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的功夫应当用在事实和法律上而不是网上

  ——就永州唐慧被劳教事件对甘元春说几句



  轰动一时的“11岁幼女被迫卖淫案”,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年6月5日终审判决而渐渐离开了人们的视野。该案中7名被告人2名被判处死刑,4名被判处无期徒刑,1名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均被依法严惩,在国内同类案件中实属少见。而作为该案受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律师的甘元春,我们并不清楚通过他的代理人到底给受害人带来了什么,也没有去考究他当初主动代理该案的目的和动机。但有一点可以肯定,甘元春因该案而屡屡见诸报端,出尽风头,真可谓一夜成名!

  该案本已告一段落,但甘元春却未偃旗息鼓。他于8月3日起接连几天在其微博上“上传”受害幼女的母亲唐慧被永州市公安局处以劳动教养的“报料”,煽动一些不明真相的网民纷纷跟贴、转载或发表评论,一些媒体也竞相转载或作长篇报道。一时间甘元春又被披上“正义”的“袈裟”而名声大噪!

  笔者通过浏览甘元春的微博后发现,甘元春于8月3日10点33分收到唐慧老公有关唐被劳教的手机短信,10点50分就在其微博上进行“报料”。此时,甘元春既未见到永州市劳动教养委员会(甘称“永州市公安局”)有关对唐慧进行劳动教养的决定,也未依法接受委托担任唐慧的代理人,更未收集该案的任何证据和文件,就急不可待地进行“报料”,甚至将唐慧老公对其所发的唐慧“因扰乱社会秩序” 而被劳动教养,添油加醋地报料成唐慧“由于不满公安的‘立功认定’申请,连续向多部门投诉” 而被劳动教养。于此公然捏造事实,搬弄事非,混淆视听,真让人瞠目结舌!

  “律师”,顾名思义就是法律的老师。理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为受害人家属的唐慧要求将“11岁幼女被迫卖淫案”的所有七名被告人均判处死刑。一看判决结果不尽如意,就到有关机关闹访,缠访,扰乱社会秩序。甘元春应该清楚,共同犯罪有主、从犯之分,不可能将7名共同被告人均判处死刑。判处2名被告人死刑,已经属于从重判决。应该做好普法和解释工作,让当事人息诉,而非挑词架讼,鼓动或默认唐慧到处扰乱社会秩序。

  单就唐慧被劳动教养一事,甘元春作为律师,如果依法依规履行职责,首先就应当与唐慧或其亲属办理好委托手续,其次就应积极收集相关证据,再次就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一句话,应当将功夫用在事实和法律上,用在法庭上,而不应当用在网上。甘元春这种动不动就利用社会焦点、热点事件上网炒作,进行“舆论审判”,绑架舆论,绑架政府,干扰司法的举动,给党和政府抹了黑,给律师抹了黑。如此雕头小技,一般的社会人就会。那还要律师何用,还要法律何用?依法治国也无从谈起。这样的害群之马应当清出律师队伍,这样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取缔!

  甘元春,我劝你将律师的功夫用在事实和法律上,而非用在网上炒作。否则,小心搬石头砸自己的脚,让自己臭名昭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