邳州法院滥用职权、编造案件,才是导致冤案的罪魁祸首!红日案件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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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营企业家—红日国际集团董事长唐震案情介绍
民营企业家—红日国际集团董事长唐震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
动罪,于2014年8月23日被江苏省邳州市公安局控制,于2014年12月4日邳州市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唐震有期徒刑7年,罚款100万元,并没收其全部家产。因不服判决,后上诉至徐州中院。徐州中院于2015年1月19日做出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内容以判决书为准)。
二:邳州法院疑罪从重,证据不充分,无法律底线的对唐震重判
任何一个有良知的法官都会根据“程序公正”、“证据确凿充分”
和“疑罪从无”的原则断案,然而邳州法院的法官却疑罪从重,无确凿证据,无法律底线的重判唐震7年。请问邳州法院的法官们,唐震参与组织、领导传销罪的证据充分吗?从证言来看,唐震知道所谓的“传销活动”,从知情到被控制只有9天时间(于金虹证词,2014年8月14日—2014年8月23日,邳州公安机关于2014年8月11日就已经对该案立案侦查),这就能证明唐震领导和组织所谓的“传销”活动吗?唐震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有确凿的证据吗?加盟商拿钱买产品并享受折扣优惠,这是骗取财物吗?邳州法院在没有充分确凿证据的情况下,对唐震无法律底线的重判,就是对法律的不负责。一个有良知的法官会这样断案吗?由此可见,这个案件的背后一定有幕后操纵者。同时我在邳州地方也听说法院对此案颇有争议,后来是邳州市某领导参与此案的讨论,并说:他们一定会申诉,一定要重判、严判。虽然这些只是听说,没有实据,但是无风不起浪,没有不透风的墙,没有内幕消息传出,我能听到吗?这就是邳州市地方政府干预司法之嫌。
三:徐州中院在受理当事人上诉后,不研究案情,依然我行我素,对《专家论证意见书》不屑一顾,并剥夺了当事人的辩护权。
徐州中院于2015年1月19日还在和我们的律师沟通,让律师继续找证据,并说:什么时候开庭会通知你们的。2015年1月21日律师就告知我们二审的判决结果。2015年1月29日律师收到了二审判决书,最不可思议的是二审判决的时间却是2015年1月19日。这说明徐州中院在糊弄我们的律师和我们当事人。用党给的权利,剥夺了当事人的辩护权,并严重伤害了律师的尊严,无视《专家论证意见书》的结论。参与此案论证的专家:龙翼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陈兴良:中国犯罪协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法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王平:中国监狱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刑法学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黄京平: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宋英辉: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吴宏伟:中国商业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新民: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原刑五庭一级高级法官(正局级)。李业顺:中国商业法研究会秘书长,研究员,法学博士。七位专家的论证结论:综上,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红日公司的销售模式属于刑法规定的传销活动,不能证明唐震等人实施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行为。一审判决存在程序违法情形,根据“程序公正”,“证据确凿充分”和“疑罪从无”的基本原则,一审判决认定唐震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法无据。难道这些专家们都是“胡说八道”吗?这就是徐州中院所谓的“法律公正”。常言说:“衙门朝南开,有理没钱莫进来”,这是旧社会的司法腐败现象,现在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新中国,还让他们就这样的腐败下去吗?不要说老百姓没钱请律师申诉,就是有钱请律师,申诉的结果也是可想而知的。对于这样不负责任的法官,真是“秀才见到兵,有理说不清”。所以我们强烈要求上级有关领导为我们做主,为唐震伸冤。就是再审理,我们也不希望在江苏审理此案,这里面明显存在地方保护主义和政府干预司法之嫌。
四:为了弥补地方政府搞政绩造成的财政严重空缺,而不惜冤狱民营企业家唐震,拿唐震的“血汗钱”为邳州政府“埋单”。
让民营企业家唐震冤狱的主要原因是:邳州市政府近几年为了政
绩建了几所教育方面的面子工程,造成财政严重空缺,债台高筑,严
重影响了部分教职工的生活与经济来源(中央电视台13台新闻频道
近日已曝光),让部分教职员工饱受饥苦,为了填补这种经济巨亏,
邳州公检法不惜冤狱唐震为政府敛财,为政府的亏空埋单,由此让唐
震倾家荡产。就连唐震子女的压岁钱也作为赃款没收充公,就连10
年前唐震所购买的股票也被作为赃物扣押并没收。造成集团资金链断
裂,旗下企业面临关门倒闭,数百员工面临失业,丢掉饭碗,让上千
个家庭饱受断绝经济来源的饥苦。邳州市公检法的行为才真是扰乱社
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不利于矛盾的化解和社会和谐的行为,为企业所
在地埋下了一颗不安定的种子。
五:邳州地方公检法和政府个别官员是彻头彻尾的共产党的罪人。
邳州地方公检法和政府个别官员吃着共产党的粮,掌着共产党的权,他们自认为远离中央政府,远离省政府,地处江苏省边缘,山高皇帝远,自认为是“土皇帝”,他们说的就是法律,这难道不是一种腐败现象吗?他们还能代表共产党领导下的公检法吗?让我们人民群众还怎样相信我们伟大的中国共产党和我们的公检法?靠他们维护我们的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能靠谱吗?这些人的所作所为就是在为中国共产党抹黑,为社会主义抹黑,为共产党的反对面(指一些反党的其他组织)创造宣传条件,提供宣传素材。这些行为难道不是罪嫁于共产党吗?说他们是共产党的罪人冤枉吗?
我是一名普通的公民,又是一名普通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我要履行一个共产党员的权利和义务。请求党中央有关部门和地方党组织严查这种“土皇帝”作风和司法腐败现象,也打打这些“吃人”不吐骨头的小老虎们,也算为一方人民除害! 综上,为维护党的领导, 维护司法公正,依法治国,加强管理和规范国家、政府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提高责任意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平反申诉人在本案中受到的不公正的判决和对待。请求依法查明事实,澄清本案事实真相,纠正冤错,还申诉人公道。因此,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61条第三项的规定 :“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查清事实后改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和第64条“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审判人员受行政干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造成冤错案,请求依法监督,支持申诉人申诉请求和公正裁判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15-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