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时评】世界首例的中国著作权第一大案“天高几许?问真龙”被恶意侵权案最高人民法
文章目录
恶意串通、恶意欺诈、有预谋、有组织、有安排、连续恶意实施侵犯和抢夺公民著作权和财产,南宁卷烟厂与真龙广告公司合谋提供假证据被发现八大作假、30余处不实,二审适用法律严重错误且竟然适用已经失效的法律,二审判决已成为世界首例对在国家著作权法律生效日故意实施对抗立法的错误无效行为由法官非法认定为合法的典范行为并大肆剥夺申请人(原告)著作权一切权利的恶劣判例,严重影响中国知识产权审判在WTO成员国中的形象和威严及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健康和安全,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良性发展破坏极大,侵权范围遍及168个城市,侵权载体至少18种以上,销售总价才200万元的200箱卷烟竟然毫无市场效果的花掉广告宣传费3338。763万元!侵权被告其中一法人非法获利就高达9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原告四年来一分未获身陷病困却还得背负各项主张自己权益的费用和债务,107份证据已经锁定被告一切行为为恶意欺诈
世界首例的中国著作权第一大案“天高几许?问真龙”被恶意侵权案最高人民法院今下令再审
本报讯(记者 郑芯 )受社会极大关注的中国知识产权重特大案——世界首例的中国著作权第一大案、广西刘毅优秀作品“天高几许?问真龙”被恶意侵权案历经一审、二审和再审申请于2009年7月7日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立案,7月10日,申请人刘毅在广西桂林市接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发来的盖着鲜红大印的(2007)民三监字第39 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昭示着这桩在中国知识产权审判和著作权审判包括民事审判都意义重大、深远、迫切的广西大案,将充分触动中国司法的正确审判和司法公正保护,将正确树立中国知识产权审判在WTO成员国中的形象和威严及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健康和安全,将正确建立和充分把握良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引导中国知识产权经济活动和民事活动在世界性的贸易行为中避免受错误司法裁判遭致的巨大损失。
广西桂林市民刘毅诉南宁卷烟厂、南宁真龙广告公司侵犯著作权一案是社会知晓度很高、关注度很大的积案。2003年10月,刘毅在广西桂林市主要繁华大街惊异地发现被申请人竟然将刘毅的广告语“天高几许?问真龙”在未经创作者和著作权人刘毅许可同意、更未让刘毅知晓的情况下,擅自删掉作品中十分重要的元素——问号,打破刘毅在国内烟草广告语中首创的前无古人的设问句句式和不对称的七个字的宏冠天地两仪、融动三个文化元素场的国内广告语中的独创的结构布局,修改为被破坏了语言规范和美学规律的平铺式的句子“天高几许问真龙”、 “天高几许 问 真龙”、 “天高几许 问”,以营利为目的,擅自使用于除“礼品真龙”香烟一个品种外的所有十余种“真龙”香烟的城市户外广告、卫星电视广告、高速公路立柱广告、烟卡、宣传册、画册、台历、挂历、火车票、公园门券、烟灰缸等十八种以上载体,并相继发现在广西的南宁、桂林、柳州、北海、玉林、桂平、贵港、金城江等地主要街道、商铺、高速公路、立柱、卫星电视、有线电视等等载体均有大量盗用“天高几许?问真龙”广告语所制作的非法广告。被申请人未与刘毅签订著作权使用许可合同或转让合同,就大肆侵权修改其作品,大量非法复制发表申请人刘毅的优秀作品,大肆展开非法获利的促销宣传活动和经营活动,被申请人恶意侵犯了刘毅的著作权,且被申请人非法获得了巨大利益,还有诸多破坏作品的情形,在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刘毅奋然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真龙广告公司和南宁卷烟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人民币。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天高几许?问真龙”为原告刘毅创作,其著作权依法属于原告刘毅,遂作出判决:南宁真龙伟业广告有限公司和南宁卷烟厂停止使用原告作品;并在相关省市主流媒体上发表声明,赔礼道歉,彻底消除影响;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8万元,二被告互负连带责任。
征集代理活动中没出一分钱也没向刘毅给付过一分钱、在发布多个启事时都不谈不要作品著作权的广告中介①被申请人南宁真龙广告公司居然不服一审判决,与南宁卷烟厂合写一张上诉状提起上诉。广西高院于是马上开庭改判:该作品的著作财产权由上诉人真龙广告公司享有,一、撤销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桂市民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二、驳回原告刘毅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5026元,由被上诉人刘毅负担。
此外,长期调查、取证、交通、住宿、资料、律师费等巨大的无可奈何付出的诉讼费用,也就由创作者和著作权人刘毅承担了。
广西及广西以外省市的成千上万的市民对这一完全对立且毫无道理剥夺创作者权利的判决十分惊讶和气愤!许多网民积极发表鞭挞言论痛斥二被申请人。
在被申请人南宁真龙广告和南宁卷烟厂组织发布在红豆社区歪曲事实的重点专稿《高院终审判决:南宁卷烟厂和真龙广告公司行为没有侵权原告败诉》一文的论坛回贴上,一位柳州网民惊叹:“大悲无泪,大笑无声,大悟无言——亏大了”一位叫lonny的网民说:“领取500元奖金人民币和价值400元人民币的一条礼品香烟,简直是侮辱人。”一位叫青蛙的网民直截了当:“南宁就是黑啊,人长得黑就算了,心也黑得象厕所里的污水。”一位夜不眠网民呼吁:“居然有如此大的判决差异,法院真是搞笑,这使得我们不得不怀疑法院判决的客观,说不定下次又要反过来。”广州网民新锐力量顿生怀疑:“不讲信誉的卷烟厂能生产出让烟民们满意的烟来吗?”
一位大学的网民发贴说:不抽真龙的理由,名目张胆的剥削!“天高几许问真龙“引发的那场官司大家或许早有耳闻,厂家以一个聪明得很的逗号,把创作这句话的人的10万元给赖掉了。诺大的一个公司,竟然不知廉耻到这个地步。
以上公开证据刘毅已引入报告书中。诸多媒体包括地方报纸、中央电视台、上星卫视也报道了刘毅著作权被严重侵权案件的审判情况。诸如《“天高几许 问真龙”著作权起纷争》《广西一知识产权案倍受关注》《各大媒体争相报道“真龙”广告案受网民关注》等,《广告语纠纷引发法律碰撞》一文说:参加“天高几许 ?问真龙”著作权纠纷案件庭审的律师和从事法学理论研究的学者普遍反映,这是一起具有典型意义的维护著作权的官司。桂龙网上报道:“真龙公司的行为就属于侵权行为,赔48万,应该!”
可被申请人持续侵权没有向刘毅支付过一分钱报酬,申请人刘毅为坚决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世界版权公约对全体著作权人的保护和尊重,一直通过诉讼、信访、媒体宣告、授课、主张权益等等方式,与践踏和破坏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恶劣行径作坚决斗争,与践踏和破坏对人类共享的神圣创作和对全体著作权人的应有的尊重的行径作坚决斗争,自己的正当利益却损失巨大,入病困之境。
“天高几许?问真龙”为创作者和著作权人刘毅运用多学科知识很早就构思提炼、精心创作而成,是前无古人的现当代汉语中的经典短句。
作者自幼勤勉、家学深厚,文理兼通,并有世界首创的科技发明专利。在创作该作品时运用了25种以上学科知识及扬弃了11800多条现代汉语中短句的精华糟粕。其中所运用的学科知识有古汉语、现代汉语、辞赋学、音韵学、逻辑学、天体物理学、科学哲学、量子力学、热力学统计、场论、高等数学、拓扑学、西班牙语及拉丁语、人类学、意识学、心理学、历史及史前历史、环境与工程学、文化学、社会学、美学、符号学等。
“天高几许?问真龙”绝非一年数年创作可成,是十分具有创造性、艺术性、独一性和代表性的优秀作品,作者花费了相当的时间和心血和资金。许多人士认为:刘毅独创的优秀作品“天高几许?问真龙”,一诞生就充满无可抵御的魅力,拥有国内经典短句文字作品中的多项第一,其简单诠释是:
可能是饱含和诠释着宇宙大法则、充满物质运动真理和能量变化美学规律、由刘毅积多年学识和人类先进经验独立首创、在现当代中国汉语经典短句文字作品中前无古人的最具诗意的哲理和最浪漫的社会发展规律的完美表述形式。当然,其最简练隽永的文字和最灵动丰富的内涵也可广泛运用于现代广告语中。
作品文字部分为天地之两仪,中间用源起公元九世纪广泛应用于18世纪的西方文字文明中的问号独立创造了前无古人的现代广告语中设问句式完整语句,无疑作答,层层递进,精妙构成三个绝对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形成了代表前后、上下、左右三维运动空间的华尔兹般起伏的三个文化元素场,其首创不对称的七个字结构通过问号准确地把握和诠释汉语语言规律和规范标准,从而把整个作品精美的布局成包括了十分重要的问号在内的八个元素符号,将数目众多的局域非平衡态作用成平衡组合,通过如万柔之水的问号这个节点,相互流动,和谐交融,映射万象,前进腾升,充满更高、更快、更强的奥林匹克竞技律动,是中国先进文化在一个短句中的完美总结。
创造,永远是社会进步的原动力,问遍万千市民群众,还没有一个人对这句前无古人的优秀短句的丰富灵动优美恢弘有半句不认同,一致赞美。该广告语也为卷烟企业创造了“真龙”品牌和二三十亿元的经济增长,但创作者却分文未获。所以,在2007年刘毅依法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时,广大市民、法学专家、律师记者、司法干部都非常关心该案审理及碰撞出的应该和必须解决的法律审判大问题。
刘毅认为,首先,①被申请人南宁真龙广告和②被申请人南宁卷烟厂严重侵犯了申请人刘毅对涉案作品的发表权。被申请人仅仅在2002年12月23日在报纸上以极不恰当的、创作者和著作权人不可能同意的方式刊登并非法排列一次,就被二审法院非法认定可以未经许可就对作者的发表权进行行使,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强制性规定。前无古人所独创的、拥有国内多项第一的优秀广告语“天高几许?问真龙”的创作者和著作权人坚决反对任何未经作者同意的非法发表和非法排列方式。二审判决严重错误,请最高人民法院对二审判决坚决予以纠正。
其次,①被申请人南宁真龙广告公司和②被申请人南宁卷烟厂严重侵犯了刘毅对涉案作品的署名权。署名权是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凡是没有以作者本人所选择的形式提及作者的,就侵犯了作者的署名权。真龙广告和南宁卷烟厂以18种以上载体铺天盖地的非法做了巨量广告,非法获取暴利,在任何一块广告牌、电视广告、广告海报和宣传品上都从没有署有及必然要郑重署有作者刘毅的名字,严重侵权。
第三,被申请人严重侵犯了刘毅对涉案作品的修改权。“天高几许?问真龙”创作者和著作权人从未许可和从未授权任何人对刘毅的作品行使任何权利,修改权只属于作者,但刘毅作品中十分重要的“?”被被申请人私自非法删掉,二被申请人严重侵权。
第四、二被申请人侵犯了刘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在《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第六条之二第一款就规定了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作者“有权反对对其作品的任何有损其声誉的歪曲、割裂或其它更改,或其它损害行为。”二审法院认定的“南宁卷烟厂确实将刘毅的作品‘天高几许?问真龙’中的问号删掉,使之成为‘天高几许问真龙’”的事实以及被非法修改成前述的“天高几许 问 真龙”“天高几许 问”的行为,都是完全破坏掉作者前无古人的独创的完整设问句句式和不对称的七个字八个元素符号三个文化元素场的诗意哲理和浪漫结构。作者之所以用源起公元九世纪广泛应用于18世纪的西方文字文明中的问号作为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准确地把握和诠释汉语语言规律和规范标准,通过这个如水节点可以把作品分为天地两仪,达乾坤流动,和谐交融,映射万象,前进腾升的灵动丰富的境界。
第五、更为严重的是,被申请人以营利为目的,非法占有公民刘毅的著作权财产,非法盗用,非法转让,非法牟利,严重侵犯了刘毅对涉案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它权利。
作者在创作该作品时运用了古汉语、现代汉语、辞赋学、音韵学、逻辑学、天体物理学、科学哲学、量子力学、热力学统计、环境与工程学、文化学、社会学、美学、符号学等25种以上学科知识及扬弃了11800多条现代汉语中短句的精华糟粕,花费了大量的市场研究、广告语资料收集、整理、分析的时间和大量的费用,然后全方位的对作品进行倾心创作,是国内少有的精品。刘毅作品“天高几许?问真龙”一诞生就有着无与伦比的辐射力和穿透力,非常容易进行上述权利的处分。
在再审申请报告中,申请人以不可抗拒的七大必审理由对广西高院二审判决申请再审:
1、通过艰难的长途跨省查证陆续发现原已存在的大量足以推翻原判决的新证据及通过证据组成的证据链,发现①被申请人私人广告中介南宁真龙广告公司和②被申请人南宁卷烟厂及上级法人罗毅十分熟悉,早就在湖南做“芙蓉王”卷烟的营销策划中相互串通,紧密勾结,非法牟利。2001年①被申请人从北京来南宁新开公司,开办在②被申请人南宁卷烟厂持股的南宁国际大酒店501、502、503房,长期租用②被申请人持股酒店的高级套房,自写的证据上证明南宁真龙广告公司系北京东文广告公司所办,法人同为①被申请人法人程兴国。所谓的“拾万元诚征广告用语”活动发布之前的2002年8月22日,①被申请人法人程兴国和②被申请人南宁卷烟厂就恶意串通,隐蔽策划,持续实施恶意欺诈行为,共同伪造了一人伪造两法人签名的非法的、无效的《“拾万元诚征广告用语”活动合同书》,准确使用著作权概念,先载明或者补载明“入围广告语的著作权从公告之日起归南宁卷烟厂所有” 并且约定为了合同对应事项的第一条,处在压倒一切的重重之重。然后,①被申请人南宁真龙广告公司根据《合同书》中的策划分工及合同上的25万元策划费用及90。135万元的活动费用,于2002年9月13日面对广西成千上万的公众在广西报纸上发布没有任何涉及著作权内容的《拾万元诚征“礼品真龙”广告用语》启事。2002年9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生效,该条例是对2001年10月27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作充分强调和进一步全面加大著作权保护力度,与国家WTO入世工作紧密配合,是当时期国家中心工作之一。 2002年9月15日当天,①被申请人南宁真龙广告公司和必然负有审查责任的②被申请人南宁卷烟厂,未撤销或者撤回前启事,却悄悄在相同版面的相同位置向广西5000万公众发布作了重大实质性改动的使用从来没有、从来不存在的非法词条“入围作品的使用权、所有权”归南宁真龙伟业广告有限公司所属的启事,启事二同样也没有任何涉及著作权内容;9月17日、18日,①被申请人又在相同版面相同位置悄悄将启事二发布了两次,都未对前启事撤销或者撤回。二被申请人明明自说于2002年8月22日在烟厂在甲方权利第一项就向广告公司“签定要著作权”,可是在2002年9月13日发布启事时就是没有向公众谈著作权;但绝对负有审查责任的并已签过字的②被申请人竟然没有对①被申请人就这一“重大遗漏”找原因、担错误。②被申请人与①被申请人是严重利益冲突人,所以,在2002年9月13日发布的启事和9月15日至18日发布的启事之间,也就是在9月13日下午最多9月14日上午,②被申请人南宁卷烟厂理应对①被申请人南宁真龙广告公司有大发雷霆的决议和要求重大更正的函,理应对①被申请人当即撤标,拒付款项。但是,②被申请人南宁卷烟厂不仅未对①被申请人南宁真龙广告公司有大发雷霆,相反,还在2002年9月17日、18日,继续对广西公众发布没有任何约束的对“作品著作权”没有任何请求的启事二,却忘了严厉追究①被申请人不可饶恕的重大差错,是当然恶意串通共同对公众恶意实施欺诈。
后发现,在2002年12月23日“拾万元诚征广告用语花开有主”启事公布的入围获奖作品及作者名单中空缺了作者单位的一等奖“成功 成就 真龙”的作者程兴国,原来是“礼品真龙”广告用语征集活动承办中介南宁真龙伟业广告有限公司董事长,而作为私人广告中介南宁真龙伟业广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程兴国,同时身兼“裁判与运动员”的双重身份,并排斥完所有参与者的合法权利,拿走唯一一个一等奖获8万元。申请人刘毅的前无古人的独创性优秀作品“天高几许?问真龙”只获得一、二、三等奖以外的第四等——入围奖。真龙广告公司不光在发布启事前和发布启事后及公告结果时都没有公布评委组成名单,更令人吃惊地发现还有,2002年11月14日至11月22日,①被申请人真龙广告公司和②被申请人南宁卷烟厂在《南国早报》上连续刊登的“入围广告语读者评选选票”的投票地址竟是①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程兴国的个人住址——南宁市青山路东方园6栋2单元602室,而非①被申请人真龙广告公司的工商住所地南宁国际大酒店501室。主持“礼品真龙”广告语征集活动的真龙广告公司是故意采取隐瞒真实情况的做法,诱使读者投票至事先已设定一等奖获奖人程兴国的个人住所,而“成功 成就 真龙”已于公布评奖结果前的101天即2002年9月13日,“成功 成就 真龙”就已经被活动主持人程兴国做好暗嵌在了所发四个启事的第一句导语中。
在广西高院调档时发现,二被申请人恶意讼争的被终审法院认定合法有效的《“拾万元诚征广告用语”活动合同书》竟然是伪造的,存在八大疑处,八项内容涉嫌造假,发现特大型国有企业②被申请人南宁卷烟厂(甲方)代表人“王全”竟然变成了厂里的副科级干部“何小勇”,而私人公司①被申请人南宁真龙广告公司(乙方)代表人“程兴国”竟然变成了没有半分钱股份的普通职员“张朝达”, “何小勇”的签名与“张朝达”的签名在笔触、字迹、起、收、行、运、停、轻、重、缓、疾、卷、舒、勾、挠、抹、拖、逸、沉、弯折、框架、圆熟、轻重、粗细、结构、握力、张力、轴心线、压力、压强值、墨迹渗透度、字形美观度、着笔力度和书写速度上有着完全的、令人十分吃惊的、不可分别的一致,就连签署日期“2002年8月22日”也完全一模一样。
在2004年年底一审判决后,二被申请人恶意勾结,采取暴力威胁的办法,在2005年1月10日②被申请人和①被申请人违规联合写一份上诉状递交给了广西高院之后,由②被申请人的上级法人广西中烟工业公司党组书记、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协常委、广西中烟工业公司总经理罗毅亲自出面,命令职员采取哄骗的手法,死缠烂磨多时,将“天高几许?问真龙”侵权案原告刘毅从400公里外的桂林市强行哄骗到广西中烟驻所地南宁市“玩”。等刘毅从桂林来到南宁市来到广西中烟公司办公室进入党委会议室后,就发生了在本再审申请书中事实部分所说的一系列②被申请人的上级法人罗毅与①被申请人法人程兴国有预谋、有组织、有勾结、有串通的反复威逼、胁迫刘毅抢夺刘毅的优秀作品的著作权的中外知识产权史上令人震惊情景。在遭刘毅多次坚决拒绝和当面指责之后,②被申请人的上级法人罗毅,明令其副总张雨夏马上去广西高院以及他们还没说出口的其它单位找人收拾刘毅,刘毅反驳,罗毅恼羞成怒,双方甚至当场即将发生拼打。而后,广西中烟公司罗毅等仍通过各种各样的手段持续对刘毅和刘毅的国内优秀文字作品和广告语“天高几许?问真龙”著作权实施大规模的“抢、逼、围”
据大量新发现的证据查实,①被申请人法人靠设计陷阱和共同欺诈公众的优秀作品完成可以开始利用恶意诉讼抢夺公民财产和著作权的可能的时候,即完成恶意欺诈的整个计划的第一部分之后,在2002年就从②被申请人南宁卷烟厂处非法获得两三千万元人民币的非法收入。据新证据南宁卷烟厂2002年度会计报表显示,在其应收账项目中,2002年12月31日前余额款项最大的单位就是北京东文广告有限责任公司,金额为1066。18573万元人民币。那么,北京东文就于2002年从南宁卷烟厂拿走不止1066。18573万元人民币,只是还有1066。18573万元人民币没有发票冲抵。查北京东文广告有限责任公司2002年12月31日前的工商负债表,北京东文的货币现金期末数竟只是22。383642万元,另查北京东文2002年当年应收款为625。62512万元,当年应付款为720。497322万元,相抵只剩应付94。872202万元;其它未交款940。72元,应付福利费13。58元,未交税金56364。18万元,当年未分配利润为 5。739045万元,只剩纯利润1。766042万元。而在2002年,刚刚搞完“拾万元诚征礼品真龙广告用语活动”,什么广告都还没做,南宁卷烟厂给出的至少1066。18573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款项,就必然挂在北京东文的账上,那么,货币现金就不应该只是22万元,而是1千多万元,全年利润也不至于是1万7千多元,全年利润数当在1000万元以上。而这1千多万元不在北京东文公司的账上,就进了程兴国自己的私人户头。
产量水平、市场占有、营销水平和管理水平低下的南宁卷烟厂的“真龙”卷烟完全是靠强行盗用申请人刘毅的优秀作品“天高几许?问真龙”创造出巨大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获得极速增长的。2001年,“真龙”卷烟出产(号称“横空出世”、倾注“大量心血”) 一年销量仅20箱,2001年至2002年,“真龙”卷烟两年销量小于200箱,2001年至2003年,“真龙”卷烟三年销量小于等于1800箱,此前所使用的广告语:“超越自我 缔创非凡” “成功 成就 真龙”,作者为程兴国,五个月中,“超越自我 缔创非凡”所花费的广告和宣传费在2002年为1741。176万元加1597。587万元加1066。18573万元等于4404。9487万元,“真龙”卷烟的品牌因为产量低几乎被吊销,而盗用申请人刘毅的优秀作品“天高几许?问真龙”后,2004年一年,“真龙”卷烟一年销量15798。5大箱等于78992。5箱,跨过5万箱生死线,得以保住了品牌号,2005年一年,“真龙”卷烟一年销量4。6万大箱等于23万箱,此后更是飞跃式的极速增长,仅2007年就达30万大箱即150万箱,全因“天高几许?问真龙”无与伦比的穿透力,直到2009年1月都没有停止过对“天高几许?问真龙”的盗用。
现在,①被申请人法人和②被申请人南宁卷烟厂的干部都有别墅、复式楼、跃层式、五房两厅,有些人还有多套,①被申请人法人开起了多家公司且②被申请人南宁卷烟厂的干部职工已购豪华高档轿车两三百辆,轿车更多,这绝不是靠三年销售1800箱真龙卷烟2002年每个月1700元的收入买得起的,因刘毅的优秀作品给南宁真龙广告程兴国和南宁卷烟厂和财政带来了巨大收益,而创作者和著作权人刘毅却因为二被申请人持续恶意侵权、恶意诉讼造成十分巨大的经济损失,以至于连续多年赤贫,2008年一度三个月里个人存款不足百元(证据八十九,新证据),余下一堆还没发报账的发票,更无钱住院动手术。创造了巨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堂堂一个工作多年的知识分子陷入贫病之境,天理不容,人民不答应;
2、本案为著作权侵权案,必须适用强制性专法著作权法;但二审却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强制性规定、错误使用普通法《合同法》,强套对抗著作权法立法本意和著作权实施条例施行的明显不适的条款,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
3、二审适用已经失效的法律,适用法律严重错误并且非法适用也失效,在2005年严重违反200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大量使用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的早已经被废止的词条并非法认定其具有法律效力;
4、二审未对申请人提出疑义的证据进行审查和勘验,竟然认定二被申请人恶意伪造的、存在八大疑处的证据为可以剥夺权利人一切利益的合法的、有效的主要证据。
5、二审主审法官竟然违反道德和原则,反复提醒、示意、强令二被申请人的辩护律师,明示其提交假证据。
6、二审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法律规定,二审判决在明确原告是创作者和著作权人、当然拥有权利的同时,也知道申请人花费了大量的诉讼、取证、公证、交通、文印等费用的情况下,却不顾法理和事实,不顾著作权法对使用作品需付酬的强制规定,非法剥夺完没有发生任何许可和转让的著作权人的权利给被申请人。申请人不仅未获判一分钱,二审还判决著作权人承担一二审受理费和由此产生的大量的取证、调查、律师、公证、交通、住宿、文印等全部巨额费用,私人广告中介却未花一分钱就“免费”获得他人巨大的著作权财产权,二审判决严重违背公平、正义、合理原则;
7、二审判决严重违背立法本意,作为国内优秀的并且迅速创造了巨大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的作品“天高几许?问真龙”在一审已正确保护的情况下,二审没有理会申请人的抗辩,将精心设计以供欺诈和恶意诉讼的多个连续发布的无效的格式条款认定为合法有效,而是作出了违背立法本意的,多处自相矛盾的、彻底破坏知识产权保护和彻底损害著作权人一切合法权益的判决,社会影响恶劣,导向作用恶劣,严重遏制广西知识产权创新和中国著作权审判,已经成为广西和国内各省广泛议论的最突出的不良案例,其不正确导向和错误的类同司法解释的著作权审判的指导性将导致中国知识产权司法和保护体系的崩溃,中国上万亿元的国家的、公民的资产将顷刻间塌陷,需立即彻底纠正。恭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并全面纠正,全面维护申请人及创作者及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全面维护正确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
据悉,刘毅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了107份证据,锁定上述必审理由的事实。此前,国内包括境外的很多法学家、教授、教师、知识产权律师和民事案民师都一致认为本案二审存在重大问题,一致呼吁必须再审。从刘毅所开通的网易博客httpnewsboke。 blog 。163。com上可以看到详细的申请材料和多份证据。该案一二审就引起广西司法界、中国司法界广泛关注,并有数家网站就此专门组织进行讨论,目前已有多家媒体迅速对而本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申请再审立案进行充分报道。
恶意串通、恶意欺诈、有预谋、有组织、有安排、连续恶意实施侵犯和抢夺公民著作权和财产,南宁卷烟厂与真龙广告公司合谋提供假证据被发现八大作假、30余处不实,二审适用法律严重错误且竟然适用已经失效的法律,二审判决已成为世界首例对在国家著作权法律生效日故意实施对抗立法的错误无效行为由法官非法认定为合法的典范行为并大肆剥夺申请人(原告)著作权一切权利的恶劣判例,严重影响中国知识产权审判在WTO成员国中的形象和威严及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健康和安全,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良性发展破坏极大,侵权范围遍及168个城市,侵权载体至少18种以上,销售总价才200万元的200箱卷烟竟然毫无市场效果的花掉广告宣传费3338。763万元!侵权被告其中一法人非法获利就高达9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原告四年来一分未获身陷病困却还得背负各项主张自己权益的费用和债务,107份证据已经锁定被告一切行为为恶意欺诈
世界首例的中国著作权第一大案“天高几许?问真龙”被恶意侵权案最高人民法院今下令再审
本报讯(记者 郑芯 )受社会极大关注的中国知识产权重特大案——世界首例的中国著作权第一大案、广西刘毅优秀作品“天高几许?问真龙”被恶意侵权案历经一审、二审和再审申请于2009年7月7日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立案,7月10日,申请人刘毅在广西桂林市接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发来的盖着鲜红大印的(2007)民三监字第39 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昭示着这桩在中国知识产权审判和著作权审判包括民事审判都意义重大、深远、迫切的广西大案,将充分触动中国司法的正确审判和司法公正保护,将正确树立中国知识产权审判在WTO成员国中的形象和威严及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健康和安全,将正确建立和充分把握良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引导中国知识产权经济活动和民事活动在世界性的贸易行为中避免受错误司法裁判遭致的巨大损失。
广西桂林市民刘毅诉南宁卷烟厂、南宁真龙广告公司侵犯著作权一案是社会知晓度很高、关注度很大的积案。2003年10月,刘毅在广西桂林市主要繁华大街惊异地发现被申请人竟然将刘毅的广告语“天高几许?问真龙”在未经创作者和著作权人刘毅许可同意、更未让刘毅知晓的情况下,擅自删掉作品中十分重要的元素——问号,打破刘毅在国内烟草广告语中首创的前无古人的设问句句式和不对称的七个字的宏冠天地两仪、融动三个文化元素场的国内广告语中的独创的结构布局,修改为被破坏了语言规范和美学规律的平铺式的句子“天高几许问真龙”、 “天高几许 问 真龙”、 “天高几许 问”,以营利为目的,擅自使用于除“礼品真龙”香烟一个品种外的所有十余种“真龙”香烟的城市户外广告、卫星电视广告、高速公路立柱广告、烟卡、宣传册、画册、台历、挂历、火车票、公园门券、烟灰缸等十八种以上载体,并相继发现在广西的南宁、桂林、柳州、北海、玉林、桂平、贵港、金城江等地主要街道、商铺、高速公路、立柱、卫星电视、有线电视等等载体均有大量盗用“天高几许?问真龙”广告语所制作的非法广告。被申请人未与刘毅签订著作权使用许可合同或转让合同,就大肆侵权修改其作品,大量非法复制发表申请人刘毅的优秀作品,大肆展开非法获利的促销宣传活动和经营活动,被申请人恶意侵犯了刘毅的著作权,且被申请人非法获得了巨大利益,还有诸多破坏作品的情形,在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刘毅奋然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真龙广告公司和南宁卷烟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人民币。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天高几许?问真龙”为原告刘毅创作,其著作权依法属于原告刘毅,遂作出判决:南宁真龙伟业广告有限公司和南宁卷烟厂停止使用原告作品;并在相关省市主流媒体上发表声明,赔礼道歉,彻底消除影响;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8万元,二被告互负连带责任。
征集代理活动中没出一分钱也没向刘毅给付过一分钱、在发布多个启事时都不谈不要作品著作权的广告中介①被申请人南宁真龙广告公司居然不服一审判决,与南宁卷烟厂合写一张上诉状提起上诉。广西高院于是马上开庭改判:该作品的著作财产权由上诉人真龙广告公司享有,一、撤销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桂市民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二、驳回原告刘毅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5026元,由被上诉人刘毅负担。
此外,长期调查、取证、交通、住宿、资料、律师费等巨大的无可奈何付出的诉讼费用,也就由创作者和著作权人刘毅承担了。
广西及广西以外省市的成千上万的市民对这一完全对立且毫无道理剥夺创作者权利的判决十分惊讶和气愤!许多网民积极发表鞭挞言论痛斥二被申请人。
在被申请人南宁真龙广告和南宁卷烟厂组织发布在红豆社区歪曲事实的重点专稿《高院终审判决:南宁卷烟厂和真龙广告公司行为没有侵权原告败诉》一文的论坛回贴上,一位柳州网民惊叹:“大悲无泪,大笑无声,大悟无言——亏大了”一位叫lonny的网民说:“领取500元奖金人民币和价值400元人民币的一条礼品香烟,简直是侮辱人。”一位叫青蛙的网民直截了当:“南宁就是黑啊,人长得黑就算了,心也黑得象厕所里的污水。”一位夜不眠网民呼吁:“居然有如此大的判决差异,法院真是搞笑,这使得我们不得不怀疑法院判决的客观,说不定下次又要反过来。”广州网民新锐力量顿生怀疑:“不讲信誉的卷烟厂能生产出让烟民们满意的烟来吗?”
一位大学的网民发贴说:不抽真龙的理由,名目张胆的剥削!“天高几许问真龙“引发的那场官司大家或许早有耳闻,厂家以一个聪明得很的逗号,把创作这句话的人的10万元给赖掉了。诺大的一个公司,竟然不知廉耻到这个地步。
以上公开证据刘毅已引入报告书中。诸多媒体包括地方报纸、中央电视台、上星卫视也报道了刘毅著作权被严重侵权案件的审判情况。诸如《“天高几许 问真龙”著作权起纷争》《广西一知识产权案倍受关注》《各大媒体争相报道“真龙”广告案受网民关注》等,《广告语纠纷引发法律碰撞》一文说:参加“天高几许 ?问真龙”著作权纠纷案件庭审的律师和从事法学理论研究的学者普遍反映,这是一起具有典型意义的维护著作权的官司。桂龙网上报道:“真龙公司的行为就属于侵权行为,赔48万,应该!”
可被申请人持续侵权没有向刘毅支付过一分钱报酬,申请人刘毅为坚决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世界版权公约对全体著作权人的保护和尊重,一直通过诉讼、信访、媒体宣告、授课、主张权益等等方式,与践踏和破坏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恶劣行径作坚决斗争,与践踏和破坏对人类共享的神圣创作和对全体著作权人的应有的尊重的行径作坚决斗争,自己的正当利益却损失巨大,入病困之境。
“天高几许?问真龙”为创作者和著作权人刘毅运用多学科知识很早就构思提炼、精心创作而成,是前无古人的现当代汉语中的经典短句。
作者自幼勤勉、家学深厚,文理兼通,并有世界首创的科技发明专利。在创作该作品时运用了25种以上学科知识及扬弃了11800多条现代汉语中短句的精华糟粕。其中所运用的学科知识有古汉语、现代汉语、辞赋学、音韵学、逻辑学、天体物理学、科学哲学、量子力学、热力学统计、场论、高等数学、拓扑学、西班牙语及拉丁语、人类学、意识学、心理学、历史及史前历史、环境与工程学、文化学、社会学、美学、符号学等。
“天高几许?问真龙”绝非一年数年创作可成,是十分具有创造性、艺术性、独一性和代表性的优秀作品,作者花费了相当的时间和心血和资金。许多人士认为:刘毅独创的优秀作品“天高几许?问真龙”,一诞生就充满无可抵御的魅力,拥有国内经典短句文字作品中的多项第一,其简单诠释是:
可能是饱含和诠释着宇宙大法则、充满物质运动真理和能量变化美学规律、由刘毅积多年学识和人类先进经验独立首创、在现当代中国汉语经典短句文字作品中前无古人的最具诗意的哲理和最浪漫的社会发展规律的完美表述形式。当然,其最简练隽永的文字和最灵动丰富的内涵也可广泛运用于现代广告语中。
作品文字部分为天地之两仪,中间用源起公元九世纪广泛应用于18世纪的西方文字文明中的问号独立创造了前无古人的现代广告语中设问句式完整语句,无疑作答,层层递进,精妙构成三个绝对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形成了代表前后、上下、左右三维运动空间的华尔兹般起伏的三个文化元素场,其首创不对称的七个字结构通过问号准确地把握和诠释汉语语言规律和规范标准,从而把整个作品精美的布局成包括了十分重要的问号在内的八个元素符号,将数目众多的局域非平衡态作用成平衡组合,通过如万柔之水的问号这个节点,相互流动,和谐交融,映射万象,前进腾升,充满更高、更快、更强的奥林匹克竞技律动,是中国先进文化在一个短句中的完美总结。
创造,永远是社会进步的原动力,问遍万千市民群众,还没有一个人对这句前无古人的优秀短句的丰富灵动优美恢弘有半句不认同,一致赞美。该广告语也为卷烟企业创造了“真龙”品牌和二三十亿元的经济增长,但创作者却分文未获。所以,在2007年刘毅依法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时,广大市民、法学专家、律师记者、司法干部都非常关心该案审理及碰撞出的应该和必须解决的法律审判大问题。
刘毅认为,首先,①被申请人南宁真龙广告和②被申请人南宁卷烟厂严重侵犯了申请人刘毅对涉案作品的发表权。被申请人仅仅在2002年12月23日在报纸上以极不恰当的、创作者和著作权人不可能同意的方式刊登并非法排列一次,就被二审法院非法认定可以未经许可就对作者的发表权进行行使,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强制性规定。前无古人所独创的、拥有国内多项第一的优秀广告语“天高几许?问真龙”的创作者和著作权人坚决反对任何未经作者同意的非法发表和非法排列方式。二审判决严重错误,请最高人民法院对二审判决坚决予以纠正。
其次,①被申请人南宁真龙广告公司和②被申请人南宁卷烟厂严重侵犯了刘毅对涉案作品的署名权。署名权是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凡是没有以作者本人所选择的形式提及作者的,就侵犯了作者的署名权。真龙广告和南宁卷烟厂以18种以上载体铺天盖地的非法做了巨量广告,非法获取暴利,在任何一块广告牌、电视广告、广告海报和宣传品上都从没有署有及必然要郑重署有作者刘毅的名字,严重侵权。
第三,被申请人严重侵犯了刘毅对涉案作品的修改权。“天高几许?问真龙”创作者和著作权人从未许可和从未授权任何人对刘毅的作品行使任何权利,修改权只属于作者,但刘毅作品中十分重要的“?”被被申请人私自非法删掉,二被申请人严重侵权。
第四、二被申请人侵犯了刘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在《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第六条之二第一款就规定了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作者“有权反对对其作品的任何有损其声誉的歪曲、割裂或其它更改,或其它损害行为。”二审法院认定的“南宁卷烟厂确实将刘毅的作品‘天高几许?问真龙’中的问号删掉,使之成为‘天高几许问真龙’”的事实以及被非法修改成前述的“天高几许 问 真龙”“天高几许 问”的行为,都是完全破坏掉作者前无古人的独创的完整设问句句式和不对称的七个字八个元素符号三个文化元素场的诗意哲理和浪漫结构。作者之所以用源起公元九世纪广泛应用于18世纪的西方文字文明中的问号作为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准确地把握和诠释汉语语言规律和规范标准,通过这个如水节点可以把作品分为天地两仪,达乾坤流动,和谐交融,映射万象,前进腾升的灵动丰富的境界。
第五、更为严重的是,被申请人以营利为目的,非法占有公民刘毅的著作权财产,非法盗用,非法转让,非法牟利,严重侵犯了刘毅对涉案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它权利。
作者在创作该作品时运用了古汉语、现代汉语、辞赋学、音韵学、逻辑学、天体物理学、科学哲学、量子力学、热力学统计、环境与工程学、文化学、社会学、美学、符号学等25种以上学科知识及扬弃了11800多条现代汉语中短句的精华糟粕,花费了大量的市场研究、广告语资料收集、整理、分析的时间和大量的费用,然后全方位的对作品进行倾心创作,是国内少有的精品。刘毅作品“天高几许?问真龙”一诞生就有着无与伦比的辐射力和穿透力,非常容易进行上述权利的处分。
在再审申请报告中,申请人以不可抗拒的七大必审理由对广西高院二审判决申请再审:
1、通过艰难的长途跨省查证陆续发现原已存在的大量足以推翻原判决的新证据及通过证据组成的证据链,发现①被申请人私人广告中介南宁真龙广告公司和②被申请人南宁卷烟厂及上级法人罗毅十分熟悉,早就在湖南做“芙蓉王”卷烟的营销策划中相互串通,紧密勾结,非法牟利。2001年①被申请人从北京来南宁新开公司,开办在②被申请人南宁卷烟厂持股的南宁国际大酒店501、502、503房,长期租用②被申请人持股酒店的高级套房,自写的证据上证明南宁真龙广告公司系北京东文广告公司所办,法人同为①被申请人法人程兴国。所谓的“拾万元诚征广告用语”活动发布之前的2002年8月22日,①被申请人法人程兴国和②被申请人南宁卷烟厂就恶意串通,隐蔽策划,持续实施恶意欺诈行为,共同伪造了一人伪造两法人签名的非法的、无效的《“拾万元诚征广告用语”活动合同书》,准确使用著作权概念,先载明或者补载明“入围广告语的著作权从公告之日起归南宁卷烟厂所有” 并且约定为了合同对应事项的第一条,处在压倒一切的重重之重。然后,①被申请人南宁真龙广告公司根据《合同书》中的策划分工及合同上的25万元策划费用及90。135万元的活动费用,于2002年9月13日面对广西成千上万的公众在广西报纸上发布没有任何涉及著作权内容的《拾万元诚征“礼品真龙”广告用语》启事。2002年9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生效,该条例是对2001年10月27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作充分强调和进一步全面加大著作权保护力度,与国家WTO入世工作紧密配合,是当时期国家中心工作之一。 2002年9月15日当天,①被申请人南宁真龙广告公司和必然负有审查责任的②被申请人南宁卷烟厂,未撤销或者撤回前启事,却悄悄在相同版面的相同位置向广西5000万公众发布作了重大实质性改动的使用从来没有、从来不存在的非法词条“入围作品的使用权、所有权”归南宁真龙伟业广告有限公司所属的启事,启事二同样也没有任何涉及著作权内容;9月17日、18日,①被申请人又在相同版面相同位置悄悄将启事二发布了两次,都未对前启事撤销或者撤回。二被申请人明明自说于2002年8月22日在烟厂在甲方权利第一项就向广告公司“签定要著作权”,可是在2002年9月13日发布启事时就是没有向公众谈著作权;但绝对负有审查责任的并已签过字的②被申请人竟然没有对①被申请人就这一“重大遗漏”找原因、担错误。②被申请人与①被申请人是严重利益冲突人,所以,在2002年9月13日发布的启事和9月15日至18日发布的启事之间,也就是在9月13日下午最多9月14日上午,②被申请人南宁卷烟厂理应对①被申请人南宁真龙广告公司有大发雷霆的决议和要求重大更正的函,理应对①被申请人当即撤标,拒付款项。但是,②被申请人南宁卷烟厂不仅未对①被申请人南宁真龙广告公司有大发雷霆,相反,还在2002年9月17日、18日,继续对广西公众发布没有任何约束的对“作品著作权”没有任何请求的启事二,却忘了严厉追究①被申请人不可饶恕的重大差错,是当然恶意串通共同对公众恶意实施欺诈。
后发现,在2002年12月23日“拾万元诚征广告用语花开有主”启事公布的入围获奖作品及作者名单中空缺了作者单位的一等奖“成功 成就 真龙”的作者程兴国,原来是“礼品真龙”广告用语征集活动承办中介南宁真龙伟业广告有限公司董事长,而作为私人广告中介南宁真龙伟业广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程兴国,同时身兼“裁判与运动员”的双重身份,并排斥完所有参与者的合法权利,拿走唯一一个一等奖获8万元。申请人刘毅的前无古人的独创性优秀作品“天高几许?问真龙”只获得一、二、三等奖以外的第四等——入围奖。真龙广告公司不光在发布启事前和发布启事后及公告结果时都没有公布评委组成名单,更令人吃惊地发现还有,2002年11月14日至11月22日,①被申请人真龙广告公司和②被申请人南宁卷烟厂在《南国早报》上连续刊登的“入围广告语读者评选选票”的投票地址竟是①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程兴国的个人住址——南宁市青山路东方园6栋2单元602室,而非①被申请人真龙广告公司的工商住所地南宁国际大酒店501室。主持“礼品真龙”广告语征集活动的真龙广告公司是故意采取隐瞒真实情况的做法,诱使读者投票至事先已设定一等奖获奖人程兴国的个人住所,而“成功 成就 真龙”已于公布评奖结果前的101天即2002年9月13日,“成功 成就 真龙”就已经被活动主持人程兴国做好暗嵌在了所发四个启事的第一句导语中。
在广西高院调档时发现,二被申请人恶意讼争的被终审法院认定合法有效的《“拾万元诚征广告用语”活动合同书》竟然是伪造的,存在八大疑处,八项内容涉嫌造假,发现特大型国有企业②被申请人南宁卷烟厂(甲方)代表人“王全”竟然变成了厂里的副科级干部“何小勇”,而私人公司①被申请人南宁真龙广告公司(乙方)代表人“程兴国”竟然变成了没有半分钱股份的普通职员“张朝达”, “何小勇”的签名与“张朝达”的签名在笔触、字迹、起、收、行、运、停、轻、重、缓、疾、卷、舒、勾、挠、抹、拖、逸、沉、弯折、框架、圆熟、轻重、粗细、结构、握力、张力、轴心线、压力、压强值、墨迹渗透度、字形美观度、着笔力度和书写速度上有着完全的、令人十分吃惊的、不可分别的一致,就连签署日期“2002年8月22日”也完全一模一样。
在2004年年底一审判决后,二被申请人恶意勾结,采取暴力威胁的办法,在2005年1月10日②被申请人和①被申请人违规联合写一份上诉状递交给了广西高院之后,由②被申请人的上级法人广西中烟工业公司党组书记、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协常委、广西中烟工业公司总经理罗毅亲自出面,命令职员采取哄骗的手法,死缠烂磨多时,将“天高几许?问真龙”侵权案原告刘毅从400公里外的桂林市强行哄骗到广西中烟驻所地南宁市“玩”。等刘毅从桂林来到南宁市来到广西中烟公司办公室进入党委会议室后,就发生了在本再审申请书中事实部分所说的一系列②被申请人的上级法人罗毅与①被申请人法人程兴国有预谋、有组织、有勾结、有串通的反复威逼、胁迫刘毅抢夺刘毅的优秀作品的著作权的中外知识产权史上令人震惊情景。在遭刘毅多次坚决拒绝和当面指责之后,②被申请人的上级法人罗毅,明令其副总张雨夏马上去广西高院以及他们还没说出口的其它单位找人收拾刘毅,刘毅反驳,罗毅恼羞成怒,双方甚至当场即将发生拼打。而后,广西中烟公司罗毅等仍通过各种各样的手段持续对刘毅和刘毅的国内优秀文字作品和广告语“天高几许?问真龙”著作权实施大规模的“抢、逼、围”
据大量新发现的证据查实,①被申请人法人靠设计陷阱和共同欺诈公众的优秀作品完成可以开始利用恶意诉讼抢夺公民财产和著作权的可能的时候,即完成恶意欺诈的整个计划的第一部分之后,在2002年就从②被申请人南宁卷烟厂处非法获得两三千万元人民币的非法收入。据新证据南宁卷烟厂2002年度会计报表显示,在其应收账项目中,2002年12月31日前余额款项最大的单位就是北京东文广告有限责任公司,金额为1066。18573万元人民币。那么,北京东文就于2002年从南宁卷烟厂拿走不止1066。18573万元人民币,只是还有1066。18573万元人民币没有发票冲抵。查北京东文广告有限责任公司2002年12月31日前的工商负债表,北京东文的货币现金期末数竟只是22。383642万元,另查北京东文2002年当年应收款为625。62512万元,当年应付款为720。497322万元,相抵只剩应付94。872202万元;其它未交款940。72元,应付福利费13。58元,未交税金56364。18万元,当年未分配利润为 5。739045万元,只剩纯利润1。766042万元。而在2002年,刚刚搞完“拾万元诚征礼品真龙广告用语活动”,什么广告都还没做,南宁卷烟厂给出的至少1066。18573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款项,就必然挂在北京东文的账上,那么,货币现金就不应该只是22万元,而是1千多万元,全年利润也不至于是1万7千多元,全年利润数当在1000万元以上。而这1千多万元不在北京东文公司的账上,就进了程兴国自己的私人户头。
产量水平、市场占有、营销水平和管理水平低下的南宁卷烟厂的“真龙”卷烟完全是靠强行盗用申请人刘毅的优秀作品“天高几许?问真龙”创造出巨大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获得极速增长的。2001年,“真龙”卷烟出产(号称“横空出世”、倾注“大量心血”) 一年销量仅20箱,2001年至2002年,“真龙”卷烟两年销量小于200箱,2001年至2003年,“真龙”卷烟三年销量小于等于1800箱,此前所使用的广告语:“超越自我 缔创非凡” “成功 成就 真龙”,作者为程兴国,五个月中,“超越自我 缔创非凡”所花费的广告和宣传费在2002年为1741。176万元加1597。587万元加1066。18573万元等于4404。9487万元,“真龙”卷烟的品牌因为产量低几乎被吊销,而盗用申请人刘毅的优秀作品“天高几许?问真龙”后,2004年一年,“真龙”卷烟一年销量15798。5大箱等于78992。5箱,跨过5万箱生死线,得以保住了品牌号,2005年一年,“真龙”卷烟一年销量4。6万大箱等于23万箱,此后更是飞跃式的极速增长,仅2007年就达30万大箱即150万箱,全因“天高几许?问真龙”无与伦比的穿透力,直到2009年1月都没有停止过对“天高几许?问真龙”的盗用。
现在,①被申请人法人和②被申请人南宁卷烟厂的干部都有别墅、复式楼、跃层式、五房两厅,有些人还有多套,①被申请人法人开起了多家公司且②被申请人南宁卷烟厂的干部职工已购豪华高档轿车两三百辆,轿车更多,这绝不是靠三年销售1800箱真龙卷烟2002年每个月1700元的收入买得起的,因刘毅的优秀作品给南宁真龙广告程兴国和南宁卷烟厂和财政带来了巨大收益,而创作者和著作权人刘毅却因为二被申请人持续恶意侵权、恶意诉讼造成十分巨大的经济损失,以至于连续多年赤贫,2008年一度三个月里个人存款不足百元(证据八十九,新证据),余下一堆还没发报账的发票,更无钱住院动手术。创造了巨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堂堂一个工作多年的知识分子陷入贫病之境,天理不容,人民不答应;
2、本案为著作权侵权案,必须适用强制性专法著作权法;但二审却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强制性规定、错误使用普通法《合同法》,强套对抗著作权法立法本意和著作权实施条例施行的明显不适的条款,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
3、二审适用已经失效的法律,适用法律严重错误并且非法适用也失效,在2005年严重违反200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大量使用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的早已经被废止的词条并非法认定其具有法律效力;
4、二审未对申请人提出疑义的证据进行审查和勘验,竟然认定二被申请人恶意伪造的、存在八大疑处的证据为可以剥夺权利人一切利益的合法的、有效的主要证据。
5、二审主审法官竟然违反道德和原则,反复提醒、示意、强令二被申请人的辩护律师,明示其提交假证据。
6、二审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法律规定,二审判决在明确原告是创作者和著作权人、当然拥有权利的同时,也知道申请人花费了大量的诉讼、取证、公证、交通、文印等费用的情况下,却不顾法理和事实,不顾著作权法对使用作品需付酬的强制规定,非法剥夺完没有发生任何许可和转让的著作权人的权利给被申请人。申请人不仅未获判一分钱,二审还判决著作权人承担一二审受理费和由此产生的大量的取证、调查、律师、公证、交通、住宿、文印等全部巨额费用,私人广告中介却未花一分钱就“免费”获得他人巨大的著作权财产权,二审判决严重违背公平、正义、合理原则;
7、二审判决严重违背立法本意,作为国内优秀的并且迅速创造了巨大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的作品“天高几许?问真龙”在一审已正确保护的情况下,二审没有理会申请人的抗辩,将精心设计以供欺诈和恶意诉讼的多个连续发布的无效的格式条款认定为合法有效,而是作出了违背立法本意的,多处自相矛盾的、彻底破坏知识产权保护和彻底损害著作权人一切合法权益的判决,社会影响恶劣,导向作用恶劣,严重遏制广西知识产权创新和中国著作权审判,已经成为广西和国内各省广泛议论的最突出的不良案例,其不正确导向和错误的类同司法解释的著作权审判的指导性将导致中国知识产权司法和保护体系的崩溃,中国上万亿元的国家的、公民的资产将顷刻间塌陷,需立即彻底纠正。恭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并全面纠正,全面维护申请人及创作者及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全面维护正确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
据悉,刘毅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了107份证据,锁定上述必审理由的事实。此前,国内包括境外的很多法学家、教授、教师、知识产权律师和民事案民师都一致认为本案二审存在重大问题,一致呼吁必须再审。从刘毅所开通的网易博客httpnewsboke。 blog 。163。com上可以看到详细的申请材料和多份证据。该案一二审就引起广西司法界、中国司法界广泛关注,并有数家网站就此专门组织进行讨论,目前已有多家媒体迅速对而本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申请再审立案进行充分报道。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09-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