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公安局淮舜分局龙舜派出所的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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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书
是可忍,孰不可 忍!!!
控告人:马媛媛女 1973年7月5日生 汉族 安徽省 淮南市东辰集团赛力威公司电缆厂职员 住淮南市田家庵区洞山新村 电话:13955469863
被控告人:曹家玉 男 1964年12月1日生 汉族 汉族 安徽省 淮南市东辰集团赛力威公司副总经理、兼电缆及电控两分公司党支部书记 家住本市田家庵区绿苑山庄 电话:13855487093
被控告人:谭彪 男 年龄不详 汉族 安徽省 淮南市公安局淮舜分局龙舜派出所干警
被控告人:刑士进 男 年龄不详 汉族 安徽省 淮南市公安局淮舜分局龙舜派出所干警
被控告人:连西军 男 年龄不详 汉族 安徽省 淮南市公安局淮舜分局龙舜派出所所长
控告请求:
1。请求查处曹家玉报假案、伪造证据、诬告陷害控告人的违法违纪责任。
2。请求追究派出所所长,恐吓威胁,逼迫控告人的行政法律责任
3。请求追究两公安干警故意伪造证据,陷害控告人的行政法律责任
1。 我是安徽省淮南市赛力威线缆分公司一名女职工,2006年5月淮南东辰集团赛力威公司副总经理兼赛力威线缆分公司经理及电控、电缆两分公司书记曹家玉不知什么原因停我工作、工资及各种福利待遇近一年。使我和孩子只能借住父母家里,依靠父母生活。被逼无奈之下我向上级东辰公司领导及赛力威总公司领导真实的反映后,由东辰公司领导出面协调解决才使我的工作得到恢复。2008年4月以来卡号为15955425297的匿名手机(下称159号)多次向公司领导及部分员工通过发匿名短信的方式进行漫骂侮辱(包括我和我的家人)。曹家玉副总经理明知我和家人都是短信的受害者(我收到短信后曾到淮南市淮舜分局龙舜派出所报过案,同时还多次向总公司公安科张建华科长及曹家玉副总汇报此事,并按曹家玉副总的要求把收到的短信内容及手机号码转发给曹家玉副总),却在曹家玉向龙舜派出所报案时,故意混淆视听,在报案材料上陈述其曾停我工作,后经上级领导协调又恢复我的工作,怀疑是我发的短信。并在2008年10月6日让单位一女员工周颖(手机号码13053078852)打电话将我骗到单位后并通知龙舜派出所干警刑士进、谭彪等到电缆分公司,由于曹家玉副总的故意行为致使公安机关在未说明原由的情况下将我强行带到龙舜派出所,并对我人身、家庭住所和办公场所进行搜查(搜查结果未搜到任何与发短信案件有关的证据)及长时间的传唤(从上午10时至23点59分)。而龙舜派出所连所长却是对我进行威胁的方式逼迫我承认。其语言威胁方式为:【如你不承认159手机号是你的,就用“零口供”拘留你,在将我的首饰摘掉后又要把我的头发剃掉送去拘留所,并讲到里面有熟人的搞个单间,没熟人的进去同监犯人就给你治好了。只要拘留单位就立即和你解除劳动合同等等言语!法院已证实】。。给我的精神和心理上造成了极大的恐惧和伤害!因此我被迫承认159号是我的,于是连所长和干警刑士进一起商量着写了份问话笔录让我签字。同时连所长还对我说:“你这样就对了,大家都有面子,我们也就不为难了!你哪知道,你们领导都有日天的本事,都能找到局长硬压下来”。又问我你可带钱吗?未等我回答,在旁边的一位警官就说带了,刚才搜身的时候我看她有一千多块来。随之连所长就说够了,便让那警官从我包里拿了500块钱,并说:就这样吧,处理轻点,罚款500块就算了,今天太晚了你先回去吧,改天把罚款交掉了给你打电话,你过来拿发票,又交给我一份淮舜【2008】010号对我的处罚决定书后才放我回家,此时已是深夜12点多了。因此事不是我所为,对处罚决定书不服,我于2008年11月19日向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期间淮舜分局主动撤销了淮舜公(龙舜)决字【2008】第010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田家庵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15日公开审理了此案,并在2009年2月3日作出判决:确认淮舜分局对我作出的【2008】第010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更让人难以理解的是曹家玉副总经理为了达到陷害我的目的,竟然伙同派出所干警伪造报案材料(曹家玉在2008年9月16日上午9时15分的报案材料纯属伪造,法院也已证实当时曹家玉副总正与单位部分职工一起在河南云台山游玩),伪造询问笔录。不仅如此,曹家玉在我提起诉讼期间再次将我工作停职,工资福利停发,还对我个人实施打击报复。我认为曹家玉副总经理作为单位的主要领导,两个分公司的党委书记,应当具备高尚的道德品质和法律认识。然而,曹家玉副总经理竟然道德品质败坏,目无国法,公然伙同公安干警伪造证据对其下属女职工进行蓄意报复陷害,使我受到公安机关的处理,其影响极其恶劣,对我个人及家庭造成极大的精神伤害和名誉伤害。
2。淮舜分局龙舜派出所所长公安干警在查处治我的案件中,不仅在没有事实证据的情况下,采用假的报案【曹家玉在2008年9月16日上午9时15分的报案材料纯属伪造,法院也已证实当时曹家玉副总正与单位部分职工一起在河南云台山游玩】,对我采取恐吓手段胁迫我承认,且伙同曹家玉公然录取两份虚假证言【杨秀全,姚善龙两证人作证时间为2008年10月6日,法院已证实当时两人在公司开会】,作为定案依据,派出所所长却采用恐吓威胁的手段逼迫我承认;其语言恐吓威胁方式为:【如你不承认159手机号是你的,我就用“零口供”拘留你,在将我的首饰摘掉后又要把我的头发剃掉送去拘留所,并讲到里面有熟人的搞个单间,没熟人的进去同监犯人就给你治好了。只要拘留单位就立即和你解除劳动合同等等言语!法院已证实】。给我的精神和心理上造成了极大的恐惧和伤害。其行为让人难以理解,被控告人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给我的经济,精神,生活均造成巨大的损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是可忍,孰不可忍!这样的人还配当领导,还配当党的书记吗?
作出这种道德理念所不容,且已严重违反党纪国法的领导干部,和公安干警竟然不仅没有悔改之意,就连句道歉的话都没有,而赛力威公司的副总经理曹家玉还利用职权继续对我和本案证人以及和我关系稍好的同事,进行打击报复至今!难道就因他们是国家干部和公安干警,他们作出这样的事我们老百姓就该受????!!!!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09-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