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河源市公安机关草菅人命,枉法办案

  案由:
  2005年5月10日7时许,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兴源东路一废品收购店店主刘军和妻子方翠兰被人劫杀惨死店内。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认定死者刘军系杀妻后畏罪自杀。因为此案疑点重重,未形成完整证据链,不重视人证物证,以畏罪自杀来个死无对证,致家属多次上访控告。可河源市公安局在无法提供完整的富有说服力证据的前提下,依然坚持认定刘军系畏罪自杀。现控告人依法再次提起控告。

  事实及理由:
  不幸!2005年5月10日7时许,广东省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接到被害人同乡刘英俊报案而证实:刘军和妻子方翠兰惨死于河源市源城区兴源东路一废品收购店内,并且想办法告知了遇害者家属。家属一行9人由当晚10时许到达河源市,随后四处打听刘军及方翠兰之死因。在尸体未火化期间,家属了解到两者是由他人劫杀而致死,同时家属积极提供线索及提出疑点供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的办案人员调查核实。当时,家属深信广东省河源市公安局会抓紧时间破案,捉拿真凶!
  悲哀!!为了让死者入土为安,幼稚的家属相信了公安机关,在其一再要求下,同意火化尸体。没想到,尸体一火化,2005年5月18日,公安局竟在家属见面会上称:死者刘军系杀妻后畏罪自杀!这结论无疑如晴天霹雳,家属当场向办案人员提出异议。此后,由于家属多次控告上访,公安机关才出具了死者刘军及方翠兰的法医鉴定书,鉴定结论:刘军系生前手持菜刀多次切割颈部致动静脉断裂并大出血死亡;方翠兰系他人用钝器(如手)扼压颈部窒息而死。在全国公安机关大接访期间,死者家属赴广东省公安厅面见厅长梁国聚,并给予请求成立专案组复查的书面材料;公安厅迫于家属上访控告的压力,寄了一份《信访答复意见书》给家属,但仍坚持认定刘军系畏罪自杀,并且称“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公安机关不再受理”。两条人命犹如草芥,办案机关来个死无对证,法理何在!情何以堪!!
  悲愤!!!2008年,家属再次把案情反映到了中央政法委等机关,中央机关把信批转到广东省公安厅、河源市公安局,2011年5月18日,家属受源城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长赖昌彬的约访,反映了此案中的若干个疑点,办案机关推翻前述答复,再一次受理此案,自相矛盾。2011年6月10日,河源市公安局信访科做了回访,说源城区公安局长赖昌彬和河源市公安局长彭定邦很重视,已组成调查组着手重新调查此案,对家属提出的疑问核查清楚,最迟2011年8月19日给予书面答复,要求家属不要再上访,并且哄骗家属在回访材料中签字。幼稚的家属听他们说很重视,会重新调查此案,再一次相信了他们,答应暂不上访。可是至今却没有任何结果,更无任何书面答复!!民意怎可视为儿戏,一再愚弄?
  事到如今,死者家属为了清白,为了公正,一直未放弃上访控告之决心。现将办案机关及被控告人之违法犯罪行为提供如下:
  (一)证据缺失,糊涂断案,视生命如草芥。死者贴身两部手机、两本身份证、存折、现金2000余元等财物至今去向不明,杀妻动机至今不明,自杀门锁却被撬,出具的法医鉴定书草稿和正稿有诸多不同,重要物证菜刀、胸口脸部胶纸指纹至今未提取,伤刘军胸口的凶器也去向不明,明白真相的刘英俊父子一直隐瞒真相,不是左撇子的刘军却用右手伤自己的右胸……案件疑点重重,物证缺失,未形成完整证据链,竟然敢以畏罪自杀来个死无对证!敢把命案化繁为简!!广东省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广东省河源市公安局这样糊涂断案,视两条人命为草芥,草菅人命,真是天理难容!!!
  (二)滥用职权,哄骗百姓,待民意似儿戏。近年来,死者家属多次上访,上级部门把责任推到广东省河源市公安局身上,而广东省河源市公安局及源城分局至今依然未合理解释疑点,依然未提供家属索要的死者手机、身份证、存折等财物,未提供指纹、凶器等证据,未形成完整证据链,依然坚持刘军系畏罪自杀的不合理判定,依然不顾死者家属的意愿!2011年6月10日,甚至以哄骗的方式骗家属在信访回访材料上签字应付中央机关的信访批复,如此对待丧失两位亲人的家属,法理难容,丧失天良!!!
  综合以上存在的问题,可见:广东省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出尔反尔,自相矛盾,在未形成完整证据链的前提下妄下刘军畏罪自杀的结论,是草菅人命!是执法不公!是知法犯法!家属多次上访无果,是推卸责任!是无视民意!是玩忽职守!
  至今,这起被办案机关认定为畏罪自杀的人命案仍然存在很多疑点,仍然未给予合理的解释,仍然未提供死者贴身的手机、身份证、存折等遗物,依然未提供重要的物证,未形成完整证据链。被控告人广东省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广东省河源市公安局刑警支队仍然一错再错、无视民意,最终让死者含冤九泉,亲属抱恨终生,杀人者逍遥法外,间接充当了杀人者的“保护伞”,草菅人命者的强大靠山!
  上述被控告人糊涂断案、玩忽职守,致使法律失去尊严、政府无所作为,已经触犯了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已构成严重犯罪!
  特此!

  控告请求:
  (一)请求国家党委、纪委、政府督促公安部门调查核实事实真相后给家属一个合理的答复,撤销畏罪自杀结论,为家属找到遗物,让家属心服,由此息访!
  (二)请求国家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之玩忽职守罪,依法从严从重查处!
  (三)追究当时办案人员及提供虚假证言证词者的法律责任!
  (四)为惨遭杀害的刘军夫妇申冤昭雪,还事实一个真相,给死者家属一个合理的交代!
  为了还死者一个公正,为了还家属一个真相,也为了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公正性和严肃性,更为了构建一个和谐平安稳定的社会,特向上级部门反映如上事实,望上级部门重视并切实作出处理。

  控告人:
  (一)刘祝树,男,汉族,1949年9月25日生,退休干部,家住: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仙下乡仙下圩友谊街1号,系被害人刘军之父,身份证号:362132194909254853,联系电话:0797 6371989。
  (二)方翠禄,男,汉族,1949年3月4日生,农民,家住: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仙下乡石陂村长坑子组6号,系被害人方翠兰之堂兄,身份证号:362132194903044812,联系电话:13970136393。
  (三)刘金阳,男,汉族,1976年9月6日生,农民,家住: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仙下乡仙下圩友谊街1号,系被害人刘军之胞弟,身份证号:362132197609064816,联系电话:0797 6371989、13507971290。
  (四)方昶,男,汉族,1968年10月2日生,农民,家住: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仙下乡石陂村反十头组24号,系被害人方翠兰之堂兄,身份证号:362132196810024870,联系电话:15007056228。


  2012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