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
  控告人;朱艳霞;女;汉族;籍贯;黑龙江省明水县东风街,身份证;232331196912180028;电话13614109039;
  被控告单位;黑龙江省明水县水务局;法人刘金海
  控告事项;为控告人办理退休、补交社保、支付待岗就业金
  事实理由;
  控告人1990年10月大专毕业分配到黑龙江省明水县水利局钻井队签署聘用专业人员合同制干部书记秘书、车队调度,小拖商店出纳员,我的同志们可以为我作证。
  1993年因局内放假致使控告人长期待岗现面临退休年龄,在此期间单位未按时给控告人缴纳社保,被控告单位对控告人长期放假待岗应对控告人支付待岗就业金,对于控告人在岗编制应对照签订合同定级。
  1999年黑龙江省明水县水利局擅自辞退解除控告人涉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 不出具解除、终止书面证明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 劳动者的赔偿责任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连带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被控告单位应承担控告人控告事项。
  控告人;朱艳霞
  2020年 9  月  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