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德康农牧有限公司“祖代猪场”强占村民承包土地依据:
  1、资中县国土局2017年7月11日岀具《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资国土【停】字〔2017〕04—002号),责令“内江德康农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康公司)在未完善相关合法手续之前不得擅自动工。2、德康公司(被告)法庭提供的2017年6月20日用地协议是伪造的,现任社长卿恩金二审已岀庭质证,称未代表社集体与德康公司签订《设施农用地使用土地协议书》。3、德康公司提供的2017年7月6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是伪造的,违法的,前任新二社社长(原3社)顾勇全二审已岀庭质证,称未代表社集体与德康公司签订正式“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4、我们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2013年土地确权航拍图详细记载了我们承包土地位置,四至界清楚。
  申请检察监督、抗诉申请书
  申请人,顾尽安,承包经营户。
  承包经营代表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顾尽安,男,196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农民,住资中县双河镇芦茅冲村三社,身份证号码 : 511025196801203218,电话 : 15908358493。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内江德康农牧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中县水南镇上街72号。
  法定代表人:熊太权,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顾尽安,承包经营户因与被上诉人“内江德康农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康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一、二审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 (2019) 川10 民终127号《民事判决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申请内江市人民检察院履行监督、抗诉。
  申请事项
  一、撤销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10民终127号《民事判决书》。
  二、依法改判全部支持上诉人在一审、二审的诉讼请求事项,增加辞工返家维权的误工损失时间从辞工时至本案判决执行结束时止。
  三、依法追究虚假诉讼参与人、职责人的法律责任。
  四、依法判决从一审到本案结束止的一切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全部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1、没有土地承包经营户主体签流转租赁协议合同。2、没有二轮承包土地经营权户岀具任何委托(流转)书。3、没有村民小组、村民组长确认签订正式协议、合同。
  二、原判决确认定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违法的:
  (一)、资中县双河镇芦茅冲村新二社(原三社)原任和现任社长、都表白没有与被上诉人签订正式土地流转租赁合同。并岀庭作证。原任社长曾签了一份模拟合同,未盖二社公章。当时被上诉人和镇、村干部表示签模拟合同是为上网招标走过场。过后两天通知拿村民小组公章到双河镇签正式合同,村民社长并未与德康公司签正式合同。(详情见证据村民社长:顾勇全的陈述书)。
  (二)、被上诉人举证的虚假伪造合同全都违反法规:1、2017年6月20日签的合同,甲方主体不合法,具体土地无范围和四至界限,土地性质不明:未明确是家庭承包土地或是“不宜家庭承包”的村民小组集体土地。流转租赁期限20年违反《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三)的规定。2017年6月20日签约,当天交付土地,违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定程序。2、2017年7月3日所签的“模拟”合同主体违法:1、甲方:双河镇芦茅冲村村委会,村委会根本不是土地发包方,而在没有承包农户书面委托书的情况下,更无权将村民承包颁证土地进行再流转,村委会的行为违法。2、法定代表人:顾勇全,根本不是芦茅冲村村委会成员,法定代表人资格违法属无效代理。3、2017年7月6日的协议合同具体载明违反法规:(1)、土地面积131。11亩。(2)、甲方芦茅冲村二组(原三组)为主体,公然把131。11亩包括了芦茅冲村集体土地22。15亩和外村(水口庙村)8组6亩土地包括131。11亩中。芦茅冲村二组(原三组)根本不具这种主体权力。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其合法性,只能证明确实是违法合同。(3)、土地交付时间是2017年6月20,是2017年7月3日模拟合同前13天,分明是先占地后协议,是非法强占土地之后为敷衍而作的虚假证据。(4)、经济补偿问题违法:早在2003年,本片区土地流转租金就是每年每亩1000元以上,(有白石厂占地租金签收字据为证),时间相隔14年,还倒退至每年每亩400元,完全是强权掠夺。
  (三)、2017年6月3日《关于德康集团流转3社土地动员会记要》的虚假问题:1、开会时间不是2017年6月3日,确实是在6月15日被申请人动工毁地后,才开的会,有村民确记是动工后毁自家祖坟时自己的脚受伤这天开的会。(这天是7月20日)。 (2)、临时通知参会人员记录上记有35名村民参会,实际记有名字的未参会人员就有12人,(有村民签字捺印为证)。到会人员只有23人。(19户有被上诉人举证的记录和照片佐证)。(3)、所谓“95的村民同意”全组60户人,就该57户参会同意,但实到会1960等于0。316户。仅占全组农户31。6。(4)、其它座谈记要更没有解决任何问题,更不能佐证95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其所有承包土地流转的说法。
  (四)、关于该强占片区内土地权属问题:
  针对这个问题,由于被上诉人的岀庭证人李冬华等干部在2013年土地确权初查工作中暗箱操作,村民们不知情,把白石厂占地划在老社长(卿恩泽)名下,并没有公诸于众。因资中县双河镇土地确权工作混乱不堪,干部渎职不作为,全镇的混乱土地确权资料都未核对,无法上报确权颁证。被上诉人在二审庭审中,李冬华口头证言,当庭并没岀示航拍图和登记资料。休庭后上诉人去查航拍图,图上标明的与李冬华证词不符。(有图为证)。图上明确土地界限的,原未被白石厂占用的有15块村民承包土地,界限清楚明确,现都被德康公司占用。白石厂占用村民承包土地导致界限不清的承包地最多三四十亩左右。实有界限清楚,图上标明的村民承包土地确定被强占上诉人的有4块,(其中顾尽安1块、顾尽全1块、卿恩树2块)这些证据就足以推翻李冬华的虚假证词和判决。
  所谓的“组内村民大会决定,留作以后统一流转,”是犯法的虚假证词证据:其一、若是已收归集体,就必须依法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履行相关法规程序和手续。其二、不仅没有强占片区村民二轮承包土地已收归集体的证据链。反而证实确属村民家庭承包土地。如:(1)、核实承包户面积表。(2)、部份村民领取每亩400元的表格等,都能证明强占土地是二轮家庭承包土地。
  致于领钱村民同意流转、租赁问题:1、三社有60户村民,德康公司占地内44户村民实际有承包土地,有德康公司核实农户承包土地面积表为依据,领取德康公司土地流转租金实际有39户。只能证明这39户村民同意自己承包土地流转,并不能代表其它村民承包土地和集体土地流转。2、有5户村民不同意自己的承包土地流转,这5户村民也没有领取德康公司土地流转租金,其中包括3位上诉人在内。3、有16户村民根本就没有承包土地在德康公司占地之内,本案内也没有这16户村民领取德康公司土地流转资金的记载。反证了该片被强占土地确实是二轮承包给农户家庭的承包土地,更证明了上诉人的承包土地被其强占。
  三、资中县国土等四部门的所谓“审核备案”严重违法:
  上诉人于2017年上年起多次上访,得到市、县国土部门答复:“责令被申请人停止施工······。”都在2018年1月审核时,只看报件,不审核其是否合法、合规,明知有举报人的上访材料、不与举报人、上访人核实查证,违规“批准备案。”导致被上诉人违法强毁上诉人承包土地、承包人反被行政拘留、依法起诉。而对上诉人的答复意见是在案审时的2018年7月30日和8月2日。足以证明是官商勾结合谋虚假材料坑害上诉人。
  四、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受理上诉时,上诉人书面申请,要求新闻媒体,案发地区所有村民到现场公开听证审理,没作答复。又请求调查相关证据,二审开庭时法院要上诉人调查提交证据,上诉人把关建证人签名捺印材料送给法院,法官收取后,在二审判决书中称都已“过期举证”为由不予质证,错误认定。进行法庭辩论时,开庭中上诉人叙述证词、证据时。审案法官多次打断上诉人陈述,顾尽安曾几次摆手示意,不要打断辩护陈述,法官多次强调有书面村料的一切都不用说了,他们会根据双方全部书面材料公证判决。顾尽安就没有再说了。而判决书中上诉人的证词、证据只字未提。
  五、原判适用法律确实错误:
  1、由于判决书的“本院认为”错误:“认为一、······是根据内府发[2016]118号文件,按照内江市人民政府德康农牧有限公司开发利用‘内江猪’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与资中县人民政府达成的投资协议,其项目名称为‘祖代场’,为此专门成立德康公司,由资中县人民政府提供符合国家政策要求的畜牧用地,该公司是从事畜牧业养殖的民营企业,符合占用农用地的法律和政策要求。”后续的“认为二、三、四、五”全部认为“合法”。就算是平民百姓文化低、是法盲,都能看懂被上诉人所举的法院认为合法的四组证据都是文理不通,自相矛盾的违法违规字据。足以证明法官是以假证为依据,以长官权力为准绳,进行违法认定的事实。
  2、本案以“三分之二以上多数本集体内村民表决同意。”只适用于《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章规定的“不适宜本集体村民家庭承包的集体土地,并不适用于已领证的家庭二轮承包经营权的土地。
  3、本案真实侵权强占的土地是法定家庭承包证书载明的承包经营权土地为事实依据。适用法律应是《土地承包法》第二章规定,如第十二条、第十四条(三)、第二十七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三)、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都规定得非常清楚。法官借用“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来认定本案家庭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确实错到极点。特别是《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
  本案情况,上诉人已向监察委、巡视组反映、举报,嘱:“待法律程序走完再反映,现在不受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申请内江市人民检察院履行监督、抗诉。
  此致
  内江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顾尽安
  2019年 8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