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物权法》第19条的疑惑及不解之处:“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本人认为这一条款最关键一点并未表述明确: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是进行民事诉讼,还是进行行政诉讼?也就是说,申请人是起诉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还是起诉登记机构呢?以上疑问意义重大!请各位法学专家,法官,律师精英及有识之士共同参与讨论,参与解释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