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时,法官硬是杜撰出三份庭下和解笔录,在原告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活生生将审理时限,拖延了20个月。枉法裁判,不限于此。
  谁在干扰办案?谁在枉法裁判?到底是于法无据,还是有法不依。法律终将会给百姓一个说法。
  1990年8月13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几个问题的处理意见》,其中第9条:受害人为公费医疗单位职工,用公费治疗伤疾的,所花费用视为单位垫付,侵害人赔偿受害人损失后,受害人应将此费退还单位。由此可见,医药费赔偿,有法可依。公费医疗时期,报销医药费都属赔偿范围内,更别提现今是有偿医保时期了。
  2000年7月1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又印发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指出:1990年的意见,实施10年,现今已不适用,现发布新通知,以此为准。其中第8条: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因其所在单位已垫付或报销医疗费而灭失,受害人仍得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侵害人支付医疗费。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可将处理结果告知受害人所在单位。由此可见,医药费任何时期都不应灭失,尤其是全民医保时期。不赔医药费,受害人长期缴纳的医保费,由谁赔偿。
  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明确自愿原则,谁投保谁受益。2010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明确投保人依法享受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投保人权益。
  受害人享受医保待遇,与侵权人无关,国家设立医保制度,不是为减免侵权人过失责任而设立。受害人与社保是先付费,后享受的服务合同关系。受害人与侵权人是损害赔偿关系,两者法律基础不同,不具有相互冲抵基础和法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结时限180天,疑难复杂案件,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180天,还不够,报上级法院,还可延长180天。由此可见,理论上540天是民事案件审结法律红线。
  本案耗时1004天(含司法鉴定90天),法官没有申请本院院长延期,说明案情简单,理应在法定审限内审结。可是,法官又是如何瞒天过海,绕过审查、监督的呢?普通案件审理超过180天,必定程序违法,其裁判将不被认可,还可能承担违规责任。如此案情明了的案件,本院院长不会担责去批准延期,上级法院更不会为此顶雷。法官应该非常清楚这个法律规定和这个现实情况,为了规避监管,达到袒护被告人北京协和医院的目的,以法律的名义,滥用自由裁量权,实施枉法裁判,竟然在原告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杜撰三份庭下和解笔录入审理卷宗,伪造原被告人自愿和解假象,达到拖延赔偿的目的。本案案情简单,北京高院再审裁定说得很清楚:依据司法鉴定“结论”(本案是司法鉴定意见书,而非高院所述司法鉴定结论书。),判决并无不当,既然医学专家已经“断案”了,法官更无必要肆意拖延审理,超限审理明显存在不当。三次所谓“和解”,每次时长分别为7个月、6个月、7个月。每次半年或超过半年的和解时限,这本身就极不正常。更诡异的是,每次被告人申请和解,都不提上次和解失败的原因,法官也不过问,也不记录在案。总计20个月的和解,审理卷宗无任何记录、无任何结果、无任何联系证据、无任何见面证据、无任何商量证据…。
  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和解次数、和解时间,法官正是利用了法律漏洞,实施了枉法裁判。如果真有“和解”,原告人知情,会有三次之多、20个月之长吗?如果真有“和解”,卷宗必定要记载结果。如果真有“和解”,为什么还要在笔录上倒签时间?如果真有“和解”,当事人为何全程都记不清过程了?如果真有“和解”,每个法官都可以名正言顺通过和解,来绕过院长、绕过上级法院,废掉法律180天审结的规定,民诉法岂不是一纸空文,没有必要存在。如果真有“和解”,明显是强势的被告人因此得利,弱势的原告人因此诉累,违背了双方自愿、明知、公平原则。如果真有“和解”,需要20个月时长吗?明显是公职人员利用法律漏洞,行为严重失当,公平严重失衡。如果真有“和解”,法官超申请期限审批(被告人申请6个月和解,法官批准7个月和解。),显然滥用自由裁量权,已达到枉法裁判的目的。如果真有“和解”,…。
  正义、公正、平等,是司法审判的目标与归宿,尤其是当法官面对法无明文规定之疑难案件时,更应当以保护弱势者的权利为原则,这是一句法律格言,更是法官应该遵从的职业操守。法律是死板的,法官却是活的,法律的广泛适用性就在于他的普遍性,但每一部法律都不可能具体到每一类或每一个事件,法官作为一个法律人,应该把握法律的实质和精神,从立法本意和法治精神,还有社会注意核心价值观,公平正义来适用法律,不能死板教条的认为法律没有具体规定,就可以胡作非为或认为没有法律依据,驳回请求。20个月超长和解时间、拒赔报销医药费等判决,就是胡来的具体表现。
  原告人希望赢得堂堂正正、输得明明白白,最高法院要求裁判文书上网,将法院的判决置于社会公众监督之下。截至2017年1月19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已公布裁判文书2600余万篇,网站访问量超过52亿次。秘密是正义最大的敌人,司法公开是有效抵御外部干预的最佳盾牌。只要真正做到生效裁判文书全面公开,一切非法干预就无立足藏身之地。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可以从制度和技术上抵御外来干预。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裁判理由、裁判依据和裁判结果的最重要载体,是法官价值取向、法律素养、文字功底的集中反映。全民目击之下,裁判者在法律文书上体现的不只是字里行间的专业,更是彻头彻尾的廉洁。裁判文书上网倒逼法官提升裁判文书和案件质量,众目睽睽之下,岂敢草率了事。可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重温一下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裁定书,裁定罔顾事实,对再审申请人的多项投诉,置之不理。作为北京最高审判机关都如此,不怕监督,百姓奈何?不把最高法院裁判依据、裁判理由看在眼里,可见北京三级法院,明目张胆对抗中央大政方针,明修栈道,暗度陈仓,挖社会主义墙角。司法浑水深不可测,维护正义寸步难行!
  附:北京高院奇葩再审裁定书
  
  
  
  本案,2016年12月12日已获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上级部门是否批复,目前还没有消息。遗憾的是,抗诉不含法官伪造法律文书,杜撰三份庭下和解事宜。在监督部门看来,程序违法,不影响审理正义,法官违法,不影响判决公正。抗诉只解决判决“瑕疵”问题,不涉及追究当事人、各部门领导责任。有兴趣的“难友”可上裁判文书网,查阅本案文书: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1)东民初字第07553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少民终字第05756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高民申字第01673号。






  备注:过往有四级司法文书本人对法律文书的真实性,负法律全责责任。欢迎转载扩散,揭露司法腐败现象,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当事人:张先生,13901310599

  2017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