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法院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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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坛』 【实务案例】江苏常州法院有法不依,公开抵抗国法,官司怎么打,没有公正场所了点击:328 回复:63 作者:江苏常州的C 发表日期:2011 10 16 10 :12 :00 回复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法院有法不依,公开抵抗国法,枉法裁判,渎职侵权
常州市钟楼区劳动局仲裁委判决书声称“不开证明 小小的瑕疵”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常州市人民法院又都判决对的也都判决对的。坚决不让用人单位开证明。
《劳动合同法》第50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劳动合同法》第89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的书面证明,由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1996年10月31日)第14条,15条,17条。
14、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协商合同期限。办理续订手续。由此给劳动者造成的损失,该同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5、在劳动者履行了有关义务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作为该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失业登记,求职登记的凭证。。。。。。
17用人单位招用职工时,应当查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以及其他能够证明职工与任何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方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87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法》第98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法》第99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91条,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违反lt ;劳动法gt ;有关劳动合同规定赔偿办法》
第1条,为了明确违法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责任,维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法。
第2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劳动者损失。
(一)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固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
(四)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3条,本办法第2条的规定的赔偿,按下列执行
(一)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的25的赔偿费用。
(三)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五)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6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其连带赔偿的份额,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总额的70。向原用人单位赔偿下列损失:
(一)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四条,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三)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01年4月16)第11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争议,可以列新的用人单位为第三人,
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列劳动者为第三人。
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列为共同被告。。
《劳动合同法》第48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可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87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刑法》第278条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
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百九十九条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有前两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作者:13222509869 回复日期:2011 10 16 15 :15 :12 回复
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作者:鬼子外忧贪官内患 回复日期:2011 10 16 20 :11 :38 回复
鬼子是外忧,贪官却是内患
作者:liangyiliang1 回复日期:2011 10 17 07 :50 :05 回复
黑心的厂家招收工人,不签合同,工资嘛你说多它说少,最后终归它嘴大你嘴小,出了工伤就开始抵赖劳动关系。倘若因为工资等发生争议,今天叫你走人,明天不得进厂门,明天哪里的班上?账不结,它说多少就多少,反正要你吃点亏 ,死命的拖,还振振有词:我们从来不少人家钱。引起的误工费就是去劳动局、法院也是没得的,引起的损失不认的。
还有怪招,签合同但是不把你文本,它可以任意的增改,如:拒绝买保险,工伤自己负责 到时候对它不利的就没得合同了,或者制造一个假的
作者:承诺绝对事实 回复日期:2011 10 18 09 :55 :54 回复
拿着人民的俸禄,却尽干些以权谋私;以权谋利;枉法害民的勾当。
过去土匪,拿人钱财还为人消灾来;养一条狗还知道看家护院;养一头猪还报答人一顿肉吃。
而养它们就像养恶狼,你养它们,它们却吃你
作者:请看审案还是作案 回复日期:2011 10 18 19 :35 :02 回复
江苏省常州市法院听说早就看到此帖子,却一点理由也没有,你们要是把判决书发出来让全国人民看看,也好辟谣呀。该不是都是事实,理屈词穷,只能缩头乌龟了吧?人家河南洛阳的一个公务员强奸犯冒生命危险还出头来,断就断吧
作者:鹰犬之辈 回复日期:2011 10 18 19 :38 :23 回复
是真的吗
作者:最不守法的审判者 回复日期:2011 10 19 12 :28 :23 回复
江苏省常州市法院听说早就看到此帖子,却一点理由也没有,你们要是把判决书发出来让全国人民看看,也好辟谣呀。该不是都是事实,理屈词穷,只能缩头乌龟了吧?人家河南洛阳的一个公务员强奸犯冒生命危险还出头来,断就断吧
作者:最不守法的审判者 回复日期:2011 10 19 17 :00 :50 回复
为了提高法院裁判的权威性、法律的严肃性,知错不纠,自欺欺人,想方设法包庇法官枉法裁判的罪行,放纵法官为所欲为。闹的怨声载道,严重损害法律的严肃性,并因此损害社会主义国家及法制形象,严重的损害了人民的合法权利与利益。
作者:有法不依渎职侵权 回复日期:2011 10 19 17 :59 :45 回复
黑心的厂家招收工人,不签合同,工资嘛你说多它说少,最后终归它嘴大你嘴小,出了工伤就开始抵赖劳动关系。倘若因为工资等发生争议,今天叫你走人,明天不得进厂门,明天哪里的班上?账不结,它说多少就多少,反正要你吃点亏 ,死命的拖,还振振有词:我们从来不少人家钱。引起的误工费就是去劳动局、法院也是没得的,引起的损失不认的。
还有怪招,签合同但是不把你文本,它可以任意的增改,如:拒绝买保险,工伤自己负责 到时候对它不利的就没得合同了,或者制造一个假的
发工资让工人在空白纸上签名,
都是这样,20家终归要有19家,从来也不给你任何凭证,
都是有预谋的毁灭证据,制造假证据
拿到劳动局,法院不但不管,它们都充耳不闻,加以确认。放纵犯法,花样百出,多
作者:liangyiliang1 回复日期:2011 10 20 09 :49 :29 回复
作者:yuanyou50 回复日期:2011 10 19 22 :14 :40 回复
at 江苏常州的C 2011 10 19 00 :21 :36
仲裁员您好:
以上只本人的劳动纠纷部分。请求指点:如果它们就是瞎判,审判机关应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有关法律,程序 ?
谢谢
是否属于错判是由法院认定,民事案件即使是错判,法院不承担赔偿责任。
你的帖子列举法条,不知道你咨询的是什么问题,仲裁员无法回答。
难怪现在法官以权谋私、枉法裁判,因为它们不需要负责任,是强加在人民头上的,是在开黑店
作者:有法不依以权代法 回复日期:2011 10 21 20 :54 :17 回复
受冤的同胞们:我们要跟假共产党作斗争,生癌症时,找它们看它们的子孙读书等等条件好来
作者:是审判机关吗 回复日期:2011 10 23 20 :19 :40 回复
江苏省常州市法院听说早就看到此帖子,却一点理由也没有,你们要是把判决书发出来让全国人民看看,也好辟谣呀。该不是都是事实,理屈词穷,只能缩头乌龟了吧?人家河南洛阳的一个公务员强奸犯冒生命危险还出头来,断就断吧
作者:请看审案还是作案 回复日期:2011 10 24 17 :54 :03 回复
受冤的同胞们:我们要跟假共产党作斗争,生癌症时,找它们看它们的子孙读书等等条件好来
作者:这就叫荒唐 回复日期:2011 10 24 22 :29 :05 回复
全国人民最急需要的是:公正的司法监督,还有就是不公正的判决造成的损失有谁来赔偿
有法不依,有法跟没法有什么两样?
作者:liangyiliang1 回复日期:2011 10 25 17 :48 :23 回复
国法代表全国人民心声,是给法院遵守的,不是供应踩踏、抵抗的,
江苏省常州市审判机关忙忙忙,原来忙的就是开公开批判大会
作者:13222509869 回复日期:2011 10 26 12 :53 :53 回复
法官犯法,应该重严加倍处理,“它们”知法犯法,玩弄法律,侮辱党政形象,危害社会和谐稳定。
每每在电视里面听到“拿起法律的武器”,就是毛骨悚然,(真的)我深有体会法律已成了执法者个人挥舞大棒、任意宰割百姓的工具
作者:这是什么道理呀 回复日期:2011 10 27 14 :40 :34 回复
为了提高法院裁判的权威性、法律的严肃性,知错不纠,自欺欺人,想方设法包庇法官枉法裁判的罪行,放纵法官为所欲为。闹的怨声载道,严重损害法律的严肃性,并因此损害社会主义国家及法制形象,严重的损害了人民的合法权利与利益。
作者:不是事实怎不反驳 回复日期:2011 10 28 12 :34 :09 回复
作者:江苏常州的C 回复日期:2011 10 27 23 :02 :29 回复
该劳动合同第14条:“本合同不得代签和涂改,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应当于一个月内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鉴证。本合同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原告签字后,被告声称需要鉴证的,不鉴证你拿去也无效,原告也无话可说。而后来被告一直不把文本交付原告,原告曾经多次讨要,为此竟被被告毒打,打110处理,赔偿原告1000元,后来就不把了,这是众所周知的事实,有众多同工作证。
而在劳动局法院提供的合同文本,上面根本没有鉴证图章,也不知道是被告就没有鉴证,还是鉴证了,但是原件没有拿出来。
但是它们一直不谈其事实,不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及其合同本身的规定,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
直接就去鉴定,已经被司法鉴定所“确认”伪造的假到不能再假的合同文本,还不死心,威胁诱骗原告签字同意去重复鉴定,又在没能够取得合法的、相应的、相反的、足以反驳的结果的情况下枉法裁判:合同是真的
有没有天理国法?
作者:不是土匪窝 回复日期:2011 10 28 20 :32 :09 回复
这样的“合同”,就算它是真的,也是无效合同,真实了合同没有立完,没立成功。曾经有订立合同的设想,在劳动者签字后用人单位发生变化,又改变了订立合同的意志,不去鉴证,不订了。(但其让劳动者在合同上签字,相当于“白条”,夸张的比喻给别人一张白纸,骗取别人签名是犯法的动机)。鉴证的原件不拿出来,妨害作证,阻碍国家机关办案了。证明合同内容肯定不一样,如期限、待遇、签订日期
也可以说用人单位本不想签订合同,只是有目的、有预谋的骗取劳动者签字
出尔反尔、反反复复、朝订夕改、不讲信义,卑鄙无耻的无赖,鉴定来鉴定去,还是无效合同,你们一个个都是搞笑专家。
你们是否在创作童话故事?
此时我的肚皮在疼痛,吃不消你们这样搞,笑的呀
作者:不是执法是毁法 回复日期:2011 10 29 13 :09 :58 回复
知法犯法,是故意抵抗国法,是恃无忌惔的挑衅国法,是对人民政权的踩踏,
作者:不是事实怎不反驳 回复日期:2011 10 31 20 :43 :13 回复
作者:江苏常州的C 回复日期:2011 10 31 13 :50 :33 回复
钟楼区判决书第3页,第10行:“ 合同后,双方未再续签合同,被告也未向原告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2008年9月3日,双方因工资支付问题在被告处发生争执, ”
说得对的,的确“双方因工资支付问题在被告处发生争执”,并不是其他引起的
争执,也就是说2008年8月31日以后还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被告也未向原告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判决书所说的就是标准的违法解除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96年10月31日)第14条,有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08年9月3日,双方因工资支付问题在被告处发生争执, ”在 2008年8月31日以后
《劳动合同法》第50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同时出具解除
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被告也未向原告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 ”违法了劳动法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89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的书面证明,由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它们并没有判决赔偿,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1996年10月31日)第14条15条,17条。
14、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协商合同期限。办理续订手续。由此给劳动者造成的损失,该同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此情况下劳动合同应当近视为续签劳动合同)
15、在劳动者履行了有关义务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作为该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失业登记,求职登记的凭证。。。。 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违反劳动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的书面证明,给劳动者寻找工作设计了障碍)
17用人单位招用职工时,应当查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以及其他能够证明职工与任何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方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违反劳动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的书面证明,给劳动者寻找工作设计了障碍)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但钟楼区人民法院在认定事实的基础上,不判赔偿、连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也不让开。造成原告莫大的损失
作者:不是土匪窝 回复日期:2011 11 02 15 :55 :57 回复
不知道什么叫造反
作者:知法犯法没人治罪 回复日期:2011 11 03 15 :41 :25 回复
《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
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
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作者:南作 回复日期:2011 11 04 09 :09 :25 回复
慢慢来吧,法官也有难处
作者:是审判机关吗 回复日期:2011 11 04 21 :08 :34 回复
公正廉明,不同流合污的都成了它们心目中的定时炸弹而排挤掉。往往成了想做事的法官糊涂的理由。
作者:不是执法是毁法 回复日期:2011 11 05 17 :54 :42 回复
作者:江苏常州的C 回复日期:2011 11 05 10 :11 :32 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
第六条 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其实是被告故意隐瞒证人)被告与工人签订合同,一定有所有工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手机号码
第七条 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被告可以随时把工人叫到,或者依照身份证复印件的地址寻找,原告却没有联系方式,)
抛开合同不谈,工作年限厂方现在应该负举证不能的责任。
原告所提供的证人证辞,有手印,有身份,愿意承担责任。被告称,证人一定须到场,录像放出来时,说不认识这些人。那么被告所提供的与原告同期工人胡春等(依被告花名册)叫来,或者把身份证复印件(签合同还会没工人身份证复印件吗)拿出来比对看是不是这些人也就清楚了,是否抵赖。有证人手印签名却不认可, 是什么道理?
极其简单的鉴定辨别证据手续责任也不履行。
别人叫来(包括法官), 被告说不认识,那不也白费,那时又该怎么办 ?被告应该知道这些人的家庭住址及联系方式。而原告则不知,怎么能够让原告找到这些人。还有这些人是否还在被告处上班,也当提供合同以考证。即可以家庭住址去找证人。原告在庭审中:“要是厂方找一外国人,辞退了,我还要去外国把人找来吗,谁知道他住在哪里 ? ”
作者:江苏常州的C 回复日期:2011 11 05 22 :00 :17 回复
有法不依,抵抗国法,这公司怎么打?
作者:法律面前平等吗 回复日期:2011 11 06 00 :58 :32 回复
它们根本就不公正,这官司怎么打?
作者:法律面前平等吗 回复日期:2011 11 06 13 :11 :18 回复
它们根本就不公正,这官司怎么打?
作者:比审陈水扁案还胡 回复日期:2011 11 06 18 :40 :33 回复
它们根本就不公正,这官司怎么打?
作者:法律面前平等吗 回复日期:2011 11 07 09 :46 :58 回复
江苏省常州市法院听说早就看到此帖子,却一点理由也没有,你们要是把判决书发出来让全国人民看看,也好辟谣呀。该不是都是事实,理屈词穷,只能缩头乌龟了吧?人家河南洛阳的一个公务员强奸犯冒生命危险还出头来,断就断吧
作者:江苏常州的C 回复日期:2011 11 07 17 :02 :01 回复
lt ;lt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gt ;gt ;(1994年12月6日)
第6条。。。。。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被告在发工资时,都是让劳动者在空白单据上签字拿钱,到底多少钱、工作多少天、加班多少天、奖金多少、病假几天、、、等等,都没有,工人走后,它再添上去。对此事实,原告提供了照片,数人证。
它们对照片怀疑有可能假的,但它们也不去辨别或者鉴定,后来直接就认定是假的。而“合同”却比照片真了。
没有确切的工资平均数目,经济补偿它们也算出来了。它们的本事比算命看相的本事大
所以现在用人单位基本上都不发个人工资清单,目的的、有预谋的毁灭证据,制造假证据。至于法律法规嘛是天高皇帝远了
作者:法律面前平等吗 回复日期:2011 11 08 10 :52 :29 回复
有法不依,该作为不作为,还武力维护它们,百姓必须到它们那里去“公正”,不是太黑暗了吗
作者:有法不依渎职侵权 回复日期:2011 11 08 13 :51 :39 回复
这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吗?
作者:有法不依渎职侵权 回复日期:2011 11 08 14 :12 :52 回复
作者:江苏常州的C 回复日期:2011 11 07 17 :19 :50 回复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01。4。16 14、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所付出的劳动,一般可参照本单位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根据《劳动法》第97条之规定,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比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赔偿劳动者因合同无效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作者:江苏常州的C 回复日期:2011 11 07 17 :32 :13 回复
当初被告如果不约定鉴证,原告又不可能签这样的字,明显的欺诈行为,约定的附生效条件也没有成就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假合同的情况下,赖皮是真的。
是真的,就应当依法认定为无效劳动合同。
但是它们一赖再赖,一赖到底
作者:江苏常州的C 回复日期:2011 11 07 17 :36 :28 回复
但是它们一赖再赖,一赖到底
不但是真的,还有效
到常州市审判机关不把你头脑弄坏才怪
该劳动合同第14条:“本合同不得代签和涂改,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应当于一个月内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鉴证。本合同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明摆着的白纸黑字,它们也不懂吗?附生效条件成就了吗?(鉴证了吗)。法律明文规定“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合同还没有立完,没立成功,也有可能不合法,没通过、中途反悔、或者原件没有拿出来
无认是真假合同,你们的判决书都是错误的
作者:是审判机关吗 回复日期:2011 11 09 10 :43 :53 回复
江苏省常州市法院听说早就看到此帖子,却一点理由也没有,你们要是把判决书发出来让全国人民看看,也好辟谣呀。该不是都是事实,理屈词穷,只能缩头乌龟了吧?人家河南洛阳的一个公务员强奸犯冒生命危险还出头来,断就断吧
作者:法律面前平等吗 回复日期:2011 11 12 12 :01 :51 回复
作者:江苏常州的C 回复日期:2011 11 12 11 :06 :40 回复
常州市钟楼区法院判决书第7页倒数第7行:“原告主张双方于2007年6月建立劳动关系,被告对此予以否认,而原告亦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这一事实, ”
对于何时建立劳动关系,当然是关系到工作年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
第六条 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其实是被告故意隐瞒证人)被告与工人签订合同,一定有所有工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手机号码
第七条 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被告可以随时把工人叫到,或者依照身份证复印件的地址寻找,原告却没有联系方式,)
抛开合同不谈,工作年限厂方现在应该负举证不能的责任。
原告所提供的证人证辞,有签名手印,有身份,愿意承担责任。被告称,证人一定须到法庭,这些人的录像放出来时,说不认识这些人。那么就是这些人找到法庭,被告不是还是不认识吗?
被告所提供的与原告同期工人胡春等(依被告花名册)叫来,或者把身份证复印件(签合同还会没工人身份证复印件吗)拿出来比对看是不是这些人也就清楚了,是否抵赖。
本来应当由被告举证的被告未举证,原告为了配合法庭调查取证,提供了证人证言,当庭质证应当由被告把人证叫到,当场比对验证,确定证据的真假。若是不能够确定的由被告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应当否定被告的主张,采信原告的主张。
极其简单的鉴定辨别证据的真假、效力的手续责任也不履行。
被告就一个书面的东西,没手印,在真假不分的情况下什么都能够证明有用;而原告提供的书面材料,有手印、照片 、还有摄像、录音相互应证,形成证据链。就一个不相信,就否定了。
别人叫来(包括法官), 被告说不认识,那不也白费,那时又该怎么办 ?被告应该知道这些人的家庭住址及联系方式。而原告则不知,怎么能够让原告找到这些人。还有这些人是否还在被告处上班,也当提供合同以考证。即可以家庭住址去找证人。原告在庭审中:“要是厂方找一外国人,辞退了,我还要去外国把人找来吗,谁知道他住在哪里 ? ”
作者:法律面前平等吗 回复日期:2011 11 12 12 :22 :08 回复
作者:江苏常州的B 回复日期:2011 09 05 20 :53 :32 回复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在问询时,被告还振振有词:“ 我们工人进厂一个礼拜就都签合同, ”。但是薛法官问在场的证人在被告处工作了多长时间,被告:“6、7个月”,再问跟于海建所签订合同时,满脸写的明白,一言不发, 要求他再给原告一点赔偿时,只肯3千
造假合同、不开证明,侵犯了原告的权利,引起原告直接的务工损失,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吗?以后犯法还要更加疯狂来
当时有薛法官、书记员、原告及其律师李XX与证人于海建、被告及其陪同、
2011年3月25日下午2时30分上下
作者:法律面前平等吗 回复日期:2011 11 12 12 :31 :19 回复
被告跟于海建没签合同,想抵赖劳动关系了吧。
只要是用人单位的职工,用人单位终归比劳动者叫来方便。
要不是薛法官有经验问的好,于海建拿不出合同,被告不承认以前的劳动关系,证人再多也是没用的。
作者:痛恨贪官不死 回复日期:2011 11 12 20 :21 :00 回复
本来应当由被告举证的被告未举证,原告为了配合法庭调查取证,提供了证人证言,当庭质证应当由被告把人证叫到,当场比对验证,确定证据的真假。若是不能够确定的由被告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应当否定被告的主张,采信原告的主张。
作者:我是hameha 回复日期:2011 11 12 20 :32 :46 回复
作者:比审陈水扁案还胡 回复日期:2011 11 12 23 :27 :37 回复
司法腐败就像可恶的性病强加于民,性病犹可治,江苏常州法院煽动暴力抗拒国法实施,却无药可治
作者:不是事实怎不反驳 回复日期:2011 11 13 21 :40 :31 回复
它们跟贪腐官员的嘴脸一样,不希望看到
作者:江苏常州的C 回复日期:2011 11 14 10 :29 :12 回复
请求将上面作者:我是hameha 回复日期:2011 11 12 20 :32 :46 图片及以下的都删除,
谢谢版主
作者:请看审案还是作案 回复日期:2011 11 14 15 :45 :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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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liangyiliang1 回复日期:2011 11 14 18 :57 :2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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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13222509869 回复日期:2011 11 15 09 :55 :18 回复
疯狂犯法
有法不依,推翻踩踏国法,枉法害民没人管
作者:这是什么道理呀 回复日期:2011 11 15 22 :13 :52 回复
法官犯法,应该重严加倍处理,“它们”知法犯法,玩弄法律,侮辱党政形象,危害社会和谐稳定。
每每在电视里面听到“拿起法律的武器”,就是毛骨悚然,(真的)
我深有体会法律已成了执法者个人挥舞大棒、任意宰割百姓的工具了,这个武器拿起来能不恐惧吗?
作者:不是土匪窝 回复日期:2011 11 16 21 :13 :59 回复
请看看贪官的嘴脸
作者:不是土匪窝 回复日期:2011 11 16 23 :33 :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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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不是执法是毁法 回复日期:2011 11 17 10 :04 :59 回复
作者:江苏常州的C 回复日期:2011 10 27 23 :02 :29 回复
该劳动合同第14条:“本合同不得代签和涂改,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应当于一个月内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鉴证。本合同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原告签字后,被告声称需要鉴证的,不鉴证你拿去也无效,原告也无话可说。而后来被告一直不把文本交付原告,原告曾经多次讨要,为此竟被被告毒打,打110处理,赔偿原告1000元,后来就不把了,这是众所周知的事实,有众多同工作证。
而在劳动局法院提供的合同文本,上面根本没有鉴证图章,
也不知道是被告就没有鉴证,还是鉴证了,但是原件没有拿出来。
但是它们一直不谈其事实,不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及其合同本身的规定,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
直接就去鉴定,已经被司法鉴定所“确认”伪造的假到不能再假的合同文本,还不死心,威胁诱骗原告签字同意去重复鉴定,又在没能够取得合法的、相应的、相反的、足以反驳的结果的情况下枉法裁判:合同是真的
有没有天理国法?
作者:不是执法是毁法 回复日期:2011 11 17 10 :15 :44 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
《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没有鉴证图章也就是没有鉴证,约定的附生效条件不成就,合同无效。
也不知道是被告就没有鉴证,或者鉴证了,但是原件没有拿出来 等等,不得而知,也无需知道。
反正该合同没有立完,没立成功。是一个不能实现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的合同文本。
什么合同?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11-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