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许昌县新许社区管理委员会干涉枪杆刘村村委会换届选举并违反《河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中相关条例进行违规选举的情况反映
  2009年1月3日,是河南许昌枪杆刘村村委会换届选举的日子,本应是村民自己的事情,但是由于许昌新许社区管委会的干涉和违规操纵选举,使得村民对选举大为不满。选举结束后,村民仔细研究了政府的有关文件,发现这次选举不仅被与选举无关的管委会操纵,而且很多程序不合法,因此对于不合法的地方,村民以文字的方式向管委会提出质疑,但是在管委会的回复中,他们回避了违规的问题,而是利用文字游戏来规避村民的质疑。
  那么,面对这样的管委会和这样的回复,村民忍无可忍,决定向上级部门反映许昌新许社区管委会对许昌枪杆刘村村委会换届选举的干涉和违规操纵行为。
  首先说明,到目前为止,许昌新许社区管委会还是一个未获得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机构,这样一个未获政府承认的机构来干涉选举,本身就存在很大的问题。
  在选举当天,第一个程序开始前,就违反了规定。选举大会的主持人本应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的成员担任并组织,但是管委会的副书记张广元同志一手遮天,全权代替。面对村民的质疑,管委会却用之前会议上对选举纪律和工作纪律全体成员没有异议的决议,来回答没有人对谁来主持大会提出异议,这样的文字游戏不免让人对管委会的严肃性有看法。
  对于选举结束后,没有公开进行唱票、验票的质疑。根据规定公开唱票、验票是指面对全体选民,组织唱票、验票工作。但管委会的回复是,有工作人员在场进行了公开唱票、验票。难道只有十几个工作人员在场的唱票、验票工作就是公开唱票、验票吗?并且管委会和村民选举委员会曾研究由管委会唱票、验票,村民选举委员会监票,但是在此项工作开始五分钟后,张广元副书记调所有监票人员(全部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离开工作现场。因此,唱票、验票工作全程由张广元副书记和麾下的工作人员完成,并宣布结果。此项行为严重违反选举法的相关规定,并在一定程度上触犯了选举法。
  (后附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张苟子、监票员孔德红的证明)
  村民选举委员会代表全体村民和选民的利益,在选举中应当发挥很重要的作用,但是在1月3日的选举中,村民选举委员会被剥夺了当天所有的工作及监督权利,而对此管委会的回答是,他们没有剥夺选委会的权利,因为在选举前,也就是1月3日前,选委会参加了每次会议。所以我们是否可以这样理解,因为选委会参加了1月3日前的所有会议,所以1月3日当天选委会不存在被剥夺权利的事实。这样的因果关系,在语法上有很大的错误,在理论上存在重大的失误和对于事实的隐瞒和回避。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在选举前,应该履行清点选民人数,并宣读选举纪律的程序。但是选举当天,也就是1月3日,没有进行这一重要程序,而对此管委会认为,之前的数次会议上,已经清点过选民数字,所以选举当天不存在没有清点到会人数和宣读纪律问题。这样的回答,不知道是管委会领导认为村民的理解力和他们有差距,还是他们没有理解透村民的质疑。
  关于对选举前没有奏国歌这个环节的质疑,管委会的回答是:受客观条件限制“。选举是庄严、严肃的政治行为,是国家赋予全体公民的神圣权利。难道奥运会我们可以不奏国歌?政协会议也可以不奏国歌,难道奏国歌是一个形式主义?对于村民来说,参加国家级的会议我们可能没有这个机会,但是对于本村的会议我们也是认真对待的,管委会所说的“受客观条件限制”,究竟是的确有困难,还是在思想上根本就没有把奏国歌当回事,一句“受客观条件限制”解释了所有的质疑,让我们非常不解,难道我们村连基本的扩音设备也没有吗?就算没有,那全体公民齐唱国歌也能表达对这次庄严大会的尊重。
  对于选举开始前没有宣布选举工作进展和宣布选举工作人员的质疑,管委会回复说,之前已经进行了公告、公示,之前的会议已经做了分工,因此选举当天不存在没有公开宣布工作进展和工作人员的问题。如果之前所做的工作可以代替当天应该做的工作,那么《选举法》中关于对选举当天工作程序的要求还有必要存在吗?
  对于选举当天没有进行候选人演说的质疑,管委会也是以之前进行过为由,认为不存在违规做法。
  对于选举前当着全体选民的面拆封“选票袋”并验印制选票数量的质疑,管委会认为当着十几个工作人员的面拆封就是当着全体选民的面,难道十几个工作人员可以代替几千个选民吗?如果可以,那么何必进行公开选举,不如让这十几个工作人员决定好了。而且村民选举委员会的工作人员证明,没有清点选票数量。
  按照《选举法》规定,全体选民应当持选民证入场,但是本次选举根本没有查验选民证,个别主动出示选民证的选民,在出示选民证后被一些工作人员收走。但是管委会对这个质疑的回答是,因为之前已经对选民登记过,对选民身份进行过确认了,所以对于当天没有验证的质疑是不存在的。
  在管委会的回复中,反复用之前的工作来回避当天应该做却没有做的工作来搪塞村民的质疑,蔑视了村民要求一个合理解释的请求,而是利用村民普遍文化水平不高的弱点,在文字上打马虎眼。
  对于违规代投票行为,管委会一口否认,不承认这个现象的存在。《选举法》规定,选举应以人为单位,但是管委会开会宣布选举以户为单位,严重违反国家政策规定,这样的决议导致选民代投票混乱,户籍不在本村的人也参与了本次选举。村民反映,有的村民代投票达十几、二十张,难道对于这个情况,管委会不清楚吗?在选票领取本上,清楚的记录了领票人及代领票数量,管委会、村小组和村会计处都有这个选票领取本记录,如果没有被销毁,随时可以查到。
  另外根据《选举法》,在公开选举当天,应该公布上届村委财务状况,但管委会解释,因为每月都有财务报表发到村干部手中,因此没有在选举当天公布。但村民反映,从来没有见过村里的财务报表。
  对以上村民反映的选举违规事件中,由许昌新许社区管委会组织的村委会选举存在严重的违法乱纪行为,而面对村民的质疑,管委会用所问非所答的方式来糊弄村民。本来村民对国家相关选举程序不甚了解,认为(未得到上级批准成立)管委会有权利组织干涉村委会选举,所以对他们充满信任。但是对于这次选举中出现的问题,让村民认清了管委会的真实面目,他们本身就不是一个合法机构,由这样一个机构组织的选举根本上就是违法的,更不用说还出现那么多违法的行为。
  而面对村民的质疑,管委会不仅没有做合理的解释,却反复用十几个工作人员参与的工作来代替应该公开进行的工作;用之前做过的工作代替现场应该做的工作;用村民选举委员会之前参加的工作来代替当天现场应该行使的权利。在回复函中用文字游戏来蒙村民,企图让村民误以为自己是胡搅蛮缠,还以法律的名义威胁和吓唬不太懂法律的村民。
  因此我们全体村民恳请上级有关部门,能够彻底调查这次不合理的选举,严肃惩治违法机构的违法行为,把村民的自由选举权还给村民,让村民自己选出自己心目中的基层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