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探讨】昆明“摸摸舞厅”的存在——官渡公安局的政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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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昆明市官渡区所辖的北京路火车南站附近,有许多歌舞厅,这种歌舞厅一般称为“摸摸舞”,“黑舞”就是客人到歌舞厅里消费,只要出10元钱,就可以请到里面配备的小姐跳舞,每曲舞开始到结束,舞厅里都会把灯熄掉,这时舞厅里漆黑一片,跳舞的男女可以相互摸。
笔者在今年5月份的一天到北京路上的一家名为“红云”的歌舞厅跳舞,晚上十点左右,笔者支付了10元给一个小姐,在笔者摸这个小姐身体时被官渡分局太和派出所的民警抓到。官渡分局向我下达了拘留十日的处罚决定书。我接受了拘留十日这个较重的处罚。同时,警察将我身上携带的手机扣押,现金没收。当时笔者带着的现金600元被没收,警察说这是抽血化验的检查费,当时那个小姐说没带钱,警察既强迫笔者为她支付300元的检查费,至今没开具任何收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第66条第一款;“卖淫嫖娼的处十至十五日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笔者本人认为“拘留十日”这个处罚虽然重了一些,但过掉就算了,忍一忍就完事了,谁知,在笔者被拘留十天的期限满后,笔者还不能自由,在拘留所,警察直接将笔者从拘留所拉到收容所,向笔者下了一个〈〈收容教育决定书〉〉,决定对笔者收容教育六个月。笔者认为官渡公安分局的行为是严重的违反行政处罚的行为。根据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执法机关不能对一个行政违法行为进行两次处罚。官渡公安分局的行为严重的违反法律规定!笔者对公安局的两次处罚行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但昆明市公安局做出了维持官渡公安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复议决定书。笔者认为自己的行为是否该受处罚都没有一个定论。因为公安分局以笔者“卖淫嫖娼”违法进行处罚,但笔者没有卖也没嫖,与舞女跳舞是正常的行为,在笔者抚摸她的身体时她并不反对,是两厢情愿,警察凭什么以“卖淫嫖娼”来认定笔者的行为?即使如此,处罚两次,有何法律依据?
在收容所里,笔着看到许多情况与笔者相同的人,甚至更多的受到3次4次处罚的人。而笔者从收容所出来去看“红云舞厅”,其仍然在正常营业!
我们是不是可以这样认为:
警察只管我们消费的而不管开办的机构,只处罚我们且是多种处罚并存,警察胡乱没收我们的现金,并强制我们化验,舞伴化验的钱也得强制我们支付,想怎么处罚就怎么处罚如此的执法机关,是人民的执法机关吗?他们借我们的轻微行为,牟取利益的行为又算什么呢?罚款并没收钱财,公安不给任何收据。没有留下证据的我们姑且不说,但针对一个法律行为进行两次处罚的决定书是盖着官渡公安分局的红色印章的!这样的公安,还讲不讲法律?
同一家舞厅,4月11日,4月18日和5月1日这短短的十几天时间里,一而在,在而三不断的抓人,不断地没收舞客随身携带的现金,而不开收据,还美其名曰:“检查化验费”,但这家歌舞厅至今从未被处罚过,也未见其停业整顿。是不是公安与这家舞厅合作故意设饵,让舞客出钱而不敢言。哑巴吃黄连,是不是公安民警的升迁考察,主要靠多处罚我们这样的人呢?
笔者的电话:15057500638
所有证据都保存完好!!!11!!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07-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