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属于民生问题, 原告经盘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盖章合格,报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公示、审核、审批。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推诿扯皮、拒不审批。 多年来原告一直向被告主张权利,被告都以再等等为由拒绝。
  行政起诉状
  原告:马某霞
  被告: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辽东湾新区行政中心C楼西座。
  法定代表人:何敏,该局局长。
  被告:盘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辽宁省盘山县太平镇府前大街。
  法定代表人:祝成刚,该局局长。
  第三人:盘山县甜水农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盘山县甜水镇政府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李长军,该场场长。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依法为原告办理农垦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属于原盘山县甜水农场大阪分场的职工,1972年参加生产队劳动至1984年分到职工责任田。符合盘政办发【2004】102号文件规定的农垦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资格标准。原告第一批提出申请,并向第三人提交户口本、身份证及相关证明,通过了第三人资格初步认定。第三人称已将原告档案原件交给被告盘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但一直没有结果,而与原告同等条件、后申请的人都顺利通过资格认定,办理了养老保险并领取了工资。
  经过原告不断向有关部门信访,2015年11月17日被告盘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刘玉敏终于在审批表上盖章审核通过,只差一个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章,王健不给盖。被告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落实企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并组织实施,但两被告迟迟不给原告办理养老保险手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为原告办理养老保险是两被告依职权主动履行的法定职责,无需原告提供证据证明。
  综上,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属于明显的不作为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支持原告合法诉求。
  此致
  辽河人民法院
  具状人:马某霞
  2020年 10月15 日
  附:行政起诉状副本3份
  盘政办发【2004】102号文件1份
  盘锦市农垦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审批表1份
  身份证复印件1份
  向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履行法定职责证据1份

  

  

  

  

  

  

  

  2020年11月18日作出裁定,2020年11月27日书记员高孟娜欺骗上诉人签收被告一审答辩状,明显造假,被告根本就没有提交答辩状,没有提交证据,裁定书足以证明。书记员竟然说对二审没有影响,因为我们法院工作没到位。没开庭说公开审理,没提交答辩状、证据后补,造假已经成为习惯。
  行政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霞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盘锦市辽东湾新区行政中心C楼西座。
  法定代表人:何敏,该局局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盘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盘山县太平镇府前大街。
  法定代表人:祝成刚,该局局长。
  原审第三人:盘山县甜水农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盘山县甜水镇政府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李长军,该场场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盘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盘山县甜水农场管理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辽河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7401行初12号行政裁定书,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2020)辽7401行初12号行政裁定书;
  2、发挥重审或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原审诉求;
  2、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原审法官张洁梅违反法定程序、未经开庭审理、隐瞒证据、弄虚作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第十条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得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本案2020年10月15日立案(普通程序),2020年10月29日9时上诉人按法院电话通知到张洁梅法官办公室(张洁梅法官、书记员),给上诉人做笔录(约40分钟):“张洁梅法官:你是什么时候知道被告不给办理参保的?上诉人:被告始终没说不给办,只是让等。张洁梅法官:谁让你等?上诉人:盘山县是刘玉敏、盘锦市是王建。张洁梅法官:如果被告给你办理参保的话,得先进行身份认定,认定你有没有这个身份,下一步你得补缴,补缴你得交钱、建档,正常不得交满15年吗,就这意思。张洁梅法官:农场和分场谁负责这件事?上诉人:当时甜水农场是马某才、大板分场是XXX,但是他俩都退休了。张洁梅法官:活着没有?上诉人:还活着。张洁梅法官:说句不好听的,没死就没事,就能查清事实。。。。张洁梅法官(指着电脑显示器):这都是你说的,给你念一下,然后你签个字就完事了。”。
  当时张洁梅法官将上诉人在2020年10月9日向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留言截图(向被告申请履行职责的证据)留下。
  本案未经法定程序、未经开庭审理、未经举证质证辩论、隐瞒证据。原审判决书第1页下数第4行却写道“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明显弄虚作假。
  二、本案属于辽河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1、依照辽宁省行政区域内人民法院管辖的行政案件的管辖法院予以调整的公告,辽河人民法院管辖对盘锦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盘锦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上诉人起诉其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属于辽河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盘政办发【2004】102号文件,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该对盘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通过的材料依法备案,在各分场进行公示,公示和审核后,确认职工身份。该文件还规定农垦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无档案人员资格认定是一项极其严肃的工作,关系到党和政府的政策是否落到实处,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各承办单位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按有关文件精神严格审查,准确认定,认真落实。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切实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对在资格认定工作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追究法律责任。
  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显示,企业职工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科职能包括:负责贯彻落实企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执行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工作,负责拟定全市企业单位年金政策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全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
  以上足以证明落实企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盘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业务工作、对盘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通过的材料依法备案,是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职责,本案属于辽河法院管辖。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这样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法条是适用对行政行为违法提起的诉讼(因行政违法案件可以复议),不适用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本案诉求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法定职责,而不是对盘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经审批合格行为不服,原审法官张冠李戴、欲盖弥彰。
  3、退一万步讲,即便本案不属于辽河法院管辖,那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制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之规定,也应该由辽河法院移交。
  三、本案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因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落实企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并组织实施,不监督指导盘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业务工作,不对盘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通过的材料依法备案,不履行上述法定职责,导致上诉人至今16年无法参保、无法领取养老金。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直接侵害上诉人权利。本案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综上,原审法官违反法定程序、未经开庭审理、隐瞒证据、闭门编造判决书;胡乱套用法律:一面编造不属于辽河法院管辖、一面编造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采取算命先生办法两头堵。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支持上诉人合法诉求。
  此致
  辽河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马某霞
  2020年 11月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