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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母亲为了给孩子改名字而与丈夫多次发生争吵,产生轻生念头的靖远县东湾镇妇女张某竟然将毒鼠强投放在饮料中给3个孩子与自己一起饮用,结果造成自己不治身亡、3个孩子险些丧命的家庭悲剧。3月8日记者获悉,靖远警方经过十多天调查取证,结合相关鉴定结论,宣告该起故意杀人案告破。

  经警方查明,三十出头的张某系靖远县东湾镇人,2001年正月与丈夫杜某结婚,婚后生有两女一男3个孩子。两人近年来一直在宁夏红寺堡种植大棚菜。今年2月20日,杜某的弟弟要结婚,张某便于2月12日带着3个孩子回到靖远县东湾镇三合家中。由于夫妻两人早年前将二女儿送给杜某的表姐一家抚养,但没有想到表姐俩口子先后于2012年、2013年生病去世,杜、张夫妻两人便于2013年12月底将二女儿接回家一起生活。

  由于妻子张某喜好讲迷信,二女儿被接回家后,张某便一直要求丈夫杜某将二女儿名字更改过来。为此,两人多次吵架。2月22日,张某产生轻生念头。当日15时许,张某在当地一超市购买了两桶饮料。22时许,张某在饮料中掺入丈夫从地摊上买来的毒鼠强,让3个孩子喝了几口,自己将剩余的毒鼠强全部喝下。23时许,张某和3个孩子均出现不同程度中毒症状,被家人送往靖远县医院救治。结果张某经抢救无效死亡,3个孩子经医院全力救治,已康复出院。

  今年3月3日,甘肃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表明在张某和3个孩子喝的饮料以及其儿子血液中、张某胃内容物和心血中均检出毒鼠强成分。

  九问律师网法条链接

  故意杀人罪处罚

  刑法中第二百三十二条 :

  一锤定罪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量刑时,应当破除不正当观念,既不能认为杀人既遂的要一律偿命,也不能认为杀人未遂的一律不判死刑。要综合全部案情,正确评价罪行轻重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给罪犯以适当的刑罚处罚。

  对此,法学家指导案例网中所收录了最高人民法院所发布的故意杀人罪典型案例对此有很直观的解释。【1】

  1、情节严重的犯故意杀人罪

  犯故意杀人罪的,情节严重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如:

  (1)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 ;

  (2)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 ;

  (3)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 ;

  (4)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等等。

  2、情节较轻的犯故意杀人罪

  犯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刑。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

  (1)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 ;

  (2)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子实施这种行为 ;

  (3)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 ;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 ;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

  (4)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 ;

  (5)帮助他人自杀的杀人 ;

  (6)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但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作怪,发现所生的是女儿而加以溺杀的,其主观动机极为卑劣,则不能以故意杀人罪的情节较轻情况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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