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珠海粤鑫律师所陈潮辉名誉侵权上诉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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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珠海粤鑫律师所陈潮辉名誉侵权上诉答辩状
答辩状
答辩人:略。。。。。。
被答辩人:陈潮辉,男,,现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新湘路。。。。。。。。。,广东珠海粤鑫律师所主任,自称全国著名大律师
此人自称初中毕业,出来打工,居然能成为律师,现在竟然能在湖南湘潭大学读博士。
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陈潮辉(一审被告)名誉侵权二审一案,针对被答辩人上诉理由现答辩如下:
一, 被答辩人陈潮辉质疑一审法院判决书合法性,污蔑一审法院捏
造事实判决,陈潮辉嚣张狂妄无知本性暴露无遗
首先:判决书中是否记载何日公开审理只是制作法律文书的规范性问题,不记录并不等于不公开审理。对本案的认定没有任何否定意义,纠缠则反映一个人的品质。
其次:一审法院通过合法途径告知被答辩人陈潮辉于2018年11月21日开庭,陈潮辉非但无辜缺席,也没告知法官不出庭原因,不具备律师的品德和做人的基本礼貌。
再次:被答辩人陈潮辉非但没证据证明一审并非公开审理,还污蔑法官捏造事实判决,可见陈潮辉是一个人品低下习惯没证据陷害他人的人。
二,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被答辩人陈潮辉百般狡辩无法否认名誉侵权的事实
在湘潭案中,答辩人没有收到雨湖区法院的任何材料,雨湖区法院也没有通过合法途径告知答辩人开庭,所以没有陈潮辉的起诉状。在湘潭案的一审判决书中陈潮辉明确说答辩人“背信弃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恐吓、杀害原告相威胁等词语。被告于2017年4月27日 6月2日以动用经侦手段对原告进行威胁等等”。陈潮辉狡辩为一审判决利用湘潭案一审(民事判决书)证据记载的简洁性,捏造湘潭案《民事起诉状》的事实径(进)行审判,系认定事实错误。这完全是被答辩人陈潮辉初中低水平的错误认识、不会理解导致。
首先:湘潭案一审判决所陈述原告部分都是引述陈潮辉起诉状内容,所列举的侵权事实都有明确时间,并非陈潮辉所说的记载简洁性捏造事实审判。
其次:法院判决书一旦生效,判决书所陈述的事实都予以认定,如果陈潮辉对湘潭案中法院引述其陈述有异议,陈潮辉应该在二审中提出,陈潮辉在二审没有提出异议。则认定陈潮辉认可湘潭案一审判决书陈述事实。
再次:答辩人不是公安局领导,没权动用经侦手段,陈潮辉的陈述造成诽谤。陈潮辉在上诉状中列举的证据4 证据12,均未能提供任何证明与答辩人有关,未能提供发短信手机号码为答辩人,未能提供微信账号是答辩人,未能提供电话录音是答辩人的证明,陈潮辉提供的所有证据都是非法证据。
特别说明的是,湘潭案二审只认定答辩人向珠海市司法局投诉中的三句话造成侵权,并没有认定其他事实,更没有认定陈潮辉所列举的所谓证据真实、有效、合法。
三, 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证据充分,陈潮辉的
上诉完全是胡搅蛮缠、恶意浪费法资源,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1。 陈潮辉认为一审法院捏造事实判决,必须要提供证据证明。但陈潮辉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一审判决错误,陈潮辉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2。 陈潮辉同时存在以下侵权事实,
(1)。珠海市司法局珠司律【2018】第27号答复书中,被投诉人陈潮辉答辩称指控XXX在网络上存在诽谤答辩人…。。XXX在网上发布大量网文诽谤、煽动当事人投诉答辩人等等诽谤语言。
(2)珠海市司法局珠司律【2018】第8号答复书中,被投诉人陈潮辉在提交答辩书中称,…。。而是XXX不断地骚扰、辱骂陈潮辉、威胁、恐吓毁损陈潮辉声誉,对陈朝辉进行敲诈勒索。
陈潮辉的以上言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陈潮辉罔顾法律规定,连续多次对答辩人进行诽谤,造成名誉侵权事实。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证据充分,故被答辩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二审法院在审核材料后,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依法维持原判。
此致
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19-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