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因为四川省遂宁市文旅局采用本人宣传语投稿作品,拒不支付采用奖奖金,我向法院递交了诉状。
  2019年5月,遂宁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文化旅游主题语。活动设置两个奖项:创意奖奖金2000元;采用奖(特等奖)奖金50000元。评选结果,特等奖空缺,本人投稿作品“安逸走四川,养心到遂宁”获创意奖。
  近日,本人偶然发现,这句宣传语已被遂宁市作为主题宣传语,广为采用。在四川省第五届旅投会、第六届旅博会上,报道显示“布展——突显‘安逸走四川•养心到遂宁’主题,集中展示了遂宁文旅新形象”。局长唐紫薇接受电视采访时明确表示“通过我们的展馆,我们的产品,我们的宣传表演,把‘安逸走四川•养心到遂宁’的旅游形象,推广得更加的深入人心”。在第三届中国西部国际博览会、第七届成都国际旅展、四川文旅郑州推介会、2020年四川三大文旅盛会等多个重大场合,展览活动均是以此宣传语为主题,设有大型宣传展示牌,或喷绘在熊猫号高速列车上。在中国休闲度假大会上发布的《遂宁市全域休闲旅游规划》,明确“要唱响‘安逸走四川,养心到遂宁’形象口号”。遂宁市政府办发布的《遂宁市培养发展新消费三年行动计划(2020 2022年)》,明确提出“擦亮‘安逸走四川,养心到遂宁’文旅品牌”。
  经多方投诉,该局仍拒不同意兑现采用奖金,本人已将其诉至遂宁当地法院。
  本案的焦点在于,遂宁文旅局认为已经支付创意奖奖金,征集启事中已经明确了创意奖获奖作品知识产权让渡于该局,该局可以自由使用。本人则认为,征集启事明确了创意奖和采用奖两个奖项,而且奖金数额差异巨大。创意奖作品,只能使用于普通性宣传活动中,比如众多宣传口号集中性展示,或在相关宣传报道中一般性使用。遂宁市在众多官方重大场合及正式文件中,已将作品正式采用为主题宣传语,且这种使用是排他的,理所当然应该给予采用奖奖励。
  请坛友们做法官,评判一下,这场纷争孰是孰非,诉讼会有怎样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