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鳖虫之谜中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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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地鳖虫在用清水稀释过的食用醋中泡洗20分钟,捞起、冲洗、烘干、制粉会改变体内原有物质成分吗?国家卫生部认为该“申报产品系地鳖虫的酸提物,主要成分为总生物碱”(卫食新未准字【2009】第0005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具有检测鉴定资质的北京市营养源研究所对该产品检测(检测号2009 2681),每百克含蛋白质66。5克,铁102。31毫克,锌17毫克,硒21微克。
两家结论,谁是谁非?
多年来,由于国家正规出版发行的书籍、杂志及网络媒体对食用地鳖虫能提高人体免疫力的广泛宣传,使社会上食用地鳖虫的人群越来越多,所以,为了人们的生命健康,两家结论必取其一。再说,既然卫生部《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规定“在我国无食用习惯的动物”中研发新资源食品,有责任针对地鳖虫无脊椎动物特定产品选取特定领域里的专家进行评估,并对其产品进行验证试验,用验证试验科学数据论证地鳖虫申报产品究竟是系地鳖虫的酸提物,主要成分为总生物碱;还是地鳖虫的原虫虫粉,主要成分为蛋白质。
可是,对于卫生部有履行能力却故意不履行针对特定产品进行特定领域专家的选定(见该部2010年10月24日《行政答辩状》),有履行能力却故意不履行按照《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申报产品“根据评估委员会的技术审查结论、现场审查结果等进行行政审查”(见一审、二审法庭笔录),有履行能力却故意不履行针对社会上宣传和食用地鳖虫的现象对地鳖虫产品进行验证试验(见卫政法复决【2010】1号卫生部行政复议决定书)等侵犯公民应知地鳖虫究竟宜或者不宜作为新资源食品开发利用的根据合法权益的行政不作为,作为国家法律机关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北京市高级法院不但不按《宪法》第四十一条和《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判令卫生部对地鳖虫申报产品进行验证试验,而且故意误解和偏离诉讼主题,强行错误适用与诉讼请求卫生部举证所作“申报产品系地鳖虫的酸提物,主要成分为总生物碱”的根据这一诉讼主题无关的《食品安全法》第44条和《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第9条等法律条文驳回诉讼请求,袒护卫生部行政不作为(见一审、二审法院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有履行能力却故意不履行按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一审、二审法院违反法律、法规的判决提起再审,再次剥夺公民应知以上两家结论谁是谁非的合法权益?(见该院(2011)行监字第326号通知书)
在中国大地上空,每天都回荡着要用事实说话的声音,地处北京的以上三级法院对此案为什么都不敢用事实说话?申报产品主要成分究竟是总生物碱?还是蛋白质?对如此一验便知简单得不能再简单的行政案例,三年多来经国家法律机关自下而上地审理,至今留给人们的为什么还是一个“谜”?
周长运(15335928346)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12-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