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法官为什么黑着良心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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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法官为什么黑着良心办案
——一件由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法官蒋太银幕后操作、导演的司法腐败案
血与泪的控诉
我名叫陈大,现年49岁(丈夫因病去世),曾从事汽车客运。因全州县才湾镇天湖街的唐咸军(又名唐生)多次向我介绍,他承包行使全州至深圳客运经营权线路收益非常好,每年都有20万元左右的收入,由于运输工作太辛苦,想将他所占H—31086桂林大宇牌客车所有权和客运承包经营权三分之一的份额转让给我。桂H—31086客车挂靠桂林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桂运公司),我相信了唐咸军的介绍,以为长期往返全州至深圳的客运经营,经济效益肯定可佳。筹措资金与柯向荣、黄天林合伙向车主唐咸军、唐铁、王文生购买桂H —31086号客车的所有权和客运承包经营权(是全州至深圳的线路牌),总价值是39万元(注:如果桂H —31086客车不具有全州至深圳道路营运线路承包的资格,客车价值2万元左右)。柯向荣购买王文生所占客车所有权三分之一,支付现金13万元(尔后,柯向荣又将其所购份额转让给蒋述明),黄天林购买唐铁所占客车所有权三分之一,支付现金13万元,我购买唐咸军所占客车所有权三分之一,支付现金13万元。2000年10月11日,我们三合伙人分别与各自的原车主签订了一份《客车转让协议书》。《客车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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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第一条“全州至深圳”,第四条“该车承包经营的全州——深圳循环线路牌”。唐咸军向我和柯向荣(蒋述明),黄天林提交的相关资料单证是:
1、桂H —31086客车的营运证,即班车客运线路属:循环。
2、1999年9月23日《龙岗区交通实业发展公司营运车辆进站管理合同书》。
3、2000年8月25日《深圳市龙岗区汽车站营运车辆进站
管理合同书》。
4、两块AA2323005、AA2323006省际班车标志牌(即:深
圳客运线路牌)。
桂H —31086客车营运证,两份《管理合同书》,两块深圳方向线路标志牌与签订《客车转让协议书》的条款相互印证说明,足有“理由”使我们三合伙人相信,桂H —31086客车与桂H —30172、桂H —30267客车同属承包全州至深圳方向线路循环行驶的班车。
2001年4月份,因同行运输相互竞争,桂H—30172客车车主彭维建、唐高明,桂H —30267客车车主王文生、李进不准桂H —31086客车再继续使用全州至深圳客运的循环线路牌(结果引起柯向荣与王文生打架)。我们三合伙人才晓得桂H —31086客车不具有全州至深圳道路客运循环经营的资格。真正拥有全州至深圳道路客运经营权的车辆是:桂H —30172客车(彭维建、唐高明等人的深圳专用线路牌号是:AA2323006),桂H —30267客车(王文生、李进等人的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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圳专用线路牌号是:AA2323005)。桂H —31086客车在全州汽车总站企业内部承包的省际道路客运经营线路牌是:全州至衡阳(专用线路牌号是: AB0323026),这一真实全州至衡阳方向的客运线路,唐咸军等人在转让车辆股份时故意隐瞒了。
我和蒋述明、黄天林晓得内情后,心里蛮恼火,三合伙人气冲冲的跑到唐咸军家,要求唐咸军解决线路牌的事,否则,相互退车钱。唐咸军对我们三合伙人讲:“那两台车没有理由不给你们这台车跑,我这里还有证据的,你们拿起这些证据材料给那两台车的车主看,他们就给你们这台车跑的。”接着,唐咸军马上在家里拿了三份证据材料给我们三合伙人,即:
1、桂H ——30267客车原车主蒋复明、桂H —30172客车原车主谢崇友与桂H —31086客车原车主唐有光1998年9月27日签订的《协议书》。
2、谢崇友、蒋复明1998年9月27日收到唐有光支付全州至深圳线路费的7万元钱《收条》。
3、陈星玲、陈安刚、谭新友、唐有光1998年11月11日将桂H —31086客车转让给唐咸军、蒋艳珍夫妻所签订的《客车
转让协议书》。我们三合人恍然大悟,桂H —31086客车是用7万元补偿费私下交易跑全州至深圳客运循环线 路的。唐咸军曾交给我们三合伙人的相关资料单证不是桂H 31086客车的真正深圳线路凭证。我们三合伙人拿着唐咸军给的三份证据材料又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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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彭维建、李进等人,他们讲:“那7万元钱不是我们收的,现在你们的车是用我们的线路牌跑深圳的,你们如果要跑,应当再补8万元钱给我们”。我们三合伙人不同意补,又奈他们不何,桂H —31086客车从2001年4月份以后,就被迫停运(详见黄天
林2006年元月25日的笔录材料)。
2000年10月11日购买桂H —31086客车至2001年4月被迫终止,共行驶了六个多月。
自唐咸军2000年10月11日转让桂H —31086客车所有权和客运承包经营权后,我多次向全州汽车总站告知,征求他们是否同意,他们一直不承认唐咸军客运承包经营权线路的转让。由于全州汽车总站自始至终一直不认可桂H —31086客车是“全州至深圳循环的线路”,彭维建、李进他们不给我们跑运输后,为避免车辆停运的损失,在万般无奈的状况下,我们三合伙人于2001年5月、6月求助全州县运管所开具待理证(即暂扣证),以及又重新向全州汽车总站缴纳了相关的费用,才允许临时行驶全州至深圳的。这一临时加班牌客运和开具待理证营运深圳方向与唐咸军的“循环线路”承包经营权转让是无关联的。
2001年8月27日,我以唐咸军转让桂H —31086客车所有权和客运承包经营权三分之一具有虚假性、欺诈性,向全州县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唐咸军返还购车款13万元。
在我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 2001年9月1日,蒋述明、黄天林与全州汽车总站签订一份《企业内部客车使用和客运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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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责任承包合同》(注:以下简称班线经营责任承包合同)。这份《班线经营责任承包合同》上,没有填写营运地段的班线、没有始发站、终点站、途经主要站点的线路,蒋述明未经我本人同意,代我在承包合同上签了名字。我知道后,当即提出了异议,甚至又书面反映给全州汽车总站,拒不承认《班线经营责任承包合同》。
2001年11月6日,全州汽车总站正式书面通知桂H —31086客车停止营运全州至深圳线路。
不管是民法,还是合同法规定,只要属可撤消的民事行为,受害方在一年内提出来,其民事行为无效。
全州县人民法院2001年8月27日受理该案后,主办人员张道忠2001年9月27日召集我和唐咸军进行调解,唐咸军当时答应退5万元钱,张道忠暗示唐咸军不要同意,结果协商达不成协议。2001年10月19日进行第一次开庭审理;2002年1月22日第二次开庭审理。不管张道忠办公事、办私事,以及十多次免费乘坐我的客运车来往全州至桂林,每一次我都问他:“判决书什么时候有?”他都以“案件复杂”,“快了”等等言语进行搪塞。2004年9月23日,我闻知一审判决书已于2002年4月份下发。
判决是以转让桂H 31086客车三分之一不属于欺诈为由,判决;“驳回原告陈大的诉讼请求。”故急忙到张道忠办公室向他索要判决书,他答复:“我找你找不着,现在给一份判决书给你。”说着递了一份(2001)全民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书给我。我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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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张道忠说:“不需要签字,你只要领走就算数的。”我当时气愤地就在判决书上写了:“2004年9月23日领,10月8日满期”的字笔,有在场人所证实。之后,我多次向全州县委,县人大常委反映,分管政法工作的全州县委黄尚华副书纪2005年3月28日批示:“由全州县人民法院依法处理。”全州县人民法院领导批评我:“你为什么不上诉”?2005年4月15日,我以书面形式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信访接待室的同志告诉我:“我们先了解一下,你在家里等待。”每一个月的15号,我多次到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反映,信访接待室的同志明确答复:“你的案件,就算你2004年9月23日正式收到判决书,也超过了上诉期,我们与你当地法院己经联系了,你只能申请再审。”因此,我即向全州县人民法院提起申请再审,全州县人民法院2006年1月5日以(2006)全民再初字第1—1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2006年3月14日,全州县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审理,于2006年3月23日以(2006)全民再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作出认为:“原审被告(即:唐咸军)在转让汽车承包经营合同的过程中,隐瞒了事实真相,其行为具有欺诈性。”判决:“一、撤销本院(2001)全民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二、由原审被告唐咸军返还购车款6万元给原审原告陈大。”唐咸军不服,提起上诉,2006年7月27日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主办人员是欧阳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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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咸军四处拉关系,事后,二审欧阳锋以我:“没有正式签收到一审判决书,属民事再审申诉程序违法。”裁定:“一、撤销全州县人民法院(2006)全民再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全州县人民法院重审。”
2006年11有20日,全州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王荣生担任审判长,开庭重审此案。庭审前,2006年10月19日我提出书面申请,要求王荣生回避,未理睬。庭审后,全州县人民法院2006年12月1日(星期五)下午,审判委员会全体人员讨论此案,认定此案属欺诈,应以欺诈作出判决。但是,2006年12月7日(2006)全民初字第1047号民事判决书,却以:“原审原、被告在签订《客车转让协议书》时明知违反了一车一证,一车一牌的规定,属明知故犯签订循环使用线路牌,违反了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应属无效。判决:“一、撤销本院(2001)全民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书。二、由原审被告唐咸军返还给原审原告陈大6万元整。”该重审判决内没有一句欺诈的字意,王荣生公然篡改审委会集体讨论确定的定性意见,其用心良苦。
唐咸军又提起重审上诉。2007年4月24日,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又开庭,主办人员又是欧阳锋。这次,作为上诉人唐咸军没出庭,也未委托代理人出庭诉讼。但是,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年5月25日以(2007)桂市民终第652号民事判决书,认为:上诉人唐咸军与被上诉人陈大于2000年10月11日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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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车转让协议书》是平等协商,意思表示一致,符合合同法的
相关规定,该民事行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该协议书合法有效。判决:“一、撤销全州县人民法院(2006)全民初字第1047号民事判决第一、第二项;二、维持全州县人民法院(2001)全民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即驳回被上诉人陈大的诉讼请求)。”这份判决书的内容,模式与六年前张道忠所写的一审判决书的内容基本一致,整个案件又恢复到“原状”。
正如唐咸军所讲的那样,他“宁愿意将13万元全部送给法官,也不退一分钱给陈大”。他确实做到了。
我照样也送了礼品给张道忠、王荣生、欧阳锋,带来的却是一场苦果,由此说明,唐咸军的红包确实多!一件简单欺诈的民事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却历经了六年之久,到了张道忠、王荣生、欧阳锋手上,变了味、变了性质,苍天啊!唐咸军提起上诉,二审没有出庭说明事实与理由,更无代理人出庭,但能胜诉,确实是天下奇闻。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法官蒋太银从一审、再审、二审、重审、又再审,一直都在背后跑关系,请客,操作、指挥。现在的法官明里也要钱,暗里也要钱,庭长、副院长一切都在大耍特权,他们的话就是法,要给谁赢官司!谁就能赢官司!人情关系、钱大于法。这在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全州县人民法院已经形成了普遍的风气,已众所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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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敢整治这些黑心的法官,这些法官都是以各种的理解不同,为所欲为的借“自由裁量”办案。他们胆大妄为,无所顾忌,谁也奈何不了!明显的是一件错案,但却说:“你晓不得上诉?”、
“你晓不得申诉?”把责任推得干干净净!
司法腐败猖狂已到了极点,何日整治!?谁敢整治???
我已不没有能力再申诉,有他们幕后操作,再申诉也没有作用。我的精神已被逼到了崩溃,无法形容;喊天天不灵,呼地地不应,只有烧香拜佛,求神惩罚腐败法官张道忠、王荣生、欧阳锋、蒋太银。同时恳请上级领导指令再审本案,求得公正。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08-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