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法商人从疫情中发现不良商机,不惜铤而走险,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爱尔医疗器械厂借疫情需求,他们无医用口罩资质,却心地不纯,擅自生产假冒伪劣医用口罩销售,涉嫌犯罪。
  2020年6月18日,六安市裕安区某经营部通过微信与泗洪县爱尔医疗器械厂商谈从泗洪县爱尔医疗器械厂处购买一批医用口罩。2020年6月20日裕安区某经营部共7次向被告汇款合计325000元,共向被告购买了1027500只口罩和口罩盒400只,经结算退回余款16200元,泗洪县爱尔医疗器械厂实收货款为308800元。
  当裕安区某经营部通过货车将口罩运输到六安并开始着手准备销售时,意想不到的是,裕安区某经营部到药房推销该口罩,被告知该口罩不是医院口罩,因而不能作为预防疫情的口罩销售。裕安区某经营部申请在京东、淘宝等电商平台上销售,亦因不是医用口罩,也无法通过平台审核进行网上销售。
  裕安区某经营部通过查询了解到,泗洪县爱尔医疗器械厂生产口罩的执行标准为民用口罩。进一步查询得知,泗洪县爱尔医疗器械厂没有生产医用口罩的行政备案资质凭证。
  六安市裕安区某经营部将无法销售的情况向泗洪县爱尔医疗器械厂反馈,泗洪县爱尔医疗器械厂信誓旦旦地保证其销售的是一类医用口罩,并要求裕安区某经营部换包装销售。然后泗洪县爱尔医疗器械厂向裕安区某经营部提供了“爱尔医疗”医用隔离面罩的包装袋,建议裕安区某经营部换包装销售。裕安区某经营部向商标注册部门了解到“爱尔”不是泗洪县爱尔医疗器械厂的商标,是他人的著名商标。裕安区某经营部如使用该包装就涉嫌侵权,裕安区某经营部就没有使用该包装销售。
  泗洪县爱尔医疗器械厂用民用口罩冒充医用口罩向裕安区某经营部销售,违背诚信,裕安区某经营部多次要求泗洪县爱尔医疗器械厂退货屡屡遭拒绝,裕安区某经营部负责人向宿迁市、泗洪县有关监管部门投诉,对于监管部门的信访答复,裕安区某经营部负责人颇为不满,尤其是泗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称,“对于你要求退货的投诉事项我局依法受理并通过电话进行调解,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我局依法终止调解。对你举报泗洪县爱尔医疗器械厂以医用隔离面罩冒充口罩、产品标注两个执行标准的问题,根据《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规定,对医疗器械生产的监督管理、违法行为的查处等职能在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我局无此职能。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的举报不予立案。”
  按照市场监管属地管理规定,泗洪县市场监管局对当地生产销售假冒医用口罩的企业应当立案调查处理,更何况,疫情期间发生如此不良商家的不良行为。
  裕安区某经营部负责人认为,泗洪县爱尔医疗器械厂没有生产医用口罩资质,故意生产假冒伪劣医用口罩,在疫情中浑水摸鱼,赚取不义之财,涉嫌违反传染病防治法,涉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医用防护口罩犯罪,涉嫌虚假广告犯罪,涉嫌侵犯他人商标,泗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涉嫌玩忽职守。
  宿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分送情况告知书宿市场监管(2020)第157号称,“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我局已将你的投诉分送至有处理权限的宿迁经术开发区市场监管管理局处理。”
  对此,裕安区某经营部负责人认为,这是踢皮球。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宿迁检査分局苏药监函(2020)12号告知函表示,“执法人员在对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其涉违反医疗器械相关管理规定,已经立调查。下一步,我局将依法进行查处并将结果告知。”
  对此,裕安区某经营部负责人期待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宿迁检査分局给国家和民众一个满意的答复。同时,裕安区某经营部负责人对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满之处在于,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宿迁检査分局苏药监函(2020)12号告知函表示,洪县爱尔医疗器械厂具有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资格,该企业取得了的《营业执照》,苏省第一类医疗械生产备案凭证》(各案号 :苏宿食药监械生产各20174002号)、医用隔离面的《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信息表》(各案号 :苏宿械各202000833号)。
  “‘洪县爱尔医疗器械厂具有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资格’指的是,洪县爱尔医疗器械厂可以生产医用面罩,但不能用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资格去生产医用口罩。医用口罩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洪县爱尔医疗器械厂具有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资格不能该资质去生产医用口罩”这是部门规章等法规的规定。
  医用口罩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泗洪县爱尔医疗器械厂没有生产医用口罩的备案凭证。那么,泗洪县爱尔医疗器械厂生产销售给裕安区某经营部的医用口罩是否合格呢?经天纺标检测认证股份有限公司检测,细菌过滤率不合格、口罩带不合格,应当属于假冒伪劣医用口罩,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将泗洪县爱尔医疗器械厂移交司法机关,对泗洪县爱尔医疗器械厂追究刑责。裕安区某经营部负责人盼望,依法打击借疫情花国难财的不法企业泗洪县爱尔医疗器械厂。
  这是泗洪爱尔医疗器械厂生产的口罩实物图片,但泗阳县法院开庭审理该买卖合同纠纷中,泗洪爱尔医疗器械厂和代理人江苏九韶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雪松均耍赖称,泗洪爱尔医疗器械厂卖的是医用隔离面罩,不是口罩。而买家提供的证据显示,买家买的是口罩,没有买面罩。经鉴定,质量不合格。代理人江苏九韶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雪松在法庭上狡辩称,原告抢购产品回去以后,是因市场供应充足及后疫情好转等因素的变化,导致价款下跌,造成原告销不畅,无理要求退货。这不是扯淡吗?假冒防疫用品,坑害消费者,这不是与传染病防治法唱对台戏码?原告要做良心生意,不能销售假冒伪劣防疫产品。泗洪爱尔医疗器械厂不愿退货款,这不是瞎扯淡吗?
  对于如此涉嫌生产销售假冒防疫产品涉嫌犯罪的企业,泗洪县人民法院和江苏省的市场监管部门、江苏省的食药监管部门该怎样作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