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人关注的广东省茂名市126名原告与大国企茂名石化公司的劳动权益诉讼案(在百度输入126人诉讼或其它几个关键词即可看到大量详细文帖和报道,在本地两个主要网站最多点击阅读量达近10万的相关文帖已先后在一年内先后全部被掩耳盗铃的黑手删除或沉帖了)经过近两年的一二审诉讼后,茂名市中级法院二审仍无视126名原告提出的有力事实证据和法理支持,最近做出了偏向被告茂名石化公司这个超大企业的二审判决,考虑到茂名石化公司在本地的巨大影响(公司经理还长期是茂名市常委或挂职常委),这在大家的预料之中;但在当今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下,在如此之多的事实证据和法理支持下,茂名市两级法院竟还敢在长达两年的多次详细庭审后,仍然不顾126名原告的许多事实铁证和相关法律规定,做出了完全偏向被告茂石化公司的判决令人惊讶和意外!
  下面我们把相关的事实和证据摆出来,就可以一目了然看到为什么茂名市法院一二审判决明显是错误的,而被告茂名石化公司在其中出现多少失误和理亏之处了。
  茂名市一二审法院判决中明确判决126名上诉人自入职时起至2005年10月31日前与茂名石化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其实这126名原告自始至终也没有与茂名石化公司签订过解除劳动关系协议或合同,而且一直在茂名石化公司原工作岗位工作至今没有改变过);但是却以这些原告在2005年与第三人众和化塑公司、众和国安公司签订的变更劳动关系协议是自愿和有效的,以及2008年原告与众和化塑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是自愿有效的,从而全部驳回原告主张的确认与被告的劳动关系一直延续至今和相关的赔偿诉求。一二审法院都无视原告代理在代理词中强调的相关事实和法律依据:第三人众和化塑公司、众和国安公司与原告2005年及2008年签订变更劳动关系协议和劳动合同是非法无效的,一二审法院在庭审和判决中都没有对原告代理提出的多个事实和法律依据做回应和有说法,这确实很不应该和有失应有的程序规范,这是疏漏还是有意偏袒??!
  原告代理在代理词很明确指出:安排第三人众和化塑公司、众和国安公司与原告2005年及2008年签订变更劳动关系协议和劳动合同是非法无效!变更劳动关系协议实质是被告茂名石化公司与第三人众和化塑公司、众和国安公司恶意串通损害上诉人利益的结果。具体如下
  2005年由被告茂名石化公司安排茂名众和化塑有限公司、茂名众和国安劳务有限公司与梁亚定、梁声、吕亚斌、张炯烽等124人签订的《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由于在签订协议的当时茂名众和化塑有限公司、茂名众和国安劳务有限公司均无劳务派遣资格,同时该协议书签订的日期为2005年11月,而2006年5月以前申请人的社保仍由被告茂名石化公司缴交,茂名众和化塑有限公司不履行合同义务。而茂名众和国安劳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5月,属于民营企业,没有承继国企改制职工的工作年限(即工龄)的权利。况且申请人在2001年至2005年期间如何从原主体企业(即被申请人)进入茂名众和国安劳务有限公司,期间并未签订任何的书面协议,所以茂名众和国安劳务有限公司不能代替原主体企业(即被申请人)。该协议也违背了《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文》,该文件第七条(十四)点规定,“依法规范劳动关系。对从原主体企业分流进入改制企业的富余人员,应由原主体企业与其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并由改制企业与其变更或重新签订三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应在改制企业工商登记后30天内完成,”茂名众和国安劳务有限公司不属于申请人的原主体,合同主体不符合;如果茂名众和化塑有限公司属于改制企业,那么变更合同应在其2001年8月工商登记后30天内完成,而改制分流的职工(即申请人)也应离开原主体企业(即被申请人)进入改制企业。事实是申请人从未离开过原主体企业(即被申请人),而申请人的社保资料显示茂名众和化塑有限公司也从未履行过合同义务,所以该协议无效。
  2008年广东众和化塑有限公司与梁亚定、梁声、吕亚斌、张炯烽等120人签订的《广东省劳动合同》,由于该合同的主体广东众和化塑有限公司,既无劳务派遣资格,而且从其与梁亚定、梁声、吕亚斌、张炯烽等120人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从不履行合同义务,不向劳动者即申请人发放工资,不为申请人缴交社保,不为申请人缴交住房公积金等,所以该劳动合同也是无效的。
  除了以上事实和证据外,2005年签订的《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中缺失规范有效的劳动协议或合同中必须载明法人公司信息等内容,更坐实了这个变更协议的隐瞒、欺骗性质,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属无效的。很明显:既然2005年签订的《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是隐瞒、欺骗性质的结果,那2008年众和化塑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的《广东省劳动合同》也是这个隐瞒、欺骗延续的结果!试想如果不是隐瞒和欺骗,谁会放弃与国企茂石化公司的劳动关系,而与众和化塑这个民企签订劳动关系呢?!而且由于该合同的主体广东众和化塑有限公司,既无劳务派遣资格,而且从不履行合同义务,不向劳动者即申请人发放工资,不为申请人缴交社保,不为申请人缴交住房公积金等,所以该劳动合同也是无效的。而且事实上原告们当年开始都反抗不愿签合同,后来是在这些哄骗和单位压力下被迫签的,因为不签的话将面临下岗境况,根据二审判决书34页也引用了当时茂石化印发的《关于用集体资产规范相关职工劳动关系的意见》(茂名石化【2005】31号)和那时发放到班组的一份规范方案写明如果不签协议将由众和公司按劳动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给予补偿(可是2005年和2008年这些原告们与众和公司是没有劳动关系的,这本身就不合理),有一位同事李拔海就是坚持不签合同,接近一年后被开除。
  茂名石化公司在这些原告的改制过程中存在没有执行当年《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文》的规定应由原主体企业与其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这一重大失误,茂名石化公司说这些原告2001年至2005年与众和国安公司签有1年1签的劳动合同,可是却只能向法庭提交了部分原告2001年的合同,无法向法庭提交这4年间其它所有1年1签的劳动合同,实际上原告根本就没有签过这些劳动合同,这明显是证据链的一个断接处。另外茂名石化公司人事劳资部门有制作、伪造劳动合同嫌疑和事实,并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自原告参加工作以来,签劳动合同后,公司大多都是全部三份都收回,没有让签订劳动合同本人保留一份,为后面的随意修改、造假合同留下便利,这是违法违规的,严重违反了契约和诚信精神!作为一个国企单位这样做严重损害了国企的声誉和形象,应当从严追究。 原告中一位同事梁开辉当年奋力抗拒不上交、保留了一份2008年的原版合同,而与茂石化公司提交的对应页面内容明显不同!(见附件当事人的原合同和茂石化提供仲裁劳动合同的第四页)当年他只签了与保留那份相同的劳动合同,没有签过这次茂石化提供的这份劳动合同,当时单位管理人员多次追讨这份已签的合同,并要求他重签合同,他一直未上交并拒签新的劳动合同,同事们都知道的,还有一位同事梁某情况也一样,只要把公司提供的原版合同检查鉴定就可知是否为粘贴伪造。另外,签劳动合同后,茂石化管理方大多都是全部三份都收回,没有让签订劳动合同本人保留一份,这明显违反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明文规定的,应予追究相关人员行政和法律责任。
  以上就是连续审理了近两年广东省茂名市126名原告与茂名石化公司劳动争议诉讼案的关键事实和过程,是非对错可谓一目了然!可是茂名市一二审法院却选择性“失明、失聪”!严重偏向本地权贵茂名石化公司,没采纳126名原告的关键事实证据和诉求,一点也没有为他们争取到应有的权利和利益,这就是严重的不公!不正!
  除了以上所述茂名市一二审法院判决明显是错误的,存在不公不正之处外,这里还把茂名市一二审法院在这两年中的一些失当、错误做法在此一并反映和曝光。
  茂南区法院的错误行为主要有如下四个方面:
  一。首先第一个让126名原告感到气愤和不公事情是:为什么茂南区法院在2019年1月初接到126名原告的劳动权益诉讼案申请进行立案资格审核时,没有对原告代理人兼原告张炯烽的代理人资格提出异议并及时告知须补办代理人推荐资格证明和程序,一直到4月15日第一次庭审前,法官才说原告兼代理人张炯烽的代理人资格证明材料不全,由于126人的推荐证明涉及人员众多,要花很多时间才可能完成,在法庭上茂南区法官按被告的意思给出了庭后三天内提交的期限,在期限内无法完成的话,原告兼代理人张炯烽将失去代理人资格,作为原告代理人在庭上的辩驳发言和代理陈述将无效,而仅剩的一名外地律师对原告长达三十年在茂石化公司详细经历和期间的各方面情况并不能像原告兼代理人张炯烽那样了解全面, 这显然会使126名原告在诉讼中处于很不利的处境。茂南区法院临庭审才提出并按被告的意思要原告代理人限三天内要完成126名原告的资格推荐证明,要到所有原告所在派出所开证明,分别完成126个人的证明材料根本是不可能完成的事,后来十几名原告到市总工会软泡硬磨了两天,市总工会开始几次借口推脱不给推荐证明,最后十几名原告据理力争下,多次向各方请示汇报后才不得不为原告代理人开了共同证明,原告终于赶在周五最后期限下班前才把张炯烽的原告代理人资格办好。茂南区法院在这件事上是工作审核失误还是为了故意有利被告?如果是工作失误,有关人员是否应得到相应的考核处理?
  二。为什么茂南区法院提交到市中院的一审诉讼卷宗材料没有一审质证庭审现场视频录像光盘,这场质证庭审中原告发表的事实陈述和质证相当充分、有力,并当场拿出了被告茂石化公司当年修改过的劳动合同;而被告茂石化公司一方则漏洞百出、穷于应付,可是这场对原告相当有利的庭审录像既没有在茂南区法院官网庭审现场直播录像中公开播出,也没有附上质证庭审现场视频录像光盘提交到中院,原告后来在市中院查阅一审卷宗材料时,发现这个情况后向中院提出,中院也是在敷衍。
  三。在已完成的茂南区法院一审,庭审中原告方事实清楚、法理明确!为什么一审茂南区法院的判决只采信被告的一面之词,却无视原告提交的大量铁证和事实以及法理。很明显:原告三十年前由被告茂石化公司招入,一直在其工作岗位工作至今,这是众所周知的事实。被告从未与原告签订过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协议,当然也不会有相应的经济补偿。而茂南区法院却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否决了原告所有的劳动权益诉求,是否公平合理显而易见!
  另外如果真是时效性这么简单的问题,作为区法院遴选出来的三位经验丰富法官还用得着三次申请延期,用了超出普通程序期限9个月,共历时1年3个月才能做出这个与劳动仲裁结果几乎一样的判决吗?!
  四。为什么一审中茂南区法院不追究被告伪造劳动合同的责任,在茂南区法院一审庭审中,原告多次提及被告伪造、篡改劳动合同的事实,并且在质证庭审中当场出示并交由法官查看了当年保存下来的那份明显有修改痕迹劳动合同,可是院方却是置之不理,恍若不见,放过深究和谴责被告茂名石化公司伪造劳动合同的责任。
  对茂名中级法院的四方面投诉
  一.原告126名劳动者向茂名中级法院起诉茂名石化公司长达三十年的劳动权益诉讼,案件的影响面之大、人数之多、案情之复杂,以及民事诉讼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范围之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这一规定,如此重大案件完全应该由茂名市中级法院受理一审的。去年初中院为什么不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接受原告提出的一审请求,而在去年一月初拒绝原告一审的申请,把这个影响重大的案件推到茂南区法院一审。
  二.在2020年8月8日就给126名原告发出了将于8月25日上下午开庭的传票,可是原告代理人在开庭前一天即8月24日下午才接到一个电话说25日的开庭取消了,这么多原告抱怨好不容易请好一天假准备参加二审开庭,为什么这么突然改期?!为什么不能提前些安排和告知?院方开始的回答是因为8号庭临时安排刑事审判了,可是当气愤的原告们第二天仍按时去到茂名市中级法院8号庭时,却发现8号庭空空如也!根本没有任何庭审!质问中院法官和工作人员,这时又推说是因当时没考虑到有这么多人参加庭审,所以取消、延期……作为最应讲求公信力的法院怎么能如此儿戏!并一再说谎说假话欺骗原告!
  三.在二审开完庭审后较长一段时间,几名在庭上陈述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原告才陆续得以安排去法院校对庭审书记员的庭审记录,结果发现他们的庭审记录陈述面目全非!很多关键之处,并没有真实记录他们的原意,甚至有些地方有故意遗漏或反义了!有一名原告陈诉代表庭审后曾把自己在庭上的发言稿留给了书记员,可是审核时还是发现有大量的错漏!要求书记员更改时,书记员还很多怨言和不是很配合……关键时庭审结束时,这些原告庭审陈述代表已按院方要求签了名,说是可以后面找时间来核对陈述内容,这些原告陈述代表担心最后经修改后的陈述发言是否会放入结案卷宗,另外原告陈述代表还发现被告和第三人在庭上的发言陈述却是流畅到位,这里面是否存在什么问题?应有个交代。
  四.就是开头部分详细提到的二审法院无视原告代理在代理词中强调的相关事实和法律依据:第三人众和化塑公司、众和国安公司与原告2005年及2008年签订变更劳动关系协议和劳动合同是非法无效的,一二审法院在庭审和判决中都没有对原告代理提出的多个事实和法律依据做回应和有说法,这确实很不应该和有失应有的程序规范,这是疏漏还是有意偏袒??!

  由于被告是一个超大型企业,并且茂名石化公司领导一直是茂名市常委或挂职常委,与原告对比处在一个相当强势的地位。法院的一系列行为做法,容易让原告和人民群众产生一些相应的联想~所有发生的这一切,是否与被告的身份和地位有关系?法律的公正和尊严是否得到应有的执行和维护?
  法院的公正执法与否关系到我国依法治国、社会稳定的大局,我们将会继续把以上这些一二审中出现的不公不正现象向各级检察、纪检部门投诉和反映,同时将向各种舆论媒体曝光公布这些不公不正现象和事实,希望上级部门能对茂名市茂南区法院和茂名市中级法院以上错误做法进行调查和处理,并给126名原告和家属以及关心此案的所有公众一个合理的答复。
  愿正义和公正能得到伸张和支持!愿法律的的天空更加清净无暇!愿世界更加美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