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法院陷入虚假诉讼而无法认知自己就是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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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制裁虚假诉讼犯罪性质属刑事公益诉讼
张恩山
论题:不存在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参与虚假诉讼行为而没有构成妨害司法秩序犯罪,亦不存在家庭成员间教唆虚假诉讼而不构成妨害司法秩序犯罪。
论据:劳教诈骗释放犯付泽润教唆翟齐芳虚假诉讼刻意漏掉了两个被告、串通陈雪松法官故意不审理两个合同效力、将两个不同诉讼主体纠纷混为一案审理替劳教诈骗释放犯付泽润通过操纵公权力虚假诉讼实施诈骗钱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虚假诉讼所侵害的客体正是具有双重侵权客体这一特征,才能成其为特殊侵权之“特殊”的“虚假诉讼”的双重犯罪客体之构成:虚假诉讼行为人必须是对第一犯罪客体行使公权力的司法机关正常的秩序即公共的司法资源实施妨碍司法犯罪,既遂后才能继尔对第二客体自然人公民实施犯罪。这一类以侵害公众利益所依赖的诚信诉讼,因其性质极其恶劣而应列入刑事公益诉讼范畴。
虚假诉讼破坏的是诚信诉讼的公共利益。手段是以诈骗性诉讼为目的滥用诉权以达到侵占他人财产的行为,其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虚假诉讼行为的表现为: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了正常的民事诉讼秩序,严重浪费了司法资源、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多级重复审查。虚假诉讼之假将会引起无限合理的怀疑,而无限合理的怀疑必然引起无限有理申诉,从而不断地引起无限有理再审。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在收到行为人捏造的虚假诉讼的诉讼材料后,要对是否符合法定的起诉要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所谓司法程序的前置程序,但法院立案审查仅为一般形式上的审查,还不是司法程序审查,还无法对未经质证的证据的真实性进行判断,从而使大量的虚假诉讼案件在伪证未暴露真面目的情况流入司法程序。而进入司法程序的虚假诉讼的证据,对于被害人来说,这无疑是一堆异形,被害人一时难以启动应急措施而必然败诉,即使历经多年也难以具备反虚假诉讼的专业知识及技术贮备,国民正常的教育的教科书不能提供这类知识,即使是法律专业也没有这类知识输入。而被告不服虚假诉讼的判决,则对虚假诉讼之假产生合理的怀疑而上诉、申诉、无限申请再审,使得本已不堪重负宝贵的司法资源机构重复地空转、法律空转而消耗掉大量的司法资源,从而无暇旁顾去拯救更多的陷于被侵权中而需要拯救的人。
虚假诉讼行为人所具有的对司法机关正常秩序选择性犯罪,才能继尔对自然人、公民侵权的这一犯罪特征,决定了被害人请求制裁虚假诉讼的案件性质是公益诉讼。虚假诉讼的被害人负有两项任务:必须先保护司法机关的正常秩序不受侵犯,才能保护自然人、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因此,自然人、公民对虚假诉讼的控告,所维护的是公众所信赖的诚信诉讼的公共利益,所希望对虚假诉讼引起的程序性诉讼制裁的性质就应当属公益诉讼。
司法机关正常的秩序,负有行使公权力而广义地保护一切自然人、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使命,从而决定了对司法机关所丧失的秩序的恢复,必须是通过制裁虚假诉讼,而使其发挥公众所赋予公权力的正常的组织化功能,而对虚假诉讼侵害的特定的群体施予广义的法律救济。狭义的制裁虚假诉讼是个案,而虚假诉讼的具体个案是广义的司法秩序沦丧的结果,必须是由公权力行使正常的权力而恢复诉讼秩序。这一种对虚假诉讼所实施制裁的诉讼,应该就是属于公益诉讼的范畴。
虚假诉讼行为直接导致错误判决结果,用假的证明所证明的假的事实干扰和破坏司法判断力所实现的是假的公平正义。我们知道,民事诉讼的核心是以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为审判核心的一种现代诉讼制度,因此人民法院是以“证据裁判原则”,审判所依据的就是证据。虚假诉讼行为人正是利用假证据的证人会撒谎而干扰人民法院作出错误判断,而控制人民法院作出对虚假诉讼行为人有利的裁判,使虚假诉讼行为人利用虚假证据取得了错误判决,然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行为,从而实现其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因此,虚假诉讼行为人实质上是在将人民法院审判机关当作其实施犯罪的工具,玩弄人民法院的司法秩序于股掌之间,从而达到诈骗性诉讼的目的。虚假诉讼与通过诉讼诈骗侵占他人财产的结果之间,所起作用的是:伪证、虚假陈述——错误的案由——法官形成错误的认知——诱导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错误的财产强制执行行为——虚假诉讼行为人或第三人获取虚假诉讼诈骗所得。以及为达到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法定情形而造成财产、名誉等损失的额度。虚假诉讼获取财产的方式、途径和手段,显然符合现行刑法关于“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规定,与小偷不劳而获的恶意占有更接近。
虚假诉讼行为人对第一侵害客体司法机关的正常秩序进行选择性犯罪的结果而侵犯自然人、公民,其选择性犯罪却又是无选择性任意对不特定的任何人所发动的特殊侵权,在任意不特定的时间用类似任意不特定的手段对特定的诈骗对象所发起的司法机关正常秩序丧失而构成的犯罪,那么,对司法机关在虚假诉讼中所丧失的秩序,无论是主观故意而沦丧,还是客观过失而缺失,被害人对虚假诉讼所破坏的秩序的重建或拯救,以具体的控告保护公共利益诚信诉讼,才能保护自然人、公民的合法权益,这一种诉讼是公益诉讼。对虚假诉讼的制裁须是公益诉讼,是因为一切虚假诉讼的被害人共同的公共资源就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秩序。
公益诉讼的本质是对损害公共利益的一种特殊诉讼。《刑法》九:“以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就正是对这一节点的刑事诉讼,符合公益诉讼的特征。
虚假诉讼行为人的目的是为了侵犯自然人的合法权益而捏造事实虚构诉讼主体提起民事诉讼。
行为人制造虚假诉讼,陷被害人耗费其大量的时间、精力和财力,影响其正常的生产和生活于漫长而冗长的无限申诉的诉讼中。虚假诉讼致相对人在法院的虚假诉讼的判决面前,必然败诉失去合法财产,而虚假诉讼的行为人占有非法财产获取不当得利是必然的,其罪魁祸首就是行为人的虚假诉讼行为,是公权力被滥用而深重地危害社会。
(2002)恩民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的本质,是典型的虚假诈骗性诉讼。行为人以虚构诉讼主体“委托购房”隐瞒农资公司安置职工的事实真相等手段,诱使审判机关陷入其骗局而诈骗性诉讼。设骗局者虚假诉讼行为人将自己隐藏在教唆虚假诉讼背后实施欺骗性犯罪,劳教诈骗释放犯付泽润教唆翟齐芳虚假诉讼刻意漏掉了两个被告、串通陈雪松法官故意不审理两个合同效力、将两个不同诉讼主体纠纷混为一案审理替劳教诈骗释放犯付泽润通过操纵公权力实施诈骗钱财。虚假诉讼的行为后果骗取钱财以及二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其虚假诉讼诈骗犯罪模式可以简化为:行为人实施虚假诉讼欺骗行为而获得财产——被害人因虚假诉讼欺骗行为而失去财产。因此,对虚假诉讼定性不能只倾向于虚假诉讼之“诉讼”的行为是否适当以及被害人是否“自愿”,而是应对虚假诉讼行为人之行为“骗诉”的实质即构成虚假诉讼的侵权主体旁枝末节逐项进行司法审查。诉讼行为仅仅是虚假诉讼行为人的犯罪手段,而通过诉讼骗取财物或者获取财产利益才是最终目的。虚假诉讼行为比一般诈骗行为更为“高明”的恶劣之处,就在于虚假诉讼行为人恩施州联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付泽润将人民法院作为行凶作案的工具,借人民法院之手骗取被害人财产。被害人被骗失去财产的后果与行为人实施虚假诉讼“骗诉”之间的因果关系,是把一般街头诈骗升级为利用人民法院的审判权而实施诉讼诈骗,是公共利益诚信诉讼丢失的结果。
大部分虚假诉讼一般发生在亲戚、朋友之间。但家庭案件的虚假诉讼行为人妨害的司法机关的正常秩序和侵害自然人、公民的合法权益的犯罪性质,却与任何其他虚假诉讼犯罪没有任何本质上的差异,不存在教唆家庭成员虚假诉讼侵害家庭成员之一而没有侵害司法机关的正常秩序的认定。公权力必须具有纯洁性而保证以纯粹的态度而保护虚假诉讼侵害的双重客体。因此,任何人教唆他人虚假诉讼都必须追究法律责任。
司法解释 法发(2016)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中,有四种人虚假诉讼的性质都是教唆犯罪:一方当事人教唆另一当事人虚假诉讼;代理人参与教唆虚假诉讼;人民法院的法官参与教唆虚假诉讼;虚假诉讼参与人教唆虚假诉讼。这四种人,当事人、代理人、法官和参与人,只要主观上具有妨害司法秩序侵害自然人、公民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虚假诉讼侵害行为,实体上造成虚假诉讼结果,都必须予以追究。
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说明虚假诉讼行为具有诈骗性质,但与一般诈骗罪不同。一般诈骗罪的行为模式为:行为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被害人形成错误认知——被害人基于错误的认知而自愿地处分财产——诈骗罪行为人或者第三人获得财产。
而虚假诉讼的行为特征却与一般诈骗犯罪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其犯罪行为模式为:虚假诉讼行为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人民法院形成错误认知——被害人基于人民法院错误认知的判决而被迫强制执行财产——虚假诉讼行为人或者第三人获得财产。
恩施法院陷入虚假诉讼而不能认知自己就是被害人或罪犯,是因为虚假诉讼行为人致使其产生了错误的认知,从而导致被害人被诈骗。区别在于行为人将一般犯罪控制被害人产生错误认知,升级为控制人民法院产生错误认知而虚假诉讼诈骗既遂。
虚假诉讼侵害的两个客体:司法机关的正常秩序和自然人、公民的合法权益。在虚假诉讼行为人在对这两个选择性双重客体实施犯罪的现场中,还隐藏着另一个犯罪现场:虚假诉讼行为人将自己隐藏起来在教唆他人实施去其教唆的虚假诉讼。无论隐藏得多巧妙,都必然从有形的证据介质和纸质的判决书而暴露出蛛丝马迹。从所有与之相关的法律条款的指向性看,两个保护客体“司法机关的正常秩序”和“自然人、公民的合法权益”,两者处于同等的受法律保护的地位:司法机关的正常秩序是虚假诉讼罪所保护的对象,而司法机关所要保护的对象是自然人、公民的合法权益。对这种虚假诉讼行为的制裁不可避免地具有公益诉讼性质。
除了一般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的虚假诉讼行为之外,还有一种是司法工作人员与当事人共谋,甚至与法院串通,构成后果更为严重的虚假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一般当事人之间教唆虚假诉讼,对于人民法院而言当然好制裁,而涉及到人民法院参与虚假诉讼,在大陆法系中的内陆法系的语境下,几乎就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法院制裁了法官参与的虚假诉讼,就等于制裁了自己。这一种虚假诉讼,几乎没有翻案的可能。但是,要认识清楚的是,这一种犯罪形态,不存在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参与虚假诉讼行为而没有构成妨害司法秩序犯罪,亦不存在家庭成员间教唆虚假诉讼而不构成妨害司法秩序犯罪。从法律智库所贮备的法条上看,虚假诉讼行为人对法律保护的双重客体实施侵害,是经过了精心的策划具有精密而且准确的选择性犯罪。也就是说,虚假诉讼行为侵害自然人、公民的合法权益,必然是选择妨害司法秩序某一个节点而实施的,经过了虚假诉讼犯罪预备,明显属故意犯罪,必须予以追究。
2019年2月5日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20-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