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汽车油漆伤肾,吁请社会帮我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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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肾伤之痛,强势合同之“套”,难道就没有我的维权之路?
我叫陈嘉威,28岁,有毒有害环境下工作8年多,皮肤、眼睛、肾脏多病齐发,导致肾严重受损,现为慢性肾炎。明明是工作致损,我的工作单位上海通用汽车公司也深知这工种的危害性,但刻意只签订9年劳动合同,现要与我强行解除。
我带病在申诉,遇到的阻力很大,心中苦闷,想请网络上的法律、医学专家,帮我解答疑惑、指点迷津。在此先给各位热心人士叩首了!
关键点:喷漆作业;职业肾伤(眼睛、皮肤综合体现);强势合同(内容的非告知性,期限的刻意性)。
(一)喷漆作业环境和工作强度,发病情况和诊断。
我进通用公司时体检各项指标优秀,还参加过多项运动会。我在公司做焊工2年半、油漆喷涂工5年半,公司根本无视喷漆工作场所的严重职业危害因素,为落下凭据也不给予防护措施。防护面具是半开的,超薄的工作衣根本不具备防毒能力。由于油漆种类、成份的多样性,因工作环境患各种怪病的员工屡屡出现。面对患病员工的意见,上面领导表示公司有环保认证,还说油漆是可以当茶喝下去的。
我长期接触各种油漆、制剂,在高湿、低氧、浓味的喷房工作环境下,每天如同军队特种兵戴着防毒面罩,高强度、超负荷流水作业,日均工作1011小时,时均喷涂48部车以上。2009年年中出现四肢无力、夜尿频繁,后全身乏力、高烧不退、皮肤溃烂、眼睛无法视物、尿蛋白流失。2010年9月紧急入院,医生说在自发病中罕见此种病例,肾脏功能自身不会如此急速衰退,系外因导致,疑似受到高浓度外来化学物质侵袭,被诊断为“急性肾损伤”。因肾病导致虹膜炎,后演变为更严重的青睫综合症。
2010年11月换医院入院救治,医生也认为系环境化学致损,出院结论为“肾小球肾炎、肾小管间质病变、慢性肾脏疾病3期”。2011年4月第三次入院,更有“肾衰病”等四项诊断结论。
(二)明摆着是职业肾伤,但通用公司钻灰色地带空子试图逃避责任。
普通肾病病症多表现水肿、尿中泡沫增多等,传统检验手段容易诊断,但我肾病经历了疑难的求诊过程。开始病症表现在皮肤溃烂,后表现为眼睛不能视物,身体异常指标也与一般肾病不同。医生表示,油漆对身体的伤害是多方位的,毒害物从表皮、眼睛(虹膜炎)、内脏各个层面分别侵入,最终导致“肾损伤”,可以判断为一种“职业肾伤”。医生进一步表示,如果没有职业因素在,任何一个平时常规体检指标都正常的年轻人,仅靠内在致病因素,不可能有如此急剧的病情发展速度。
但目前现实评判中存在灰色地带:通用汽车口口声声说可以鉴定,无非是知道鉴定存在灰色地带。听职业病医院的人说,由于油漆等多样性毒素致病不是单一病,是多发病,现有职业病鉴定手段对多发病的事后统一鉴定有难度,目前职业病条目中未明确列明油漆具体对应肾病,难以直接判定;同时又由于体内毒素已代谢掉,确定与现场毒素的关联性不易。
现有职业病管理体系以有限的单一病种来界定,对于劳动者权益的维护显然不够。这种情况下,我怎样来维权,请医学专家们给我出出主意。
(三)所签劳动合同存在两个核心因素:内容与期限
通用公司提出解除合同的依据是《劳动合同法》。但这个所谓依据,不具备常识、道德和逻辑的理由。公司与我所签合同实际隐含着一个“套”,当时不知,现在这个套显露无疑。
一个明显的事实是,劳动合同在内容上是有欠缺的,是通用公司利用其强势地位强加给员工的,不符合《职防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按此要求,喷漆工作应签订特殊告知劳动合同。即签订合同同时签订“职业危害因素告知书”,应签订特殊告知劳动合同,但通用刻意回避了这一点!
在劳动合同的签订期限上也非常蹊跷,一共签了6次。前5次是一年一签,到2008年,第6次签了4年。公司深知相关工种毒害和劳动强度对身体的严重威胁,早期是以尽可能短的单位合同期,后来又刻意只签到9年(避免满10年转为无固定期限合同)。显而易见,通用利用其强势地位在合同的时间上对责任的恶意规避!
在合同问题上,公司利用其强势地位,在内容和期限两个要素双重回避责任,这种貌似守法、实则违法的下“套”行为。在法律上如何追究其实际责任?这个是我要求助于法律专家的问题。
为逃避责任,08年后通用对新招员工,采用通过多个劳务公司与工人分期签约,以规避责任。表现出公司明知公司各工种存在健康风险,但却试图永远不承担对员工责任。这样下的“套”,在法律难道真的可听之任之吗?
(四)通用公司漠视对他们不利的事实,只表现出大公司强势和蛮横。
对于医生的意见:肾病来自外力的化学“损伤”,也即长期接触有害物质所致。通用公司根本无视,不理不睬!
对于肺科医院体检报告明确的“接害工龄”字样,通用公司不发给员工体检报告原件(公司安排体检的,好在我保留了一个复印件),不承认“接害”的有毒有害属性。
对照《职防法》第47条,职业史、危害接触史是确凿事实,临床表现及结果有大量病史记录、检验报告和“损伤”诊断结论佐证。且通用公司因环境致病并不是个案,公司工作环境存在广泛的危害接触源的事实。通用:不解释!按合同法办!
对于应签订“职业危害因素告知书”合同,通用拒绝,不承认有这个必要!
对于《职防法》第56条对“疑似职业病”不得终止劳动合同规定,通用同样不理!
对于《职防法》,通用完全不提,只提对他们有利的《劳动合同法》!
对于合同的期限设定,通用拒不回答为啥正好是9年这个问题。
在通用公司口中,上面所有的前提都不需考虑,因果关系不必分析。唯一的就是:去鉴定!拿证据!(似乎听到这样画外音:体内现在还有毒素吗?现状对我有利哎!)
(五)恳请热心人士给我的维权之路指点迷津
由于身患重疾,生化指标偏离标准值甚多,肾小管大量坏死,这后这个肾病会不会使我走向透析、换肾实难判断。由于疾病,女友弃我而去,婚姻已无可能,公司在这个关键时刻,又给我痛下解除合同的杀手。我怎样维权呢?
我考虑到第一点是,公司主张的《劳动合同法》是一方面,但劳动关系必须结合《职防法》,就全面的法律关系来看。即使就合同法来看,我上面提到的问题是不是可以依靠法律纠正呢?
第二点,我不回避鉴定。但鉴定不应是单一的身体现状鉴定。我想到的要求是:1、对合同问题公平性有一个客观评定,2、在此前提下,对发病全过程的全面分析、评价和因素分析,再结合环境抽样评价和身体现状来得出结论。
通用公司为逃避责任,也许也为了维护刻意包装的形象(其官方微博还搞所谓的环保作品征集,实在是一个天大的讽刺!),表现得极度冷酷。我希望政府机构、劳动者保护组织、法律界、医学界人士及社会公众,在帮我在维权上出出主意。
我是一个微不足道的小人物,面对种种不公平的强势,个人实在太弱小了。我恳求大家帮助,再次真诚地感谢大家!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12-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