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恩施州鹤峰县林业局森林公安局卞岽连局长、戴原山办案包庇罪、徇私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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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10日燕子镇桃山村九组同村恶霸向启华盗伐我林木直径30cm以上50余棵,林木活立方50余方。2019年7月10日报案后,森林公安未立案也未调查在犯罪人员提供证据明显不符及造假假山林证下,拖延办案,多次有意核减盗伐林木、极力为犯罪嫌疑人减罪脱罪。期间我们为进一步揭露森林公安局包庇纵容、充当犯罪嫌疑人保护伞、徇私舞弊,从组、村及乡镇进行了确权,燕子镇政府报请县主管领导覃长玉批示,取消向启华提供的假山林证,相关材料交森林公安局时,森林公安局不接收(他们就不敢接收,如一接收,他们的包庇、袒护、保护伞罪行原形显露,他们把假山林证收回,不让燕子镇镇府确权,很容易鉴定假证),同时我们2019年11月向恩施州森林公安局反映县森林公安不立案、拖延不办及包庇罪犯,2019年12月21日州森林公安局谢局长带队调查属实批示立案,这才立案。期间我通过手机多次联系林业局彭局长和森林公安局卞局长,电话短信说明情况,在迫于不断信访督促下,案件至2020年7月森林公安局才移交县检查院,检察院8月初通知我们去核实,我们一看案件调查结果被森林公安局开脱减罪为滥伐,检察院办案人员让我们签字,我们不服拒签,随将案件退回森林公安局。8月中旬森林公安局又将调查案件再一次返给检察院办案处,期间我们多次电话询问催促检察院办案情况,至10月20日才从检察院得知森林公安案件判定仍未滥伐,我立即又找检察院谭院长电话、短信告知森林公安办案包庇、徇私舞弊,恳求检察院督促森林公安重新公平查案。2020年5月开始我两次通过网络信访向检察院、纪委举报案件办理过程,县林业局、森林公安局以卞局长、戴原山为领导的办案人员包庇、充当犯罪嫌疑人保护伞、想方设法为犯罪嫌疑人开脱罪责,在明知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证据不符合事实的情况下,仍多次向我们告知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证据属实,检察院及纪委均未答复我们,且我多次向森林公安局、检察院提交证据材料均拒收,至今案件已达16个月无处理结果,林木枯烂,犯罪嫌疑人仍逍遥法外。
森林公安局领导对此案件存在包庇袒护、有意核减犯罪嫌疑人量刑等违法行为证据理由如下:
1、自2019年7月10日向鹤峰县森林公安局报案向启华盗伐我自留责任山林木后,县森林公安局并未立案调查,直至12月21日我向州政府及林业局反映情况后,并经州林业局现场调查落实后才立案侦查。在调查期间办案人员在未通知我方情况下,单方与犯罪嫌疑人接触,并违规在犯罪嫌疑人家中吃饭。6个月后我方向纪委反映此情况后,办案人员向犯罪嫌疑人事后支付了200元,并拍了张现场支付照片充当事发时支付伪证据。
2、桃山村九组村民各户自留责任山在2008年前进行了划分,但未核发林权证, 本人自留责任山界与向启华自留责任山界无交界,即向启华在盗伐我林木的自留责任山周边无自留责任山,且在未核发林权证期间,划归卢申之的江叉墩湾高坎下自留责任山未有任何人提出有争议。2008年根据前期划分的各户自留责任山核发了林权证,各户主到燕子镇林站确认无误签字后,燕子镇林站才核发的林权证,各户主林权证上有明确的自留责任山界址。
3、鹤峰县森林公安局在此案件调查、定论过程中未采纳我方多次提供的相关事实证据材料,我多次亲自到县林业局、森林公安局领导办公室及手机反映案件实情,并提供确凿证据。在未核实犯罪嫌疑人提供证据真假的情况下,仅凭犯罪嫌疑人提供的一张老假山林证定论案件为盗伐,不符合法定判案程序,且向启华提供的林权证非他本人二是他大哥向启尧的,提供的采伐证是其弟弟向启家的,提供的证据材料明显不符证据材料要求。
4、向启华在知我们督促县森林公安局立案调查,并向相关政府部门信访要追究其责任及经济赔偿的情况下,2019年12月提供了一张由自己填下的老假山林证,与2008年燕子林站经他本人签字确认领取的林权证界址明显不符。
5、2020年7月10日,燕子镇镇政府核定向启华向县森林公安局提供的老山林证为假证,并呈请主管县长审批同意取消,但森林公安局领导私自决定不接收!
6、案件调查材料中向启华盗伐我自留责任山的林木数量及活立方数与现场实际数量不相符。
上述事实属实,如有编造负法律责任,恳请大家评论、转发,帮帮羸弱的老百姓,让那些无法无天的官员遭受天谴法律制裁!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21-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