核对。(据说另一位男律师冒充人民陪审员坐在审判台上)。我当即说:被告负责人没有来,不能开庭。‘程子怡’律师说:负责人开会。我说:有不能来的书面说明书吗?‘程子怡’律师说:没有。被告缺席也能开庭、缺席审判。在我迟疑之际,您宣布:现在开庭!并敲响了法槌。审判长叶青本应休庭合议。”
叶青说:“被告缺席也可以开庭。”(备注:老天,您没有履职追人真正的被告应诉,放任假被告上演假开庭,这种失职和愚弄让我倍感伤心和郁闷。)
我说:“由此产生了二个很大、很大的问题:(1)、代理人一问三不知,置开庭于无用之地。(2)、行政赔偿案的重头戏是调解,代理人无相关授权,致使调解工作完全无法开展,合议庭无法耐心地、诲人不倦地进行撮合,彻底置开庭于无用之地,把极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问题搞得更加乱糟糟。”
叶青说:“庭后我进行过调解,对方说不是他们对我家后窗进行了破坏,拒绝调解。”我说:“您跟谁联系的?谁这么说的?”叶青说:“对方律师。”我心中大悲:对方律师只是一个角色,她极有可能不是真被告的委托人,也不是假被告的委托人,而是我的一个死仇的女儿,她梦寐以求的就是以各种手段碾压我,打击我,报复我!她的话不能信。
如果合议庭当场督促“假被告”或“真被告”的负责人到庭,我起码不会指控以叶青为审判长的合议庭放任甚至默许“假被告”上演“假代理”、“假应诉”、“假开庭”的煽情剧。
9、涉嫌指使书记员张玉茹变造《简易庭审程序确认书》和庭审笔录
(一)、《简易庭审程序确认书》是变造版
(1)、《简易庭审程序确认书》是一张比A4纸一半还小的纸片,现在却变成了A4纸。临开庭前,我看到“被告代理人”(律师程子怡)填写完毕后交给审判长叶青,叶青看过后递给我(原告),叶青给我时未做任何说明,我填写完毕后还给叶青。
(2)、我对法官助理龚翼说:“我复印到的《简易庭审程序确认书》是其变造版,案卷由您上锁保管在壁橱中,伪造件要放进案卷中,必须要有您的参与或协助,所以,变造《简易庭审程序确认书》的第一嫌疑人是您?为了还您以清白,您赶紧给说说:事实、真相到底是什么?谁授意您伪造的?是审判长叶青、庭长曾艾雪还是被告?”
法官助理龚翼说:“我从书记员(张玉茹)手中接收并保管案卷时,这张确认书就是一张A4纸,我未对它进行任何变造,如果有变造,也跟我无关。”
(3)、书记员张玉茹承认确认书从自己手中交接到龚翼时就是这样子。我说:“那你就是唯一的变造嫌疑人。”张玉茹说:“我为什么要变造?”我说:“你可能被人胁迫了,你也可能被人收买了。”张玉茹低着头,没再狡辩,倒是她同办公室的怀孕女人从我手中夺过确认书,一面浏览一面大声地高叫,我夺回确认书并说:“这不关你事,你别参和。”她说:“我怀孕了,你尽在这里吵吵吵!”
(4)、审判长叶青说:“这张确认书原本就是A4纸,你可能记错了。”我说:“我不会记错,原先就这么大,”我用手指在纸上比画,“原先的字也没有这么大,方框内的内容也有删减,我记得里面原本有一条:你是否收到廉政司法监督卡?但现在的确认书中没有这一条。方框上方的文句原先没有,但现在有。”
(5)、回家后,我想到了戳破书记员张玉茹和审判长叶青的办法:查开庭录像,我确定那张纸片只有一个成人巴掌大小,而一张完整的A4纸起码有二个成人巴掌大小,如此比对一下,事情就清楚了。
(二)、庭审笔录是变造版
(1)、我对书记员张玉茹说:“2019年1月11日下午,我问你张玉茹:庭审笔录为什么由三页变成了五页?你说:这上面可都有你的签名!我当时说:先核对。现在我告诉你:现在电脑合成的技术日臻成熟,把我在别处的签名粘贴上去并消除痕迹,对懂行的人来说,完全是小菜一碟。庭审笔录原本是三页,现在变成了五页,你现在承认这种变化吗?”
张玉茹说:“你可以去申请鉴定。”(备注:律师在庭审笔录上签名完毕后,将庭审笔录交给我,庭审笔录只有三页,为什么记得这么清楚呢,因为我看一页,签一页,她拿走一页,到底有几页,查一下录像就清楚了!)
(2)、我说:“开庭时间原本是三个半小时左右,现在篡改成了二个小时整。”张玉茹说:“开庭时间原本规定只能二小时。”我心想:“天呐,该不会你们对录像录音也进行了删减、编辑吧?”
(3)、我说:“法官助理龚翼没有参加开庭,庭审笔录中却写她参加了开庭,并且担任主审,将审判长叶青的全部问话(最后二句除外)转嫁为龚翼的问话。请问:你这么做的目的是什么?”
张玉茹说:“‘审’和‘长’都是指审判长叶青。”我心想:你还真能扯,你为什么不一直用“审”或“长”呢?
张玉茹说:“法官助理龚翼可以不参加开庭。”我说:“(你不要再三答非所问)。我问的是她没有参加开庭你为什么要写她参加了开庭?”张玉茹又说:“法官助理龚翼可以不参加开庭。”看来这是一个她非常害怕回答的问题,只有以王顾左右而言他的方法规避回答。
(4)、我说:“庭审笔录第一页第11至22行、第二页第1至5行是捏造、加塞的,审判长没有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没有核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身份信息。”张玉茹说:“开庭前我核对了。”我说:“我和男陪审员到庭最早,你和女陪审员及女律师到庭最晚,我没看到你核对过任何人的身份。”张玉茹不语。
(5)、我说:“庭审笔录第二页第10至12行是捏造、加塞的,审判长没有指令被告进行答辩,被告没有宣读答辩状。”
(6)、我说:“庭审笔录第二页倒数第9至5行的记录不属实,五张照片是审判长叶青应我的再三索讨直接给我的,不是发送给我的,他还不肯给啊,被告律师未对其举证,其是否是被告提供给法院的,要打一个问号,而且,这五张均为我家卧室的正面照片,正面未遭到顺带强拆及其破环,后窗遭到了顺带强拆及其破环,“被告”只向法院提交正面照片,足见“被告”很狡猾。”
2018年12月12日上午,应我的请求,审判长叶青查看分装在三个档案袋中的二个档案袋中案卷发现,{(2018)赣7101行初1131号}和{(2018)赣7101行初1132号}的答辩状均附有四张彩照,这四张均为我家卧室的正面照片,正面未遭到顺带强拆及其破环,后窗遭到了顺带强拆及其破环,“被告”只向法院提交正面照片,足见“被告”缺乏诚信和良知。
审判长叶青说:“被告向法院提交了证据就表示被告提交了证据。”
插入备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我说:“那怎么行呢,被告提供的答辩状的正本和副本必须是同一的规格,否则,合议庭必须责令被告纠正。”
经再三争取,审判长叶青抽了四张彩照给我。(大概几十分钟之后,我折回,说:“您给看看:第三份档案袋中被告是否随答辩状提供了书证。”审判长叶青从桌上拿起一个档案袋,打开,抽出里面的全部材料翻看,然后,脸色骤变,赶紧塞进去了,我说:“给我看看。”审判长叶青说:“没有了,被告说过,不再提供证据,如有,我把话撂这,你可以拒绝质证。”我察觉应该有异,所以,我又二次请求查看,再次遭坚拒。
开庭前几分钟,审判长叶青说:“上次少给了一张照片给你。”于是,我当即接收了他递过来的一张照片,其实,这张照片与四张彩照之一完全相同。
综上,这五张照片不是以答辩状的附件的方式发送给我的,被告伪代理人(律师程子怡)在开庭时没有举证、出示这五张照片的原件或复印件给我质证,这五张照片极有可能被人调换了,这五张照片应当作为非法证据剔除其证据资格。
所以,变造后的庭审笔录中写“证据一一组照片”,这种写法完全是错误的!
张玉茹可能没听明白,因为她未做任何表态。
(7)、我说:“庭审笔录第五页倒数第7行是书记员篡改的,审判长的原话是:请原告作最后陈述。我说:根据行诉法第34、67条,被告对已作出的行政行为必须提供证据和规范性文件。书记员却篡改为:坚持诉请。书记员张玉茹同志,最后陈述是原告提炼的精华,您当场听当场记录,不可能记错,您为什么要篡改,谁事先授意让您篡改的?”
张玉茹说:“我对你的话做了一个综合。”我说:“你怎么可以综合呢?综合你就把我的意思给变掉了!你记不过来,哪怕记一个只言片语也可以啰。”
(8)、我说:“庭审笔录第三页倒数第10、11行是书记员篡改的,审判长的原话是:原告是否同意调解?我说:愿意。审判长问:被告是否同意调解?被告代理人说:没有相关授权。而庭审笔录中却篡改为:不认可你的诉请,没有事实基础。书记员张玉茹同志,调解是行政赔偿诉讼的重头戏,您当场听当场记录,不可能记错,您为什么要篡改,谁事先授意让您篡改的?”
张玉茹说:“被告说的话你没有权利质疑。”
(9)、我说:“庭审笔录第五页倒数第1、2行是书记员捏造的,审判长没有问:是否可以不再次开庭,直接邮寄判决书?原告、被告没有说:邮寄。书记员张玉茹同志,您当场听当场记录,不可能记错,您为什么要无中生有?谁事先授意让您编造的?”
张玉茹说:“你可能没注意听,审判长问了。”我说:“我们都没答话,这总是事实吧?(要不要查庭审的录音录像?)”
(10)、我说:“三份裁定书的核对章本应由您书记员加盖,对吗?”
张玉茹说:“我只负责庭审笔录。核对章不由我掌管和加盖。”
10、本应并案判决
我表示:
(1)、三案的原告、被告完全相同,三案之间关联性紧密,法律关系完全相同,本就是一个案件,立案庭非要捏造“一案一诉”是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一个诉讼请求即为一个案件”并强迫原告分成四案起诉,其一裁定不予立案,其三通过了立案审查。
(2)、经争取,法院向原告我送达了合并审理通知书,书中写:“因(2018)赣7101行初1131号 1132号、(2018)赣7101行赔初24号的被告均为南昌市东湖区贤士湖管理处,且原告的诉请针对同类行政行为,本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如有异议,请于收到通知书三日内提出。”被告没有提出异议,既已并案审理,就应该并案裁判,分别裁判导致案情碎片化,对原告非常不利。
(3)、本应并案判决 ,您现在同意我的观点吗?
叶青不同意,认为应该分成三案裁判。
11、诉称房屋的权属关系不能决定原告的主体资格
我表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
第二十五条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 )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一)被诉的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
(三)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
(六)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情形。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及其司法解释第12条,是否具备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以与被诉的行政行为是否有利害关系、是否涉及相邻权为准,诉称房屋的权属关系不能决定原告的主体资格,对吗?
叶青赞同我的观点,裁定书中没有认同被告的错误观点。
12、曾经拒签
我表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注明证据的名称、份数和页数以及收到的时间,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不可能面面俱到,在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中没有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应该参照以上法律条文执行,对吗?
现在请您在我制作的三份《提交上诉材料清单》上签名。
叶青赞同,带领我找到书记员张玉茹,指令上次已经核对过上诉材料的张玉茹分别在三份《提交上诉材料清单》上签名,落款日期为2019年1月11日(因为上次她就应该签收。)
(四)、通告立案庭涉及的违法事件
1、国徽图案内以国旗上的金色五星和天安门为主要内容。五星象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与全国人民的大团结;天安门象征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发源地,与在此宣告诞生的新中国。以革命的红色作为天空,象征无数先烈的流血牺牲。底下正中为一个完整的齿轮,两旁饰以稻麦,象征以工人阶级为领导,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以通过齿轮中心的大红丝结象征全国人民空前巩固团结在中国工人阶级的周围。就这样,以五种简单实物的形象,藉红色丝结的联系,组成一个新中国的国徽。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印章管理的规定》(节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现对各级人民法院印章的式样、规格、制发和管理重新规定如下:
一、印章的式样
(一)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印章为圆形,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人民法院的法定名称,自左而右环行。
(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钢印为圆形,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人民法院的法定名称,自左而右环行。
(三)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庭、室(厅、局、处、科、人民法庭下同)的印章为圆形,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人民法院的法定名称。人民法院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庭、室名称自左而右横行。
办公室的印章,中间刊一下面开口的圆圈,圆圈内竖刊“办公室”,突出圆圈缺口,圆圈外刊人民法院名称,自左而右环行。
二、印章的规格
(一)高级人民法院的印章,直径5厘米;中级人民法院的印章,直径4.7厘米;基层人民法院的印章,直径4.5厘米。
(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钢印,直径4厘米。
(三)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庭、室的印章,直径4厘米。
(四)基层人民法院派出人民法庭的印章,直径4.2厘米。
五、印章的制发
(一)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印章,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发;人民法院印制文件、布告使用的套印印章、印模,其规格、式样、名称、文字与正式印章等同,亦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发。
(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钢印,由高级人民法院制发。
(三)各级人民法院庭、室的印章,由各级人民法院自制。
(四)人民法庭的印章,由高级人民法院制发。
六、印章的刻制、管理和缴销
(一)制发印章的法院应规范和加强印章制发的管理,严格办理程序和审批手续。承制印章的企业,应为当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制单位,同时必须取得人民法院的委托才能刻制印章。对于伪造印章和使用伪造印章的,应当依法惩处。
(二)寄发印章,应通过机要部门或委派专人取送。
(三)印章应保管于安全、可靠的地方,并有严格的防范措施。
(四)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必须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加强用印管理,严格审批手续。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擅自使用本单位印章。使用院印,须经主管院长批准;使用庭、室印章,须经庭、室领导批准。不得在空白文书上盖印。使用套印印章,应当由保管印章的人负责监印。无特殊原因和未经批准,不得将印章带至本院以外使用。
3、(2018)赣7101行初1130号的裁定书上加盖的公章是假公章,因为国徽图案印章中的国徽由五星、天安门、稻麦、齿轮、大红丝结五种实物组成,这枚假公章上没有大红丝结。
假裁定书是立案庭汤明华庭长亲手、当面、在其办公室送达给我的。2019年2月2日14时28分左右,汤明华庭长、石春芳(立案庭审判员)、胡黄刚(书记员)三人均在汤明华庭长办公室,我向他们展示(2018)赣7101行初1130号的裁定书上加盖的公章,这枚印章中没有大红丝结在齿轮中间横穿而过,我指给他看:另一枚电子印章上有大红丝结在齿轮中间横穿而过。我问汤明华庭长:“这份裁定书是谁给你的?”汤明华庭长说:“书记员。”他马上又补充说:“不是胡黄刚。”我说:“立案庭还有第二个书记员吗?”没人回答。我问:“这上面的印章是黄伟(办公室主任)亲手加盖的吗?”汤明华庭长说:“不是。”我说:“实物印章就是由黄伟掌管,除了他,还能有谁?”汤明华庭长说:“办公室还有其他人员。”我说:“其他人员不掌管公章啊。”汤明华庭长烦躁地、没好气地说:“你不要问了,反正这个事情我负责。”
4、失踪
2019年1月25日上午,我对审判长叶青说:“三案有三份《提交起诉材料清单》(每案一式两份、法院和我各保留一份),法院保留的三份全失踪了,因为案卷袋中没有。我把三份《提交起诉材料清单》的复印件逐一展现给叶青看,叶青说:“你去找立案庭,立案庭没有移交给我们。”
2019年2月2日14时28分左右,汤明华庭长、石春芳(立案庭审判员)、胡黄刚(书记员)三人均在汤明华庭长办公室,我介绍以上情况后,问:“这三份《提交起诉材料清单》哪去了?”
汤明华庭长说:“没有的事,你不要问了。”石春芳说:“我们要工作了。”我自觉没趣,赶紧走了。
5、我把(2018)赣7101行初1130号的裁定书上加盖的公章展示给监察室陈权主任看,这枚印章中没有大红丝结在齿轮中间横穿而过,我指给他看:另一枚电子印章上有大红丝结在齿轮中间横穿而过。监察室陈权主任没做任何置评,他应该看懂了。否则,他会提出异议。
(五)、总结
四份裁定书上的院印都是假的!它们应该是“假被告”或“真被告”伪造的。“假被告”指:南昌市东湖区贤士湖管理处。“真被告”指: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政府。
此致
敬礼!
黄剑平、
18879166394、hao13027241181at 163。com、
2019年2月6日。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19-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