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张述元的一封冤冤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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伟控告 鸡西市中级法院民二庭法官刘思凯贪心枉法裁判的
我们是黑龙江龙煤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分公司东海煤矿的矿工,因鸡西市中级法院民二庭代理审判员鸡东县先锋煤矿与我单位欠款纠纷一案时与原告恶意串通,在利益的驱使下,不认案件事实为依据,主观臆断,故意枉法裁判,恶意撤消了鸡西市人发检察院抗诉,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再审做出的(2010)鸡冠商再字第1号判决书,维持了已被原市法院撤销了的(2009)鸡冠商初字第46号的错误判决,给我单位造成了50多万元的经济损失,这是一起典型的震撼鸡西地区的枉法裁判案。换句话说就是法官依职权抢劫了我们矿工的血汗钱,情节严重,性质也极期恶劣,影响极坏,我们鸡西千百万矿工呼吁社会各界有志人士严惩枉法裁判的法官,撤销(2010)鸡商终字第98号文件的错误判决,还法律公正严明,同时也还我们矿工的一个清白。
一、鸡东县先锋煤矿不具备主体资格。一审再审判决已经查明哈达新井是苗淑珍个人投资建设的无正规营业执照的小煤井,债权债务由苗淑珍独有,对鸡东县先锋煤矿提出的与苗淑珍串联、挂靠的事实不予认定,鸡东县先锋煤矿对苗淑珍的债权无权主张。
二、判决认定债务事实存在没有事实依据。原告所诉的37。43万元欠款存属虚构,是想利用企业内部出现的管理漏洞捞取不义之财。早在1993 1994年就已通过许琴、曾庆山已付给哈达新井小井煤款822,117。40元,后期有充足的证据证明欠付款75,493。60元被许琴分三次支出,就连苗淑珍本人在城子河检察院打税时也明确认定此账。欠款的事实根本不存在。
上述两点一审再审已全部查明,判定驳回原告的诉讼,二审在没有新证据的情况下恶意改判的行为与抢劫我们矿工的血汗钱有什么区别呢?
王伟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12-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