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曹香清:北京律师车晴和京师律所在我心目中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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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云
2020 08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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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曹香清:北京律师车晴和京师律所在我心目中臭了!
我花费9万元到京城请律师结果连一个关键证据评估报告都没拿不到手,是无能还是失责?
因我与湖南株洲市煤气公司生活福利公司(以下简称煤气生福公司)合同纠纷案,委托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京师律所)律师车晴做我的代理人,在我和该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之后,我向京师律所支付了9万元的律师费。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两律师不积极履行律师职责办事拖拉不算,还涉嫌与对方当事人串通勾结,损害我的合法权益。可笑的是,两律师收取的是合同纠纷或不当得利的民事案的律师费,打的却是行政官司,且签约律师车晴压根儿就没来过株洲,而是指派实习律师前来应付差事,让我花费了数万元的交通费、食宿费。最终的结果是我的案子“反向”运行,换句话说,律师不但没有发挥积极作用,反而起了损害我权益的反作用。面对这种缺少职业道德、没有履职能力的“饭桶”律师,我强烈呼吁主管部门吊销车晴律师的律师资格证,清除律师队伍中的害群之马,并督促其退回我的律师费和赔偿违约金以及由两 律师不履职给我造成的一切损失!
我叫曹香清,系湖南省株洲市攸县丫江桥镇严湖村人。2017年,因我租赁经营的鑫奥宾馆和自建三个门面要被征收拆除,我与出租方株洲市煤气公司生活福利公司产生了合同纠纷。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和北京京师律所的魏 茹宸(电话:15010234397)取得联系,听取了她对京师律所的介绍,我带着对北京律师的信赖没多想就立即乘飞机前往北京。到达京师律所后,魏茹宸将车晴律师(电话:13261866869)介绍给我,交谈中,车晴明确告诉我:这个案子按民事案件办,如果打行政官司必输!
2018年8月21日,我和京师律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协议约定:由京师律所指派车晴、胡国庆作为我与煤气公司生福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代理人。协议签订后,我分三次向京师律所支付了9万元律师费。
然而,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里,我逐渐感到车晴、胡国庆根本就没有用心尽职做我的案子,两人指派实习律师或其他律师前来株洲敷衍应付我,严重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京师律所和车晴、胡国庆渎职失责的行为表现在多个方面——
一、以实习生敷衍应付当事人
我和车晴律师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时,约定她和胡国庆担任我的委托代理人,协议中也明确约定“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车晴、胡国庆律师及其团队人员为甲方与株洲市煤气公司生活福利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代理人”。由此可见,即便是该所为本案成立了一个团队,为主或曰领衔的也是车晴、胡国庆两位正式律师。但在一年多时间里,该所先后三次指派实习律师或其他律师到株洲转悠,而车晴和胡国庆从未到过株洲,更谈不上出庭代理,表明两人没有履行委托代理律师的职责和义务。前三次来株洲的实习律师每次在株逗留不到一天就离株返京,后来又来了一位周姓实习律师。请问实习律师能代替有着丰富经验的从业律师吗?就像到医院挂号看病,为何挂专家号比挂普通号收费高?我进京请律师不是请实习律师,而是请有从业资格和从业经验且有责任感的资深律师,难道京师律所成立了项目组,正式律师就可以不到实地了解案情?正式律师就可以不到庭参加辩论?
二、民事官司一年多没有立案
如前所述,我和京师律所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时,车晴律师强调这个案子就按民事案件办,如果打行政官司必输,且协议中也白纸黑字写明了这是我和煤气公司生福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案。显然,合同纠纷案归属于民事案件。然而,从签订《委托代理协议》至今一年多的时间里,协议中所确定的民事案件竟然没有被法院立案,车晴的“项目组”将我推向“必输”的行政诉讼,自然也没有任何对我有利的结果。为了督促两律师尽职尽责为我提供法律服务,我专程到北京找车晴律师车晴沟通交流,谁知车晴借故躲着不和我见面!请问车晴和胡国庆律师:你们在这一年多时间里,究竟是被煤气公司买通了,还是遭到政府的威胁后不敢履职了?抑或是你们太无能了——无能到不能将评估报告书这一关键证据拿到手?
三、北京律师拿不到评估报告
我的民事官司,其关键证据是由我和煤气公司、评估公司、拆迁办、湖南中天华资产评估公司四方就我的宾馆和三个门面的面积签字确认的确认书,以及由中天华资产评估公司根据四方签字的确认书为主要依据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然而,在一年多时间里,在网络上大肆给自己吹牛的车晴和胡国庆律师连个评估报告书都没有拿到,因而无法启动民事性质的合同纠纷案。在这种情况下,车晴律师引导我和株洲市石峰区政府打起了行政官司——打行政官司就是向政府拆迁办索要评估报告,但正如车晴律师所预料的那样,行政官司我打输了,自然评估报告也没有拿到。《委托代理协议》约定的是打民事官司,结果打的是行政官司。这种“指东打西”的所谓“代理服务”违背了《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请问车晴、胡国庆律师:这种错位的服务是我的责任还是你们的责任?
四、两律师失责让我花费甚巨
代理律师拖延一年多没有立案,不仅让我对所谓的北京律师感到十分失望,更让我感到不爽的是给我带来了不该有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在一年多时间里,我除了支付给京师律所9万元律师费外,京师律师每次指派实习律师或其他律师来湖南株洲,我都得给包吃、保住、包机票,先后花费了2万多元;我和儿子四次进京到京师律师沟通交流和催促律师积极履职,吃、住、行等花费一万多元。更为严重的是,由于律师无能力、不作为,导致案件拖了一年多不说,连个评估报告也拿不到,导致我无法主张自己的权利,别说民事案件不能立案,就算是立案了也会让我处理不利地位。显然,两律师无能力、不作为,给本人带来了不应有的巨大损失。
需要指出的是,我于今年3月向北京市朝阳区司法局递交了一篇反映车晴、胡国庆律师收了律师费之后怠惰松懈、忽悠敷衍我的“投诉信”,但该局在《关于曹香清投诉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及车晴、胡国庆律师有关问题的答复》中,通篇都是为京师律所开脱掩饰,如“答复”引用车晴的解释,称其团队办案,难道团队办案就可以全过程由实习律师“办案”?难道和我签约的车晴、胡国庆律师可以不去现场调查取证和参加庭审?请问纪检部门要就某个案子组成一个调查组,组长可以不去现场调查吗?况且实习律师每次去株洲都你是转悠一下就返京了,根本没有用心做我的案子!“答复”中引用胡国庆的话说:他对本案所有情况概不知情,亦无人告知他相关事宜。如果真是这样,难道这不是京师律所和车晴的问题吗?为何协议中白纸黑字写明是车晴和胡国庆律师代理我的案子?既然你们没有告知胡国庆,难道不是你京师律所和车晴的责任吗?!“答复”中对车晴律师约定打民事官司却打了行政官司避而不谈,请问车晴律师这种“指东打西”的搞法,明显有违协议约定,也违反我的初衷和本意,车晴和京师律所收下的民案钱,办的是行案事,你朝阳区司法局为车晴和京师律师开脱、推责,难道你们就甘当“饭桶律师”的保护伞?
近年来,许多地方开战了律师代理不尽责的专项治理,着力发现和解决目前律师队伍中存在的内部管理不规范、代理案件不尽责等问题,加大对司法局、律工委(律联办)的监督指导力度,进一步压实律师事务所管理责任,畅通投诉监督渠道,依法查处律师违法违规执业行为,大力提升律师行业的社会公信力和美誉度。我强烈呼吁北京市司法局依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对不履职不尽责的京师律所及其律师车晴予以行政处罚,吊销车晴的律师执业证,督促京师律所退回我的律师费 并赔偿我冤枉开销的一切费用。希望北京司法局坚持狠抓治理,做到有诉必理,事事有回应,件件有着落。我等待着北京司法局的正义发力!
(注:本人对投诉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不实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投诉人:湖南株洲鑫奥宾馆法人代表 曹香清
15873332878
该给京师律所的律师注入责任意识和敬业意识
看了曹香清的投诉材料,感觉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京师律所)和律师车晴缺少两个意识,即责任意识和敬业意识。所以,我的微评用了《该给京师律所的律师注入责任意识和敬业意识》的标题。
或许是由于现实生活中有并非个别律师“吃了原告吃被告”或收了律师费不尽心不卖力提供法律服务的缘故,故而往往一提起律师,有人就将头晃动得如拨浪鼓一般,似乎律师个个都是要钱不要德、要钱不要脸的角色,我要说的是这种看法是极其错误的。律师行业和其他各行各业一样,都免不了有职业道德低下、要钱不要德的人,但绝大多数业内人士都拥有责任意识和敬业意识,他们构成了一个行业的脊梁。律师提供的是法律服务,而律师事务所属于企业性质——根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故律师事务所属于合伙企业;律师事务所可以由个人设立,在这种情况下,其性质为个人独资企业,既然是企业,当然要创收;当然要营利;当然可以在桌面上谈钱言利,但营利不应是律师执业的根本目的,不能为营利而执业。换句话说,营利是律师执业“水到渠成”、“瓜熟蒂落”的自然性结果。因为从律师的职业特点来看,律师所提供的是一种特殊的商业性服务,虽然是服务业,但很多时候是以智囊则以专业知识提供服务,有时则以老师的身份来对当事人所面临的纠纷进行法律知识方面的指导。假如一个律师或一家律所纯粹是以营利为目的,时刻准备着提高业绩增加收入而不是尽心尽力地依法执业;那么利用相对于当事人的专业知识优势来谋取更高的利润便是一个符合逻辑、充满诱惑的选择。律师所面临的当事人也许不太懂法律甚至是个法盲,但他们一定了解人性、一定能从律师的言行中判断出其是否有责任意识和敬业意识。当律师完全以营利为目的时,便无法给当事人提供有质量的法律服务,甚至引发当事人的投诉举报。一个把那份“利益”看得太重的律师;一个将脑袋砸进钱眼的律师,长此以往,会埋葬自己的职业信誉,毁损自己的职业生命。
有道是:人上一百,形形色色。然而,一个人不管在社会上充当何种角色,都得自己给自己设置做人的原则、自己给自己设置做事的底线。作为律师和律所,按规定收取适当的费用无可非议,但收了费就该有一种不给当事人尽职尽责地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就觉得对不住自己的职业良知、对不起当事人的意识,甚至有种茶饭不香、寝食不安的感觉。这,就表明你有了较为强烈的责任意识。带着对当事人高度负责任的精神全副身心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让当事人感受到你的责任意识甚至为你的全情投入而感动,这,就表明你有了敬业意识和敬业精神。在这方面,京师律所和车晴律师的行为表现,实在不敢恭维!
曹香清和车晴律师及京师律所签订的是打民事官司的《委托代理合同》,结果却变成了打行政官司,难道车晴律师忘记了签约时自己所说的“打行政官司必输”的话?最该守约的律师自毁其约,难道不应该给当事人曹香清退回律师费吗?
京师律师收了曹香清的9万元律师费,请问在一年多时间里为曹香清提供了多少有价值的让当事人满意的服务?难道督促法院立案就算是做了让当事人曹香清满意的工作?
京师律师事务所和车晴律师派实习律师到株洲转悠一圈,难道就算是敬业?难道就算是提供了优质法律服务?
京师律所假如真正尽心履职、全情投入,曹香清会先后四次去北京找车晴律师沟通、督促车晴律师加大服务力度吗?曹香清会冤枉花费几万元用于往返株洲 北京的交通食宿费开销吗?难道因律师不履职不尽责而花费的冤枉钱不该退吗?
车晴律师和曹香清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难道签约律师可以不到案发地调查或出庭辩论吗?难道实习律师或其他律师可以完全代替签约律师履职吗?如果是让实习律师敷衍应付,曹香清有必要到北京请律师吗?
车晴律师和曹香清签约时称她和胡国庆是本案的代理人,为何胡国庆压根儿就不承认自己介入了本案?车晴律师和京师律所是否涉嫌欺诈?
应该说,车晴律师并非“饭桶律师”,君不见车晴的简历称她“法学理论基础扎实,工作勤勉尽责,思维缜密,办案严谨,不畏强势、勤于思考,仗义执言”吗?如果车晴将自己的两把“刷子”带到株洲,本案或许不会让曹香清输得“丢盔弃甲”、一败涂地,可惜车晴的两把“刷子”连同她本人都“留守”在京城,向曹香清释放出的是“兵僚主义”作风,而指派实习律师或其他律师去株洲实施转悠式的“法律服务”,曹香清能满意吗?在车晴不能如期如质为曹香清提供服务的情况下,车晴不但没有茶饭不香、寝食不安之感,而且后曹香清到北京找她竟然不予待见。由此让我联想到一些骨干律师接的案子不怕多,自己做不过来就让同事帮忙做或组建团队做,而自己却忙着继续接案子或做另外的收费更高的案子, 车晴是否属于此种类型我不敢断言,唯有她自己心里清楚。据曹香清说,车晴知道自己没有为他的案子尽心尽力、尽职尽责,曾向曹香清承认自己的错误,承诺将9万元律师费退给曹香清,并约定于2019年11月6日在京师律所见面,将9万元律师费退给曹香清,但承诺过后自食其言,至今没有了下文。
本博主认为,北京市司法局是该整顿一下律师行业了——通过整顿魏律师注入责任意识和敬业意识,让尽心尽力、尽职尽责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成为每一位律师的自觉行动;让京城的律师为整个律师行业作出榜样!
反腐与维权博客 罗修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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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20-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